至1988年,全市12个县(市、区) 的每个乡镇都建立了人民法庭,共286处,
推行了人民法庭办案、 指导调解组织和法制宣传3项任务一齐抓的工作方法,把
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办好大案要案。1949年至1990
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6269起。其中调解结案的占75.2%,判决占12.1%,
其他处理占12.7%。依据上诉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
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3436起。对上诉民事案件的审理,采取携卷下乡,深入调
查,就地核实案情,结合基层调解组织向当事人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教育与疏
导等方法,使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案件逐年增多。50年代占结案总数的
10%,60年代占16%,70年代占27%,80年代上升为30%。1987年以来,连年出
现“四多”、“四少”的主动局面,即收案多、结案多、调解结案多、就地处理
多和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存案少。如1989年全市收一审民事案件9608件,
结案率达99.8%,其中调解结案的占88.3%,判决的占4.9%,其他处理的占6.8
%,上诉的占1.6%,申诉的只有6件。
第三类 民事审判
视图
至1988年,全市12个县(市、区) 的每个乡镇都建立了人民法庭,共286处,
推行了人民法庭办案、 指导调解组织和法制宣传3项任务一齐抓的工作方法,把
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办好大案要案。1949年至1990
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6269起。其中调解结案的占75.2%,判决占12.1%,
其他处理占12.7%。依据上诉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
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3436起。对上诉民事案件的审理,采取携卷下乡,深入调
查,就地核实案情,结合基层调解组织向当事人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教育与疏
导等方法,使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案件逐年增多。50年代占结案总数的
10%,60年代占16%,70年代占27%,80年代上升为30%。1987年以来,连年出
现“四多”、“四少”的主动局面,即收案多、结案多、调解结案多、就地处理
多和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存案少。如1989年全市收一审民事案件9608件,
结案率达99.8%,其中调解结案的占88.3%,判决的占4.9%,其他处理的占6.8
%,上诉的占1.6%,申诉的只有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