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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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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新中国建立初期,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流氓集团和其他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渣滓。进入60年代后期,由 于“文化大革命”动乱,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1980年贯彻全国城市治安 会议精神,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了一批现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其中25岁以下 的青少年犯罪占46%。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 定》 ,从8月10日起,在全市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 决定》,充分发挥审判威力,认真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坚决从重从快判处 了一批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抢劫、流氓集团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 事罪犯。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等法定从轻处 理情节的,仍依法从轻判处,做到了不枉不纵。为了扩大办案效果,市县两级人 民法院接连召开审判大会63场次,对1148起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了 大张旗鼓的公开处理,直接受教育群众500多万人次。印发通告、布告45万余份, 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全市收 到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3万余条,800多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向政府投 案自首,主动坦白交待了问题。 1984年,继续“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同时,对具有从轻从宽 处理情节的,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是年,依法给予了271名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80名有立功悔改表现的劳改犯获得减刑或假释。 审判案件,依法公开进行,并 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审判大会,广播录音、印发通告和举办罪证展览 等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了办案效果。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全年向有关单位提出 司法建议548条,并协助制订和完善了防范措施。对违法青少年加强了帮教工作, 回访考察了121名判处管制、 缓刑、免刑人员的情况,帮助单位与家庭落实了帮 教措施,把审判工作同法制宣传、治安预防与安全防范措施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1985年后,持续深入贯彻“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8年入夏, 社会上流氓滋扰、强奸、抢劫、盗窃案件上升,根据中共潍坊市委的部署,中级 法院于7月11日, 向各基层法院下达了《关于认真搞好严厉打击流氓滋扰等专项 斗争的通知》,各基层法院及时调整了审判力量,迅速掀起了“从重从快”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高潮。至8月底,全市法院共判处罪犯313名。其中,中级法院初审 重大刑事案件15起罪犯19人,从重判处死刑12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2人。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风波,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潍坊市市县法 院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打击。 4月,省、市委部署开展“打击流 窜犯罪,深挖犯罪团伙”的专项斗争,市县法院立即调集审判力量,加快审判进 度,3个月就判处了重大流窜盗窃和团伙犯罪619起。召开各种规模的审判大会46 场次,审判案件154件428人,直接受教育群众82万余人。还通过广播、报纸、布 告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有效地遏制了刑事发案的大幅度上升。同年秋, 针对刑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市县人民法院开展了重点打击盗割农用电线、破坏 电力设备、 严重危害农业生产的重大刑事犯罪。至年终,共审结54案109人。是 年10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 的统一 行动。全市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拐卖人口、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犯罪分子,分别举行了公开审判与公开 宣判。 五莲县公安机关连续破获拐卖妇女团伙案,县人民法院从快审理,选择3 起拐卖妇女案在全县召开宣判大会, 对9名罪犯分别从严惩处, 推动了该县除 “六害”斗争。 从1983年8月开始“严打” ,至1990年,全市共审结一审严重刑事案件5400 余起, 7600余人。 其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占8.41%,有期徒刑占 89.22%,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等占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