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类 机构沿革 资料库:潍坊市情资料库 章节:潍坊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类 机构沿革


    清朝沿袭明制,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实行政审合一的审判制度。潍县、
昌乐等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转移上级决
定。府为第二审级,内设经历,协助知府管理讼狱及审判事项。清朝地方由县至
督抚分四审级,禁止军民擅自“越诉”,对越级申诉者,即使控告属实,也要笞
五十,或将上告者及代书人一并治罪。
    民国时期,行政、立法、司法分立。法院组织系统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
最高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1947年,潍县、益都、安丘、高密4县设地方法院,
昌乐、 寿光、临朐、昌邑、诸城5县设司法处。其中,潍县、安丘、高密县地方
法院和昌邑、诸城县司法处的司法行政事务,隶属山东高等法院,诉讼事件隶属
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院;益都地方法院和临朐、昌乐、寿光县司法处的司法行政
事务和诉讼事件,隶属山东高等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人民政府就已设立审判机构。1945年,清河、
滨北、鲁南、西海专区设审判分处(后改专署司法科),各县设司法科,分别掌管
专区、县的审判工作。县为第一审级,专区为第二审级。1947年为适应武装斗争
的需要,专区和县司法科暂时裁撤。1948年4月,潍县解放,5月成立潍坊特别市
地方法院,1949年6月改称潍坊市人民法院。
    1949年1月,成立昌潍专署司法科,1950年5月,改称山东省人民法院昌潍分
院。 1955年4月,改称山东省昌潍专区中级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司法机关遭到破坏, 审判权由昌潍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法部行使。1968年3月实行
军事管制。1973年6月撤销军管,昌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1981年7月,改称
潍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 983年10月,地区改市,故又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1265人,其中中级法院1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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