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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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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类 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6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 访工作决定》后,潍坊检察机关开始把接见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作为一项主 要业务工作。同年底,为了配合“三反”运动的开展,通过广播、黑板报,广泛 宣传检察机关的任务、职能,并在交通路口设立了“检举控告箱”。 1952年,潍坊检察机关收到检举控告信件1877件,绝大部分是检举贪污、浪 费方面的问题,有1679件与“三反”运动有关,移交党委“三反”办公室处理, 为开展“三反”运动提供了重要线索。随着来信的增多,检察机关逐步建立起一 套较完整的制度,如定期开箱、收发、登记、审阅、审批、调查处理、答复等。 对找不到检举人的匿名信,处理后用黑板报公开答复处理结果,从而增强了检察 机关的声誉,检举信件开始逐渐增多,人民来信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 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1953年10月17日,山东省政府下达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六项指示,明确规定控 告政府干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失职、贪赃枉法等,交由检察机关处理。 1956年以后,来信来访数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建立了 检察长轮流接访等制度。当年从来信来访中向“镇反”、“肃反”办公室提供历 史反革命线索材料658件。 1958年, 高检院决定, 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定名为 “人民申诉工作”。后期,检察机关的信访干部到农村搞中心,申诉信件无人管 理。 1961年,上级提出“有访必接,有问必答,随来随办,件件有交代,事事有 着落”的要求,分院和县院又恢复了信访工作,配齐了专人。并以为中心工作服 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抓住有碍于中心工作和影响生产的问题及时处理。 从建立人民检察机关到“文化大革命”的16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 来访36716件, 自行调查处理14009件,从中提供犯罪线索10792件。通过处理, 揭露、惩罚了犯罪,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宣传了党的政策,调处了人民内部 矛盾,增强了团结,促进了生产;发现带有苗头性的新动向,及时向各级党委反 映,为党委领导提供重要情况。 1978年9月, 检察机关重建后,信访工作一度与法纪检察工作在一起。1979 年,信访与法纪检察分开,全区信访干部配备30人,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 路线方针政策,着重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政策遗留问题。据统计,这 些问题,“文化大革命”前的占21.3%,“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占61.7%,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只有17%。1980年,受理来信来访5127件,集中查处“老、大、 难”问题和错、漏案件,当年纠正了冤、假、错案13起,还从调查中发现漏案应 捕未捕的11件,判刑畸轻、畸重的10件。 1981年,根据高检院的要求,信访机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机构,恢复了检察 长接访制。1985年,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省院《关于控告 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了控告申诉备案审查表报制 度, 规定了备案范围以及法律文书。1986年1月,贯彻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细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1988年8月,市和县(市、区) 院分别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广泛宣传,设立 举报箱, 到年底,共受理口头、电话和信函举报的各类案件线案885件,其中贪 污受贿线索447件, 经初查从举报线索中立案侦察的经济犯罪案件82件,其中贪 污受贿万元以上的大案7起,重大责任事故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对于进一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党政机 关廉政建设发挥了作用。之后,举报工作不断完善,及时制定了接访、受理、查 处、 转办、保密、奖励等制度。1989年受理举报经济案件422件,为国家挽回经 济损失599.22万元。 1990年受理经济犯罪的举报1486件,立案237件,为国家挽 回经济损失200万元。 从1987年检察机关恢复建制到199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3026件 (来信28943 件,来访14083件),其中检举控告3 7413件,申诉5613件;自行调查处理955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