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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对申诉不服判决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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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辑 对申诉不服判决的检察
1956年,贯彻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在监所、劳改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使犯人明确了自己行使申诉权利的合法性。自此,犯人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 件开始出现。 1962年,受理犯人及其亲属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74件,调查后提交法院改判 无罪释放的17件,改判减刑的15件,驳回申诉的42件。 1963年, 受理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56件,改判无罪的2件、改 判减刑的14件,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40件。同时,对法院原判需撤销重审的依 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原判有错误但不需撤销重审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请法 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982年,对潍北劳改队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押劳改犯 人申诉92名,占总数的4.5%。经会同法院、劳改支队进行调查作了处理,原判不 当的9人,进行了平反或改判;维持原判的60人,转有关部门处理的2 3人。 1985年,犯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大量增加,仅第一季度即受理89件,主要原 因是:有的罪犯已经处理过,“严打”时又被逮捕判刑;“严打”中对法律和政 策掌握较严,有轻罪重判的现象;犯罪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准;在犯人中误认为 “严打”已过,转入正常,“纠偏”,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提出申诉。 1986-1990年,全市共受理犯人申诉案件551件,转有关部门63件,调查处理 74件,建议法院复查改判40件。对57件量刑适当的进行了思想教育,其他进行了 适当处理。从而维护了犯人的合法权利,稳定了狱内秩序,促进了犯人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