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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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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检察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的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40 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履行了这一职责。 1951年10月, 针对当时法律不健全、 工作人员少等情况,对监所和劳改队 “久押不决”、“刑满未放”、“有人无卷”、“无判决书”,加、减刑不办手 续等现象进行了重点检察。 1954年8月, 配合公安、法院,帮助监所建立了登记、统计报表制度。每月 对监所的羁押和释放犯人,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检察一次,对发现的羁押代 替传讯的21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56年1月,监所劳改队犯人增多,超期羁押现 象严重。经检查,全区共发现超期羁押的未决犯1273名,劳改队擅自提前释放的 犯人57名。 对此,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1960年1月,分院配合 省公安厅对潍北劳改队发生的犯人冻伤和病死事故进行检查。 对死亡的112名、 冻伤的85名和一些老、弱、病犯进行了安排。在进行重点检察的同时,开展政治 攻势, 深挖余罪和漏犯。1984年8月,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号召劳动 改造、 劳动教养人员坦白交代余罪,检举他人的罪行。4个月时间,有7127人交 代余罪, 揭发检举21207条,其中构成案件的1398件,经过核实,从中破获各类 案件801起,抓获犯罪分子67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4.51万元。1989年、1990 年又两次在犯人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 他们共交代余罪635条, 检举犯罪线索 3571条,从中立案45件,挽回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贯彻关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帮助劳改单位加强思想政治 工作。1957年规定每天拿出1个半小时组织犯人进行时事、政策、文化技术教育, 并开展劳动竞赛,促进犯人的改造。这年,表现好的由原来的22%上升到37%,表 现不好的由原来的22%下降到11%。对确实不能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犯和女 犯, 进行了妥善安置。1 983年,配合“严打”斗争,协助监管改造部门搞好安 全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对在押犯人开展规劝教育,各级检察长带队,分别到劳 改机关对本籍犯人进行法制教育。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 到劳改队鼓励犯人改过自新,早日成为新人,调动他(她)们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1984年, 对劳改队、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检查701次。检察机关人员给犯人 讲课74次,受教育的犯人达6586人(次);组织犯人家属对犯人规劝2391人(次), 使56名反改造的犯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1986年,随着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 开展,监管改造场所在押的经济犯越来越多。抓住经济犯关系网多,思想波动大 的特点,加强了思想教育和执行监督,收到明显效果,使原来不认罪的开始认罪, 检举了漏犯,交代了漏罪。 加强对监外执行犯检察, 落实监管措施。1964年8月,贯彻全国八省、市劳 改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外执犯进行了 全面考察, 总结了一批改造好的典型,推动了对外执犯的改造工作。19 82年, 又对外执犯进行了检查, 对改造不好的进行提审教育119次,协助基层街道村镇 落实恢复了监督管教组织87个,帮助制订了监管教育措施。1984年,对外执犯普 遍检查两次,表现好的占53.8%,一般的占38.5%,不好的占7.7%,对检查出的问 题都及时采取了措施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