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类 经济检察 资料库:潍坊市情资料库 章节:潍坊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类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的自行侦察业务。它的任务是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
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及其他危害经济建设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全区人民检察机关,从建立到“文化大革命”被撤销,未设专门的经济检察机构。
这个时期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列入自行侦察范围进行检察的,主要是配合中心工作,
处理贪污和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建制以后,组建了专门经
济检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全面地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办理了一大批贪污、
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盗伐滥伐林木、假冒商标等案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犯罪严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严厉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较好地
发挥了经济检察的职能作用。
    1950年7月26日, 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要求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
贪污、 贿赂案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查处。 1951年,在“三反”、
“五反”运动中,分署派出干部到“增产节约办公室”工作。检察署设立检举箱
62个,揭发出有贪污行为的6364人,内有百万元(旧币)以上的贪污分子1472人,
查清后, 提起公诉204人。潍坊市粮库主任伙同他人盗窃国库粮24万余斤,变卖
分肥。起诉后,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同案犯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1953年底至1954年,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分署发出紧急
通知,要求各县(市)署派员深入粮食市场、征购代销店、供销合作社、磨坊、油
坊及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随时向当地领导机关反映,并报告分署。
高密县署发现有的合作社不按国家计划私自向群众大量供应粮食,有的基层干部
利用职权套购囤积粮食等问题。分署转发了高密县署的报告,坚决打击了粮食统
购统销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1955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
的指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贪污盗窃等主要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全年侦破破
坏农业合作化和破坏生产的案件50起,贪污盗窃公共财产案件67起。
    1959年,中共昌潍地委成立处理违法乱纪办公室,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经济犯罪案件由办公室负责处理,检察机关补办批准逮捕和起诉手续。
    1960年,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黑市交易、奸商投机倒把活动猖獗,严重
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腐蚀了一批干部。
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粮食统购统销任务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和取缔了投
机倒把贩运活动。在处理上,采取政治打击和经济处罚并重的方针。对有过小量
贩运的群众,主要进行教育。
    1961年和1962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对商品“走后门”的斗争,严厉打击
了形式上走后门,实际上贪污盗窃国家资财和内外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
分子。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反对“走后门”办公室,重点查处商品走后门的大要案。
至1962年底,共查处这类案件363起,逮捕起诉犯罪分子126人。其中贪污、投机
倒把占大多数。
    1964-1965年,遵照上级指示,先后在内部开展了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
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和反官僚主义的新“五反”运动。全区检察机关抽调48
名干部参加,搜集掌握材料,研究敌、社情况和犯罪特点,办理有关的犯罪案件。
两年共查处各种犯罪案件278起,其中贪污盗窃案242起,投机倒把36起。由于此
间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大多数罪犯交群众处理,逮捕起诉的犯罪分子
只有85人。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 检察机关停止行使检察职能。1979年底分院和县
(市)检察院先后建立经济检察机构,并逐步开展工作。
    1980年1月, 贯彻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
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对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物资案、
假冒企业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案、玩忽职守案、贪污案、收受贿赂
案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办理。在办
案中采取侦诉合一的办法。即从受案、立案、侦察、批准逮捕人犯、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都由经济检察部门一竿子到底。全年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67件,
其中贪污受贿案28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26万元。1983年11月,重大
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改由法纪检查部门管辖。 1985年7月,盗伐滥伐林木案
改由公安机关管辖。
    1981年,共查处多类经济犯罪案件97件,其中贪污受贿案39件,为国家和集
体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立案的案件中,盗伐滥伐林木案52件,占53.1%。这
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林木管理混乱,
赏罚不明,林权不落实。针对上述问题,分院党组向中共潍坊地委写了《关于制
止盗伐滥伐林木的意见报告》,提出了3条处理意见:(一)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
颁发林权证,稳定林权;(二)加强林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护林组织、护
林制度和护林公约;(三)基层检察机关要抓紧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年底,潍
坊地委在《内部情况》中批转了分院党组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重视有些地方出
现的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这类案件。
    1982年1月、 3月和4月,中共中央的紧急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
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布后,分院领导多次到工厂、企业、街
道、 看守所和发案单位宣讲196场次,敦促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投案自首,动员犯
罪分子的亲友和知情人检举揭发。 截至5月底,有68名经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
首, 退出赃款21.1万元。年内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5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
经济损失66万元。
    1983年,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出击,积极进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突
破“死角”、“死面”,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9件,
其中贪污受贿4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8万元。
    1984年,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的重点是:(一)
少数干部、职工借改革搞活经济为名,贪污、贿赂,套购国家紧缺物资,从中牟
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案件。(二)某些企业单位无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借
改革之机,擅自乱涨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案件。(三)侵害个体户、重点
户、经济联合体的合法利益构成犯罪的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52件,其中贪污受贿4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4.2万元。
    1985年,继续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了经济
检察工作。3月,全市检察机关抽调217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分别深入到机械、
供销、农行、商业、外贸、物资、计生等16个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抓领导、
领导抓”和“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发动群众排查线索,揭发犯罪,先后在
计划生育系统立案11起13人;在农行系统立案8起9人;在供销系统立案11起15人;
在物资系统立案4起6人; 在机械系统立案5起5人。5月底,高检院发出《关于进
一步坚决打击粮食系统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粮食部门,
搞好粮食系统的清查工作。 组织176名干部,在中共潍坊市纪委和粮食部门的配
合下,调查了216个粮管所,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8个,占36%。非法倒卖国库
粮6024万余公斤, 食油42.495万公斤,套取国家财政补贴156万余元,非法牟利
49.4万元。 在调查的基础上,挖出了以韩国杰、韩洪飞、杨秀成为首的3个犯罪
团伙; 立案19起33人,其中万元钱、5000公斤粮以上大案9起21人。全年共查处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1起171人。 其中贪污受贿103件,大要案38件,为国家和集
体挽回经济损失168.4万元。
    1986年,继续坚持“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抓住重点案件突破重点单位,
抓住重点单位带动整个系统,抓住重点系统推动全市“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开
展。共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2件,其中贪污案183件,受贿案70件,大案49件,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1万元。 12月,省院召开全省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
流会,潍坊市检察院在会上介绍了依靠党委领导,按系统抓好打击经济犯罪的斗
争的经验。
    1987年3月, 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关于把经济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
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集中力量,
对重点单位和重要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查处。 全年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43
件,其中贪污受贿248件,大要案6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76.4万元。
    1988年,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全年立案查处各类
经济犯罪案件373件,其中大要案5 1件,特大案件1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
损失310.23万元。在作法上:(一)以基建、烟草、外贸、燃料、纺织、机械以及
反映强烈、 问题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共在这些系统和单位立案276起,占
立案总数的73.9%。(二)市(县、区)院于3月份组建了税务检察室,派驻专职干部
60人; 7月,在寿光县召开税务检察室工作经验交流会。之后,全市配合税务机
关进行财务、物价和税收大检查,依法解决了一些偷税抗税“大户”、“难缠户”、
“钉子户” ,立案67起,追缴各种税款34.18万元,追补各种税款3685万元。还
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配合,开展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斗争,立案查
处28起,追缴各种违法违纪金额540余万元。(三) 实行打防结合,综合治理。通
过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协助发案单位建章堵漏,减少和预防犯
罪,促进经济的发展。
    1989年1月, 根据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惩治腐败的指示和高检院提出关
于“把贪污、贿赂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的要
求,全市检察机关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了反贪污贿
赂斗争。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
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全市检察机关广泛进行宣
传, 先后召开各种会议260多场次,印发《通告》及宣传材料3 1750份,出动宣
传车38辆次,检察长发表电视、广播讲话26次,到重点单位和系统宣讲183场次。
有152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和交待经济问题, 自首金额73.9万元。配合法院召
开宽严大会17次,其中检察机关依法免诉的23人。这一年,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
经济犯罪案件547件,其中副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6件,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特
大案件6件。这一年,在重点单位和系统挖窝子54个,立案208起,为国家和集体
挽回经济损失717.7万元。 是年11月28日,受中共潍坊市委委托,举办了打击经
济犯罪展览会,上板案例38个,开场300余次,受教育者1.5万余人。
    1990年,继续贯彻全国、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把反贪污、贿赂斗
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共立查经济犯罪案件
439件, 大要案79起,其中要案3件,特大案件8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615.3万元。这一年,一是重点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大要案。
二是挖窝子。对重点系统和单位集中深挖细查,先后在金融、工业、交通、物资、
建筑、医药等重点单位和系统立案334件,占立案数的77.3%,共挖出512窝169案。
三是抓办案质量。对经济犯罪案件,坚持侦捕、侦诉分权制,分别把关,使免诉
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保证了质量。这一年免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7.7%,比上一年
降低8.4%。四是立足办案,着眼综合治理。通过办案,协助发案单位建章堵漏,
共提检察建议1184条, 协助发案单位整顿班子21个,建立和完善制度759条,救
活7个因经济犯罪濒临倒闭的企业,使44个单位改善了经营管理。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