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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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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依照职权对国家工作人 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的监督。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严重 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使检察权,依法追究犯 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1951年,昌潍专区检察机关围绕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配合公安机关、法院 等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单位,调查少数混入乡、村政权,破坏民主建政事业的违法 犯罪分子,纯洁基层组织,保障生产秩序。 1952年,根据高检署关于“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通过参与“司法改革” 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中心工作,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在司法 改革运动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为此, 分署派出干部,深入安丘、益都、寿南县乡、村,发动群众,揭发坏分子的违法 乱纪行为。 同年11月15日,召开安丘、益都、临朐、寿光、潍坊、丘南、潍县7 县(市)院检察长会议,汇报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情况,总结上报了乡、村基层干部 强迫命令的原因和违法乱纪的10种表现形式。省署转报华东分署后,批示报告很 好,指示省署协助调查处理。 1953年,通过参与“新三反”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 纪) 斗争,开展法纪检察工作,查处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案件。昌潍地委统一抽 调210名干部,组成56个工作组,深入乡、村进行专案调查。6月底,已查清处理 严重违法乱纪案件93起。分署直接查处了11起,依法惩办了区、乡、村违法乱纪 的干部51人。这一年,检察机关共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209起406人。在起诉的 案件中,有5人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5人判处有期徒刑。 1955年,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政策的正确执行,保障人 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紧密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运动和机关内部肃反 斗争,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分院针对22起自杀事件(死7人,未遂15人) ,总结 了在粮食统购统销中违法乱纪的六种表现形式,向地委和省院作了汇报。 1956年10月,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开始了一场否定法纪检察制度,把检 察机关对干部违法渎职的法律监督,说成是“将专政矛头指向人民内部”,法纪 检察受到削弱。 1958年,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瞎指挥风)盛行,违 法乱纪突出。年内办理违法乱纪案488件,逮捕犯罪分子405人。在反右派斗争和 反右补课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继续受到批判。年底,法纪检察基本中止。 1960年,益都县改造落后社、队,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 打击面,1至3月份即抓捕2048人,助长了基层干部强迫命令、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省院副检察长刘翔鸥在分院的配合下,进行了认真的检察纠正,释放了大批无辜 群众。同时对少数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 1961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关于检察机关“要注意抓一下严重 违法乱纪”的指示,检察机关恢复正常的办案制度,主动消除部分检察干部怕搞 法纪检察工作会犯“矛头对内”的错误等顾虑,加强了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斗 争。年内共受理群众举报和党委交办的案件312起,逮捕犯罪分子107名。 1963年,配合中心工作和社教运动,运用法纪检察职能,开展对违法乱纪行 为的斗争。年内共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98起,查结279起,起诉110人。 1964-1965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两年共查结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51 起,逮捕犯罪分子159人;不捕的9 2人,交群众监督改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 冤、假、错案;建立专门机构,配置专职干部,围绕贯彻《刑法》、《刑事诉讼 法》 ,开展法纪检察工作。1983年1月起,根据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 要求,配合打击刑事犯罪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重点查处“两打”斗争中 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案,以维护法律的严肃 性。同时还查处了一批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婚案、伪证案、徇私舞弊案。 为了宣传法纪检察工作的职能和办案范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纪检察工 作的宣传提纲》,广造声势,扩大案件来源,1983至1990年,共查处各类严重违 法乱纪案件393件。在立查的案件中,起诉191件,免诉126件,逮捕犯罪分子153 人。 1990年,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指示,开展评选优秀侦察员工作,全市检察机关 评出法纪检察工作优秀侦察员20名,省级优秀侦察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