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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出庭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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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出庭公诉
清末,检察制度中有检察官出庭公诉的规定,称为“莅庭”监视审判。检察 官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并将审判情况报呈检察长。判决前检察官如对庭审事 实或适用法律有意见,可申明理由呈检察长,并形成意见提交法庭。经承审、推 事、厅丞画诺的判决稿,“莅庭”检察官签名画押,有不同意见与承审协商修改。 不同意修改时,可呈上诉。 民国时期,潍县地方法院办案程序规定,检察官在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应 “莅庭”执行职务,对案件判决持有异议,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并规定检察 官没有“莅庭”的判决无效。 解放后,人民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 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对被告人提起的控诉,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1953- 1955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断。1956年,根据省院的要求,开始试办出庭公诉 的案件。 1957年2月,贯彻省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又逐 步开展。 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出庭公诉工作与其他工作一竿子插到底,实行 “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公,判决书经“三员”拟定。 1959年,“三员”联合办案停止,恢复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制度, 出庭公诉的案件, 占起诉案件的51%。1962年,全面恢复出庭公诉工作,出庭率 达到93%,并配合公安、法院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召开公判大会123次。 1963年至1964年, 出庭公诉率达到97%,还选择了72起典型案件,配合公安、法 院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受教育群众达8万人。在法律的震慑下,有276名违法犯 罪分子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重建后, 1979年4月,全区在益都县院召开出庭支持公诉现场观摩 会,推广该县经验。1980年,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诉工作逐 步纳入刑事检察的正常轨道。 1987年5月,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全市共评 出14人,其中市级优秀公诉人3名。 1955-1990年,出庭支持公诉26096次,发表公诉词8998篇 (不含检察机关撤 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