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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人民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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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人民检察机构
潍坊解放初期, 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一直到1949年底。从1950年4月 到1956年3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普遍建立人民检察机构的指示,全区所有县市 相继建立了人民检察署(院)。地县两级共有检察干部180人。 1951年6月,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昌潍专区分署成立。1955年1月,改名为山东 省人民检察院昌潍分院,县(市)级同时改为人民检察院。 1967年2月,昌潍专区公安、检察、法院群众组织成立昌潍政法革命委员会, 行使检察职权。1968年2月,检察职能由军管会(组) 行使。1972年底,撤销军事 管制。 1973年,地区公安处设检察科,行使批捕权。1975年1月,第四届人大通 过的宪法规定,取消检察机关,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 察院。是年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昌潍分院及其辖属的县(市) 人民检察院恢复 建制, 共配备干警108人。1981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昌潍分院改为山东省人民 检察院潍坊分院。1983年9月,改名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下辖12个县 (市、区) 人民检察院。 1987年增设经济侦察大队, 1988年8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 1990年9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同年底,全市共有检察干警95 3人。 附:日伪检察机构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县相继沦陷,成立伪县公署,设承审处,由伪县长兼理 司法,行使审判、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