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辑 民国检察机构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二辑 民国检察机构
中华民国成立后,审判制度沿用清制,审判、检察机构不变。 1927年11月,民国政府命令裁撤检察机关,山东高等检察厅撤销,原有的官 员并入山东高等法院,成立“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独立行使职权。原有检察 长改称“山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 1928年,潍县法院成立,设在县府内,由县长兼任检察官。 翌年,潍县法院独立,内设专职检察官。1932年,成立济南地方法院益都分 庭,取消县法院;成立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安丘、高密分庭,内设检察处,设有 专职检察官。各分庭的检察事务,受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是年10月,公布 新《法院组织法》,实行三级三审制。 1935年7月,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各县改称地方法院。青岛地方法院 改设为“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高密、诸城、安丘、昌邑、昌乐、潍县 地方法院的二审案件。 益都、临朐、寿光3县的二审案件由山东高等法院管辖。 地方法院内均设检察处,设专职检察官。 1945-1946年, 国民党政府恢复审判机关,潍县、高密、安丘县地方法院和 昌邑、诸城县司法处的司法行政事务,隶属山东高等法院,诉讼案件隶属于山东 高等法院青岛地方法院;益都县地方法院和昌乐、寿光、临朐县司法处的行政事 务和诉讼案件均属山东高等法院,各地方法院和司法处均设置相应的检察机构, 配有检察官。旧的检察制度一直延续到1948年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