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民国政府设立县级法院,附设检察处,配置检察官,对侵害民国法
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
1950-1953年, 昌潍专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建立,行使法律监督
职能,积极参加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配合公安、法院,处理了大量的反革命及其
他刑事犯罪案件。在“三反”运动中,严肃处理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司法改革中纠正了一批错判和判决不当的案件,发扬了
社会主义民主,消除了不良影响。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职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检察机关在城镇着重打击危害
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农村着重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活动,并同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从而
保卫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由于受“左”的影响,一些法律规定的检察监督职权被砍掉。
公安、 检察、法院3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用“一长代三长”、“一
员代三员”取而代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大为削弱。1961年以后,国家的
民主与法制得到加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法律程序,公、检、法分工负
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依法办案的制度得以恢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冲击,各项检察业务停止。
1968年12月,中央撤销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行使批捕权。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全
部撤销。
1978年8月,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昌潍分院和各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相继恢复,
全面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坚持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
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对
重大刑事和经济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方针,为保卫经济建
设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做出积极贡献。自1985年以后,潍坊市检察院先后受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表彰奖励7次。 其中1985年省院以“打击经济犯
罪成绩显著”,给记集体二等功;1986年,省院以“全面工作成绩显著”,给记
集体二等功;1987年省院给记集体一等功;1988年,省院对市院“打击经济犯罪
成绩显著”给予表场;1989年,省院给记集体一等功,高检院授予“反贪污贿赂”
先进集体称号,并通令嘉奖,1990年省院给记一等功。
第二卷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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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民国政府设立县级法院,附设检察处,配置检察官,对侵害民国法
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
1950-1953年, 昌潍专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建立,行使法律监督
职能,积极参加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配合公安、法院,处理了大量的反革命及其
他刑事犯罪案件。在“三反”运动中,严肃处理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司法改革中纠正了一批错判和判决不当的案件,发扬了
社会主义民主,消除了不良影响。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职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检察机关在城镇着重打击危害
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农村着重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活动,并同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从而
保卫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由于受“左”的影响,一些法律规定的检察监督职权被砍掉。
公安、 检察、法院3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用“一长代三长”、“一
员代三员”取而代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大为削弱。1961年以后,国家的
民主与法制得到加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法律程序,公、检、法分工负
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依法办案的制度得以恢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冲击,各项检察业务停止。
1968年12月,中央撤销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行使批捕权。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全
部撤销。
1978年8月,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昌潍分院和各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相继恢复,
全面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坚持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
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对
重大刑事和经济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方针,为保卫经济建
设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做出积极贡献。自1985年以后,潍坊市检察院先后受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表彰奖励7次。 其中1985年省院以“打击经济犯
罪成绩显著”,给记集体二等功;1986年,省院以“全面工作成绩显著”,给记
集体二等功;1987年省院给记集体一等功;1988年,省院对市院“打击经济犯罪
成绩显著”给予表场;1989年,省院给记集体一等功,高检院授予“反贪污贿赂”
先进集体称号,并通令嘉奖,1990年省院给记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