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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暂住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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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辑 暂住人口管理
1948年5月, 潍坊特别市公安局颁布实施《潍坊市临时人口管理规则》,规 定“来客报告,人走注销”,在旅馆暂住的都要进行登记。1958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布实施后, 暂住人口登记范围只限于城市。1984年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 理的暂行规定》 精神,全市城镇普遍实行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凡在城镇暂居3日 以上的外地人口,包括临时工、个体专业户,以及经济联合体的建筑队、承包队、 采石队、 服务网点等,在到达之日起3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 前申请注销。 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申请领取《暂住户口证》。据统计,全市 1988年暂住人口实有137430人。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 897个, 配备工作人员2923人。 在暂住人口中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306个,成员 1231人。随着暂住人口的增加,外来人口犯罪也日益增多。1988年外来人口犯罪 714人, 占暂住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五十一。其中逮捕72人,劳动教养25人,治安 拘留258人,其他处理3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