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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清代以前,长期沿用行政机关兼领司法职权的体制。清末,从1905年 (清光 绪三十一年) 开始,市境内各县陆续设置巡警局、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辛 亥革命以后,虽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体制和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制 度,但在封建军阀、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权的长期统治下,反动警察、司法机关 仍对广大人民群众实行专政,使用法西斯手段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进行残酷镇 压。无数共产党人、进步民主人士和革命群众惨遭监禁杀害。昌乐县,在国民党 县长、公安局长张天佐统治时期,就残酷杀害了该县中共县委书记、组织部长、 区委书记等共产党员和群众1000余人,被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命名为“治安模范县”。 社会上,则是治安混乱,盗匪横行,民不聊生。旧中国的警察、司法机关,完全 是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市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 主政权,开始创建人民公安、司法机关。抗日根据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依靠群 众,在对敌斗争中惩办了一批汉奸、反共反人民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有力 地配合了军事斗争,巩固了抗日根据地,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1948年潍县解放、昌潍区行政专员公署成立后,人民 公安、司法机关大力清剿武装匪特,肃清敌特残余势力,管制反动分子,镇压反 动会道门暴动,并开始建立治安管理制度。同时,积极盘查反动军队的散兵游勇。 济南战役后,原寿南县公安局活捉化装潜逃的国民党第二“绥靖”区司令官、山 东省政府主席王耀武,受到华东局通报表彰。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卓有成效的工 作,迅速摧毁了国民党政权的社会基础,维护了后方根据地的社会治安,建立起 革命的新秩序,迎来了全国的解放。 建国初期,现市境内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开展了反特和剿匪斗争,成功地侦 破了一批敌特案件,消灭了大量土匪和反革命地下武装。大规模地进行了反动党 团登记和取缔会道门工作。取缔了娼妓,禁止了烟毒、赌博,清除了旧社会遗留 的污泥浊水,使社会面貌焕然一新。1950年11月至1953年底,根据中共中央指示, 公安、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基 本肃清了市境内的特务、 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 面的反革命分子。同时,结合“三反”、“五反”运动,惩办了一批不法资产阶 级分子和蜕化变质的贪污分子。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 批判了旧法思想、旧法观点,肃清了旧法、旧警作风的影响,为新型人民公安、 司法机关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随着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事的 轨道。在内部开展了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在社会上又集中打击了反革 命活动,全市出现了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下降,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 乐业的局面。 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公安、司法机关围绕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保 卫工农业生产,把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作为工作 重点。但是,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左”的错误对公安、司法工作造成了 严重的干扰和影响。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组 织所谓“政法工作大跃进”,曾一度实行公、检、法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 (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其中任何一长便直接行使三长的职权)、 “一员顶三员” (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其中任何一员可以侦察、逮捕、判 决,自己办到底) 。这些错误的做法,造成了办案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59年 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少数地方 曾发生大规模捕人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1962年开始逐步纠正“左”的错误, 各项制度和正常业务工作得到恢复,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65年,全区逮捕各类 罪犯322人,是建国以来历史上捕人最少的一年。 “文化大革命”前期,公、检、法机关被夺权,实行军事管制,公安、司法 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曾一度比较混乱,刑事案件大增。1973年后, 虽然恢复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各项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 展, 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1967-1976年,全区判处刑事案件6892起,后经复查 纠正的冤假错案有2593起,占37.6%。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司法机关 逐步肃清“左” 的影响, 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全面落实了党的各项政策。 “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检察机关重新恢复,新建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 司法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各项工 作,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从19 85年开始, 全市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依法治市”活 动,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 制的轨道。 1983年8月, 针对社会上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的新情况, 公安、司法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 动群众,在全区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到1986年底,全市共 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1951起, 逮捕各类罪犯7049名,判处刑罚7080名。这一“严 打”战役结束后,又不间断地、因地因时制宜地对突出的刑事犯罪开展了专项集 中打击行动。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 会治安的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全市在“严打”斗争的基础上开展了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加强了基层政法 组织建设,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网络,制订了一系列工作规则和制度,全 面落实了各层次、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了 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1982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做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 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市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投入了打击严重 经济犯罪的斗争,侦破了大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经济犯 罪分子。 1989年, 全市集中开展了反贪污、贿赂斗争。经过广泛宣传发动,有 152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和交待经济问题, 有力地推动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 深入发展。从1982至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95件, 其中大、 要案444件,依法逮捕经济犯罪分子102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 失2718万元。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公安、司法机关积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 航, 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自19 80年以来,全市仅法院系统就通过诉讼和非 诉讼手段为国家、集体、个人回收欠款或挽回经济损失6.7亿元。 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阶级斗争已不是主 要矛盾,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需要, 潍坊市于1985年成立了国家安全局,担负对海外特务、间谍案件的侦察等项工作。 几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侦破了一批特务、间谍案件,挫败了敌对势力的渗透阴谋, 为保卫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风波期间,全市公安、 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参加了制止动乱的斗争,维护了全 市政治、社会的稳定。 1990年底,全市公安、司法系统已有干警8928人(含合同制干警2562人)。由 于狠抓了公安、司法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而提高了广大干警 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了队伍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