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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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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辑 监督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官府不加管理。新中国建立后, 人民政府认真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51年,不少私营企业不守法经营,妨 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指示,全区在私营企业中普遍开展了反对行贿、 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 “五反”运动。历时半年左右,有效地制止了私营企业的投机违法活动,把资本 主义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 与此同时,在机关、部队开办的公营企业中开展了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 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三反”之后,根据中央指示,将公营企业一律收 归国有,由所在地政府管理。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营企业、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分别隶属各级政府的工业和商业主管机关,人事、财务、生 产经营全由主管机关管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则归同行业的国营商业或供销合 作社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放市场,一些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常有违法 经营现象发生,除归口机关加强管理外,根据中央指示,自1988年起,对企业实 行“年检”制度。由企业登记发证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验。企业于 每年年初,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年检报告内容填报自检报告书,报送所在辖 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核查。经核查合格者,在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加盖年检 戳记。发现有违章违法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