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渔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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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船检港监机构 1952年山东省水产局要求全省沿海重要渔港设立暴风警报站,各地政府自行决
定设置地点。6月,蓬莱、掖县、长岛、乳山及烟台同时各设一处暴风警报站,业务受华东军区司令
部气象台指导。1953年6月,荣成、威海建站。是年11月,文登专署颁布《关于传达暴风警报办法》,
将全区渔用收音机统一划分警报范围,在内地和沿海港口建立暴风警报网。至1955年底,莱阳、文登
两专区及烟台市共设立15处暴风警报站。1957年春,各暴风警报站先后撤销,由各县市气候站和海洋
水文气象站负责预测和发布大风警报工作。
1981年5月烟台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成立,属烟台市水产局领导,其后各县市区亦相继成立。
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执行全省统一规章制度,负责渔船的监督检验、船员考试和各自范围内的渔港监
督及海事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烟台渔船检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渔港监督处于1980年
1月成立,为省级驻烟船检港监机构,1981年6月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山东省44.1千瓦以上渔船的监
督、检丈、船员考试及省属渔港的监督管理。
安全设施与器材 新中国成立前,山东沿海仅掖县虎头崖设立一处渔业灯桩。建国后国家逐年拨款修
建灯桩,培训航标人员,建立航标管理制度和档案,至"文化大革命"运动前,烟台共有渔业灯桩34处,
多为电闪灯。1966~1971年,渔业航标受到严重破坏,管理制度废除,管理人员调离,器材供应中断。
1971年后渔业航标得到整修,到1973年,全部航标实现电气化,并开始采用较为先进的半导体闪光灯。
1977年分别在长岛和海阳两地安装了太阳能航标灯。进入80年代,全市共设有渔业航标41处,灯桩32
个,浮标4个。新中国诞生前,渔民出海生产没有任何安全器材。1952年2月山东省水产局要求渔民出
海必须携带葫芦、梧桐木、竹筒等救生物品,并学会泅水。50年代中期,长岛、掖县、荣成等地渔船
开始配备收音机、救生衣。1963年以后,出海渔船普遍配置收音机、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器材,各
县渔业生产指导船配备渔用电台、报话机。70年代后,58.8千瓦以上渔船普遍配置定位仪、测向仪,
294千瓦以上渔轮安装雷达等助航仪器。
安全管理 渔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烟台东
海关在芝罘岛东口村设民船到港挂号卡,对进出烟台港的渔船、商船登记挂号。清代地方官府对渔船
进行登记,意在收税,并不关心渔业安全。1932年烟台船舶登记所负责荣成至羊角沟沿海一带船舶登
记、检丈和船员考核等,冀鲁区海洋渔业管理局分别于龙口、烟台两地设立办事处,对渔船编订登记,
征收船牌费。40年代国民党统治区,对渔船实行军事管制,革命根据地则先由工商管理局负责,后由
当地海关或所辖事务所负责,所有船只均需申请登记,注册后始准营业。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渔业权暂行登记办法》,规定各县市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沿海渔船进行登记发证。60年代
港口渔船管理站相继成立后, 烟台渔船管理开始正规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渔船检验工作松弛,
1970年12月渔船管理站被撤销,渔船检验工作进一步受到损失,出现渔船粗制滥造、安全设备失检、
船员技术水平普遍降低的现象。1979年以后,渔船检验工作恢复正常,烟台渔船检验处和市县级渔船
检验机构相继成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1984~1985年,烟台市共有14878只机动渔船和3512只非
机动渔船参加检验,同时对渔用产品亦进行了严格检验。新中国成立前,烟台没有专用渔港,渔民捕
鱼船须到烟台常关立案,到海关领取临时票。抗战胜利后,胶东行署曾于1946年和1948年两次进行大
规模渔船登记。新中国成立后,渔船登记交由交通部门办理,港务局负责检查渔船入口报告单、户口
表证簿、船员手册和船舶证件,边防检查站负责户口簿的签证,联系渔船进出渔港、检查渔旗及编订
渔船。从60年代开始,烟台由国家投资和地方集资兴建渔港。1977年5月山东省石岛渔港管理处成立,
长岛设渔港码头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开始对渔港进行监督管理。1980年8月国家渔港监督局烟台
监督处、石岛渔港监督管理站和龙口渔港监督管理站正式成立,按照国家颁布的《渔港监督管理规则》
对全省渔港划片管理,并负责对44.1千瓦以上渔船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电机员及报务员考试
发证,群众集体渔业44.1千瓦以下渔船的驾驶司机与机驾长由各县市区船检港监机构办理考试发证。
1981年贯彻全国第二次渔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共成立12处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制订颁布港章,对
各自辖区渔船进行登记签证,并对渔港和渔业航标进行管理。到1985年,烟台市除栖霞县外,各县均
成立渔港监督站,又在乳山县和尚洞港、南法港和海阳县大埠圈港、凤城港分别建立办事处和分站。
至此烟台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三位一体的渔港管理组织形式。1984~1985年全市渔
船船员参加考试并获合格证者8894人, 1981~1985年全市接受登记的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分别为
10510只和1499只。
海损事故 旧中国烟台沿海缺乏必要的渔业安全设施,渔民使用渔具陈旧,渔法落后,海上生产安
全靠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应付风险,海损事故常常发生。清宣统三年(1911)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在崆峒岛
以北海面捕鱼的长岛、崆峒岛等地渔民,突遇大风,未及躲避,造成50多只风网渔船翻沉,300多名
渔民丧生,崆峒岛村80%以上的渔民有亲人遇难,长岛和崆峒岛两地渔民定此日为"渔忌日"。1934年
s月,文登县进化乡、平乡、靖海沿海一带遇飓风,渔船猝不及防,损失惨重,渔民经济破产,生活
不得温饱,亦有因债务缠身服毒自杀者。据1948年出版的《中国年鉴》载,山东省渔民因海损事故而
造成的年死亡人数为渔民总数的5‰。其中胶东沿海渔民受害尤深。据胶东《大众报》载,1946年4月
17日上午,胶东沿海遭大风侵袭,东从文登、荣成,西达昌潍,"凡以渔盐者,几无幸免"。长岛旅烟
渔船200余只,仅寻得漂泊拢岸已破碎不堪者20余只,砣矶岛失踪渔民100余人,烟台漂上浮尸40余具,
威海、牟平各县沿海亦发现漂浮尸体,遇难家属呼天号地,其损失之重为数十年所未有。新中国成立
后海损事故逐渐减少,1968~1985年烟台群众渔业因海损事故而造成死亡的渔民总人数为943人,年
平均死亡人数为38人,约占全市渔业劳力总人数的万分之五,是解放前全省海损事故渔民死亡年平均
数的十分之一。全市因海损事故而造成死亡的渔民70%以上发生在近海、沿岸或港内。海上碰撞事故
所占比重增多,其次是渔业放开搞活经营中渔民私造和无证管理的渔船增加,渔民因不识水性或不遵
守海上操作规程,冒风出海又缺少必要的救生设备而造成海损事故。1983年1~4月共发生10起重大海
损事故,其中4起属于个体渔民不识水性冒风作业所致。1984年发生的10起渔民落水伤亡事故中,遇
难者全是没有经过训练、缺乏安全常识的年轻渔民。1985年因海损事故而死亡的52名渔民,有31人死
于沿海近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