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渔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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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各级政府制定并颁布渔政法规及管理条例,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限制
渔具、取缔密网、规定海珍品及其它贝类藻类采捕标准等,稳定渔业生产秩序。同时配备专职渔政管
理人员,成立群众渔政管理组织。进入80年代后,加强对渔民的渔政法规教育,全市90%的渔民受到
渔政法规教育,渔政管理逐步进入以法治渔的新阶段。
规定保护品种 1955年莱阳、文登专署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和试行规定》,对经济鱼虾
类应保护品种作了规定,凡属保护品种不满一龄者不得捕捞,非机动渔船的渔获中幼鱼比重不得超过
总产量的5%,机轮不得超过3%。1964年4月《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对应保护品种亦
作了明确规定,烟台一些县根据地方实际规定了地方重点保护对象。凡违背规定者,一经发现责令其
立即转移渔场或停止捕捞生产。1979年10月山东省又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重新规定了海水和淡水经济鱼虾类保护品种及最低可捕标准,同时限定其可捕标准比重,在船次产量
中,1981年以前不得超过30%,自1982年起不得超过20%。诸多藻类贝类亦在被保护之列。海带、裙
带菜从1949年开始一直受保护,1955年后又增加了紫菜、石花菜及贻贝、牡蛎、蛤蚶等品种,60年代
江篱亦被列为保护藻类。淡水植物中有莲藕、菱角、芡实等。
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1950年8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华东区机船底曳网渔业作业试行规则》,规
定了底曳网机船的禁渔区范围。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
规定了禁渔区的基点为17个。 莱阳、 文登两专署及烟台市制定了内部执行的机轮围网禁渔区规定。
1957年国务院对禁渔区又作了补充规定,将原禁渔区的17个基点增至19个。在此期间,烟台渔业公司
的渔轮一直执行国家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对禁渔区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渔轮及各种功率机帆
船进入禁渔区作业事件屡有发生。据统计1977年烟台机动渔轮侵入禁渔区作业达132船次。1978年6月
烟台地区水产局规定,机动拖网渔船自每年7月1日至9月10日对虾开捕前,一律禁止在渤海内从事拖
网生产,低速44.1千瓦以上和中、高速58..8千瓦以上机动拖网渔船一律在禁渔区外生产,每年七
八月份小功率机帆船亦不得在禁渔区内进行拖网生产。1979年4月山东省水产局制定了莱州湾毛蚶资
源繁殖保护规定,划定了毛蚶保护区。是年12月,国家水产总局下发通知,对渤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
渔业禁渔区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禁渔区除秋捕对虾外,全年禁止机船底拖网生产。1980年烟台对不同
功率的机动拖网渔船进入禁渔区作业亦作了规定。此后,1981年和1985年国家水产总局和黄渤海区渔
政分局又分别颁布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和布告,对黄渤海区的渔业生产作了具体规定。为更有效地保
护水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烟台又规定了损害经济幼鱼网具的禁渔期和海珍品禁捕期。
规定渔具渔法 新中国成立后,地方政府对密网捕鱼开始限制。1955年莱阳、文登专署对群众渔业的
渔具渔法分别作了明文规定。对严重损害幼鱼的提网、赶网、蚊帐布网、线制密扣小拉网、密扣拖网
等一律予以取缔。1964年烟台全面执行《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中关于渔具渔法的限制
规定,凡属限期淘汰的网具坚持淘汰,不许发展的现有网具一律不能再发展,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学校、公社和个人使用爆炸物、毒物、电力等方法捕鱼。1979年国家水产局和山东省对
网渔具又做了新的规定,取缔手推网、参耙子和用推进器采捕文蛤等渔法。烟台市对渔网具的最小网
目规格均做了具体规定,凡违背规定的网具一律禁止使用。
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 1980年2月,山东省水产局根据国家水产总局通知,要求各从事海洋、湖
泊捕捞渔业的单位,均应填写《渔业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县(市)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批准发给《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渔业生产:山东省从7月1日开始实行。烟台在具体贯彻执行
中对凡符合1979年《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各类捕捞船发放《渔业许可
证》。捕捞对虾的船只,还需办理《对虾准捕证》。从1982年起,烟台推广对虾加裙拖网,禁止使用
原拖网,如有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对虾准捕证》,并处以罚款。1984年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
管理站在烟台建立后,每年八、九月间办理《对虾准捕证》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批后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