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营渔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2&rec=55&run=13

1949年以前,烟台国营渔业规模小,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生产单位少,在渔业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
建国后,国营渔业逐渐发展,形成中央国营大企业和地方国营中小企业同步发展的局面。
中央直属企业 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人民政府为发展渔业,兴办了公营烟台水产公司。建
国后又先后成立渤海渔业公司、建新渔业公司、山东运销公司烟台分公司、东德渔业公司、上海水产
公司烟台办事处、东后渔场等生产单位。这些地方国营企业几经合并,于1953年成立国营山东烟台水
产公司,成为以捕捞为主、兼营水产品加工、运销、冷藏和船具制造的联合企业,经过发展,1965年
正式定名烟台海洋渔业公司,隶属国家水产部,成为中央直属企业。1980年以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全
由国家下达经营任务和生产指标,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实行计划、财务、技术质量管理
和成本核算。进入80年代,国家对公司实行产品上调和利润包干办法,公司内部逐步推行经营承包责
任制,实行公司、队(厂)及车间班组三级管理,领导体制实行经理、厂长(队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
会制,普遍建立责、权、利结合的岗位责任制与奖励制,生产单位把劳动定额作为考核和评定奖金的
依据。
地方国营企业 建国后,山东省和烟台各县市先后建立一批捕捞、养殖、加工、船舶修造及水产供
销等不同类型的地方国营企业。到1985年,全市共有地方国营企业36处,职工总人数2314人。地方国
营捕捞企业最早兴办于清朝末年,黄县人前礼部左侍郎王锡藩在烟台创办政企合一的山东渔业公司,
后因资金匮乏于1911年辍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人民政府接收一批资本家的渔轮,开始兴办地方
国营捕捞企业,每个企业规模一般拥有2~4对渔轮,职工有百人左右。50年代末,蓬莱、威海、荣成
等县市试办拥有3~6对渔轮的小型企业,从事近海捕捞作业。到60年代初合并成立烟台市捕捞公司。
1965年又合并到青岛市捕捞公司。1977年烟台地区水产局和荣成县石岛公社联合成立国社联营的捕捞
公司。1977年黄县水产局在龙口试办捕养结合的捕捞公司,后因经营亏损于1979年解散。1983年乳山
县成立县属国营捕捞公司。境内地方国营养殖企业最早创办于1946年。胶东行署在芝罘创办烟台水产
试验场,其后山东水产养殖场又在威海、荣成俚岛、文登张家埠建立分场,以试养海带、贝类为主。
50年代末,为发展海带养殖生产,荣成、威海、文登、海阳、长岛等县市先后成立地方统收统支的海
水养殖场。1980年后,境内又先后建立县级养殖公司和对虾、扇贝养殖育苗场18处。船网具修造企业
起步较晚。1950年石岛黄海修船厂开始修造小型渔船。其后,又陆续成立一批中型船厂。到1985年全
市共有大中型船厂12处,其中省属1处,县属10处,公司所属1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制网企业有威
海制网厂和荣成钢丝绳厂。水产加工企业多分属于各综合企业内,独立从事加工生产的单位有烟台制
碘厂、荣成制碘厂和海阳大埠圈罐头厂。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始建于50年代中期,到1985年,全市共有
市(县区)水产供销公司16处。
全市地方国营企业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制时,企业对主管局负
责,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利润分成。企业内部实行"五定",即工厂对车间班组定生
产任务、定人员、定产值、定成本、定利润,车间对工厂负责,实行单独核算,利润包干,超收留成。
企业超额利润分配比例大体分为上交主管局30%,用于职工奖励20%,企业留用扩大生产资金50%。
车间完成规定利润后,超额部分提取20%作奖金,其中扣除10~20%的车间公积金,80%用于奖励第
一线生产工人。车间如有亏损,扣发职工标准工资5~15%。为使奖惩兑现,职工实行浮动工资,即
每月下发职工标准工资的90%,留下部分由企业暂存,年终结算,根据利润完成情况,或退回浮动工
资,或留下作抵押亏损利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有两种类型,一是分成制,即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
达的生产任务对车间下达产量、产值、利润指标,若全面完成指标,除给予一定奖励外,超额利润实
行车间与企业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其亏损部分由车间承担20%。二是包干制,即根据历史及现实
状况参照同行业一般水平,确定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成本开支范围,资金占用和利润指标全面考核,
直接承包者不发工资,若资金占用不突破规定又完成全年利润指标,超利润部分则全部归承包者自行
分配;虽形成利润但尚未完成全年指标,或因生产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由承包者按利润指标全
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