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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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元年(1862),登州府和莱州府分别设僧纲司、道纪司管理宗教事务。烟台开埠后,宗教事
务和教案大增,其一般宗教工作由僧纲司、道纪司及外事部门负责,主要教案由知府直接审视处置。
1914~1928年, 宗教事务由胶东道署的民政机构管理, 1929~1935年则由各县政府独自处理。
1938~1949年,胶东解放区的宗教事务,由胶东区民政和外事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文登、莱阳地委和烟台市委统战部设专职人员管理宗教工作。1958
年11月开始,宗教工作由烟台专员公署办公室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烟台地区无宗教管理机构。
1978年,宗教工作恢复后,由中共烟台地委统战部暂行管理。1984年4月,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处成
立,为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外挂烟台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和烟台市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处两块牌子,内部则为一个机构,编制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