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集体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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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烟台渔业互助组兴办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广大渔民实行民主改革,通
过减租减息,沿海渔村成立一批类似"打通舱"或"四碰头"式的季节性和常年性生产互助组。解放战争
时期,解放区开展"土改复查",贫苦渔民分得船网工具,自愿组织起来出海生产。建国后,互助组越
办越多,到1953年,加入互助组的人数已超过渔民总数的60%,互助组的规模,一般2~3只船。20名
以内渔民居多,少数互助组在百人左右。境内互助组有两种形式,一种以荣成为代表,渔民入组后,
船网工具仍为私人所有,按新旧好坏划等记分,劳力也按技术高低和强弱评分,分配时以分为依据,
先在总收入中扣除一切费用,纯益按劳力和工具分开计算分配,劳力一般占45~50%,工具占50~55
%。这种互助组比单干渔民增产10~20%。另一种以威海沙窝村为代表,实行投资入股,即将工具按
质作价入股,按值取酬,劳力按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分,以分取酬。互助组内另有伙置渔具和公共积累,
共同订有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这种互助组比前一种互助组增产10~20%。
渔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2月,长岛砣矶后口村147户贫苦渔民将各自的船网工具集中起来,最早成
立工具入股分红的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 在其影响下,砣矶岛迅速成立8处同样类型的合作社。同年
10月,荣成县高恒山常年互助组发起成立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该县曲元璋领导的投资入股互助组也
转成初级生产合作社。群众办社经验得到迅速推广。自1953年上半年起,掖县、威海、荣成、牟平等
县市先后办起32处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和2处高级合作社,其后合作化逐渐进入高潮。从1955年下半
年起,渔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办成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到1957年,境内渔业生产合作社共290
处,入社渔民占渔民总数的98%,其余2%是富渔和渔业资本家,按政策规定不准入社,其中,纯渔
业合作社215处,渔农结合生产合作社75处。合作社规模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社内一般按劳力
和作业项目组成若干作业组进行生产。合作社按照社章规定,民主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和监督
全社社务,理事会主任和副主任负责主持生产和管理,生产按计划组织实施。经营管理或实行定额包
工、超产奖励办法,或实行按产值计酬、固定消耗办法。分配时一般先在总收入中扣除一切费用和船
网折旧,剩下的纯益按规定分配,初级社分配比重为劳力占60%左右,股金占15~20%,公积金占10
%,公益金占3~5%;高级社分配比重为劳力占50~60%,公积金20~30%,公益金占5~lO%。超
股金行息,有的在公积金中支出,有的在费用中支出。超产奖励多实行累计制。一般按超一成奖超产
部分的10%,超二成奖20%,以此类推,累计到50%为止。社员按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的工分索
取报酬,最高者100分,最低者70分。多实行死分活评,即生产前只评分而不定死,生产结束时依据
其实际表现最后评定分数,参加分配。社员分配所得每年约在200~400元。烟台市最高,达500余元。
人民公社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长岛县改为一个渔业公社,其他各县市高级渔业生产合作
社为渔业生产大队,组织生产往往实行大兵团作战。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
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渔业单位实行大队核算,分设生产、供销、财会、副业、组教等课组,同
时按行业分工组成捕捞、养殖、副业、船具修造、加工等队(厂)。少数单一从事捕捞的大队分近海、
远海等生产队。渔农相结合的大队,多数实行大队和渔业生产队两级核算,渔业收入按比例分成。渔
业生产队则自负盈亏,每年向大队上交一定的公共积累。70年代,一批渔业生产队过渡到大队一级核
算。全区推广生产大队合并成立港口大队的作法。1976年后重点渔业公社三级所有改为公社一级核算,
实行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工具设备、统一安排劳力,统一处理产品,统一收益分配。荣成县石岛
公社、龙须岛公社、长岛县隍城公社等都实行公社一级生产体制。这种生产体制弊端较多,挫伤群众
生产积极性,生产下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些公社又恢.复原来的生产体制,其他生产大队
也相继进行调整。 到1980年,全区共有以渔业生产为主的公社6处,专业渔业大队85个,渔业生产队
593个,其中海洋渔业生产队590个。
渔业大队和部分渔业生产队的经营管理,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方法。1960年前实行"三包一奖
制",即包产值、包费用、包工分和超产奖励,后受到批判而终止。1962年根据农村工作六十条精神,
普遍恢复"三包一奖制",并且又有新发展,基本做法是大队对生产队或作业组(船)实行以产值定工,
以工计酬,超产得奖,减产受罚。以产值定工计酬,有的地方以毛值买劳动日,超值得奖;有的地方
以纯益买劳动日,超值得奖;个别单位采取生产成本包干,纯益按比例分成的办法。1965年,荣成县
首先试行"五定一奖制",即定劳力、定工具、定产量产值、定工分或劳动日、定费用和超产按比例提
奖,完不成任务则受罚。渔农相结合的大队,渔业生产由生产队安排,渔民收入交生产队和其他社员
统一分配,一般都比农业社员略高。渔民分配除少数单位在渔汛结束后立即结帐外,多数渔业基本核
算单位实行年终决分。社员平时费用采取预支办法,其预支数额不超过全年总分配额的70%,年终分
配方案由大队管委会作出,经社员讨论通过,报公社批准实施。社员分配额一般占纯益的40~60%,
公积金占30~50%, 公益金占3~5%,有的单位为防歉年,往往在丰年提取5~10%的储备金。60~
70年代,全区渔民年平均分配维持在200~500元之间。1978年达到533元。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后,生产体制发生变化,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渔业生产大队多数改为渔业
公司,以渔业生产队为基本核算的单位,有的改为生产联合体,有的改为单船核算。到1985年,全市
重点渔业乡镇13个,渔业公司和渔业比重较大的村132个,兼有渔业生产的村庄373个,其中渔业联合
体3040个,以渔船核算的单位5126个,乡村办渔场167处,渔业总户数为80268家。自1982年以来,渔
业生产普遍实行以大包干为主体的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试验并得到巩固,基本有3种类
型。
大包干 集体生产资料承包给作业单位(作业组或作业船)或个人。承包者向集体上缴一定数额
的提留金。全市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由承包者上缴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上缴数额有的按船计
算,有的按人计算。文登县前岛渔业公司1984年规定承包一只136千瓦钢壳渔轮,承包者一年上缴4.
2万元; 承包29.4千瓦木壳渔船,承包者每年上缴1.7万元;承包8.82千瓦小船,承包者每年上缴
500元。文登县泽库养虾场规定,承包者每人每年上缴720元。威海市孙家疃按人上缴,承包大功率渔
船每人上缴500元,承包小船每人上缴700元。另一种是计划内包缴提留金和个人分配值,超计划后承
包双方再按比例分成,这种办法适合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单位。承包年限,少则一年,多则几年,有
的10年以上。多数单位实行抵押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或制订公约。到1985年,全市实行大包干形式的
渔业生产单位占总数的46.8%。
纯益按比例分成 在集体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劳力、统一调配工具、统一物资供应和财务开支、
统一处理产品的前提下,生产任务承包到船、组,其收入按纯益的50%、超计划按70%进行分成,各
行业收入水平不同,确定的分成比例亦不相同。到1985年,全市实行这种承包式的单位占渔业生产单
位的8.9%,荣成县的渔业公司多采用这种承包形式。
财产作价下放 集体船网工具等生产资料以帐面价值转卖给联合体或专业户,并明确规定还款
期限和向集体上缴的公积金及管理费,上缴国家税金实行定额包干,亦由承包者承担。财产作价下放
多采取投标叫行方式,渔民在竞争中标后签定合同。到1985年,全市实行这种形式的单位占总数的43
.1%。
此外,全市有14个生产单位实行计划内包干、超计划按比例分成的承包责任制,占全市总数的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