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个体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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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境内渔业生产体制以分散的个体渔业为主,其生产组织形式有雇工、
合伙、单干3种类型。
雇工 从清代到土地改革前,境内渔业生产的指挥权和产品垄断权被封建船网主和渔业资本家所掌握,
他们约占渔民总户数的2%。清代,沿海兴起大拉网作业,船网主在渔汛季节雇佣数十名乃至上百名
渔民为其下海打鱼。采取劳资分红的分配办法,分配比例有的实行对半开,有的实行三七开,雇工得
3成。黄县北海岸的船网主发劳薪,一个雇工劳作一年约得400~600元。烟台、福山、长岛、掖县的
船网主雇佣劳力从事风网作业时,一般也采取三七开的分红办法。长岛还采用"小合帐"的分配形式。
即从当年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捐税以后,船主留下一半,另一半则要扣除包括船主花销在内的全年
生活费用,剩下的再分给渔民。此种封建剥削方式,延至1945年第一次解放前夕。此后,长岛根据减
租减息政策,"小合帐"改为"大合帐"分配法,即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捐税和包括船主花销
在内的全部生活费用后,由船主和渔民各分一半,并逐步将船主的分配比例压缩到只占两个渔民的份
额。20~30年代,烟台、威海先后兴起渔轮业,共有40余户渔业资本家经营。渔业资本家招收雇工出
海捕鱼,按船员分工给予报酬,多采取工资分配形式,少数采取分红形式。一对渔轮雇工20~22人,
年产量200吨左右,总收入约3万元,纯收入为13000元。雇工所得占40%。
合伙 渔民自发形成的合伙出海生产形式,在合作化以前,烟台大致有"各倒包"、"打通舱"、"四碰
头"、"渔农变工"和"代网"等形式。"各倒包",即4~5名渔民共租或共购一只渔船,各带同等数量的
网具共同乘船出海打鱼,各自网里所获倒在各自包里,归自己所有。出海捕捞中如果某人的网具遭到
损坏而又一时无力或不能修复,也必须跟随大家干完一个渔汛。荣成、文登渔民使用定置网作业多采
用这种形式,其他各县使用钓钩和小网生产也采取这种形式。"打通舱",即几个渔民都带数量相同的
网具共同使用一只渔船出海,渔获物合在一起统一出售,平均分配,渔民称这种组织形式为各置工具
伙打鱼。网具若有损坏,其损失由大家负担。允许船长(或老师傅)多带一个网具,多增加一份收入,
以资奖励。有的地方对有船而无劳力出海户采取按半个劳动力分红办法。"四碰头",即4个渔民共租
或共购一只渔船,一批网具,共同出海生产,其收入不分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一律按4股平分,又叫"
四平头"互助船。海阳、乳山一带从事圆网或挂子网作业者多采取这种形式。"渔农变工",即拥有土
地的渔民在渔汛季节把土地交给自认可靠的农民耕种,收获后农民将粮食全部交给渔民,而渔民将海
上收入的30%分给农民。"代网"形式出现在革命战争年代的解放区内,渔民参加革命后,其网具分配
给出海船使用,收入要全部交给渔民家属。
单干 渔业合作化以前,沿海一带有一部分渔民独家使用小舢舨或筏子,在河口内湾从事投网或钓钩
作业,有的兼作采集海藻和贝类,自产自销以养家糊口。这种单干渔民约占渔民总数的5%左右,其
中海阳、乳山、掖县一带占的比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