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干部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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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全区对13级以上干部和县级以上干部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病案。毓璜顶医院保健科经
常为年迈体弱老干部巡诊,在生活上药物上给予照顾。1963年,医院保健科撤销,设专职保健医生,
只能应付前往就诊的少数干部。"文化大革命"中,老干部保健工作中断。
1977年,地区毓璜顶医院保健科恢复后,门诊保健范围扩大。凡地直机关建国前入伍的局级干部、
行政16级以上干部、驻烟各单位相当于上述职务或级别的干部、老红军及华侨,均可到保健门诊就医。
病房保健范围为地委常委、地委和行署秘书长及部长以上干部、驻烟各单位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
老红军及外宾、华侨。1978年,对建国前入伍在职局长以上干部颁发保健证,持证看病,享受保健待
遇。1982年,干部保健分甲级保健和乙级保健。享受甲级保健的干部为地直机关建国前入伍的县级以
上干部和行政16级以上干部,离休行政18级(含相应级别)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中央、省驻烟单位地
级正副职、县党政正职。享受乙级保健的干部为建国后入伍的县级(含相应职级)干部,中央、省驻烟
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凡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均发给保健证。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不享受保健待遇
的干部,给予看病、住院等优先照顾;身体条件较差的干部,由保健科医护人员负责取药,安排住院
等。
1983年,对干部保健做出新的规定。(一)离休干部都享受居住地区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除
在指定的医院就诊外,也可在居住地方附近的机关、街道和农村生产大队的医务所(室)就诊。对年老
体弱、行动不便的,由指定医院组织巡诊。凡在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二)每年对离、退休
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体查档案。对患有疾病的干部!采取相应措施治疗。(三)对生活不能自
理,或患有严重疾病,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离休干部,可发给护理费。但必须是"双目失明、截瘫、
半身不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地市级、行政14级以上、年满70岁的干部。(四)1945年9月3日前参
加工作,年满70岁,体弱多病,生活需要照顾的地级干部,也酌情发给护理费。但需经地级老干部部
门批准,每月45元,护理费由干部本人支配。
1983年底至1984年初,全市为老干部进行查体,仅毓璜顶医院和烟台山医院为芝罘区范围内查体
1241人,对患有疾病的干部,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疗。同时,对全市高、中级知识分子和劳
动模范也进行查体,并建立起健康情况档案,仅芝罘区范围内查体1393人,对患有各种疾病者均给予
相应治疗,其中住院治疗者7人。1985年,在老干部保健中,宣传老年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此年,老
干部家庭病床达144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