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社会医疗减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2&rec=428&run=13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贫困农民及职工家属等的医疗费,视情况给予适当
减免照顾。此项工作每年由财政部门拨款给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除此之外,对鼠疫、霍乱、天花、
森林脑炎、流行性出血热、血吸虫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膜炎、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
疾、丝虫病、麻风病等传染病,则实行免费治疗,对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伤寒(副伤寒)、
猩红热、麻疹、脊髓灰白质炎、布氏杆菌病、钩虫病等传染病,在暴发性流行期间治疗,对家庭经济
困难,无力交纳药费者,实行全免政策。对烈属、残废军人及享受劳保待遇职工家属,由村区两级政
府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经县卫生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