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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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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中央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对劳保医疗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1953年,文登、莱阳专区和烟台市在工矿、企业单位的国家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劳保医
疗制度。劳保经费,从企业基金中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备用。企业职工医药费报销100%,其直
系亲属报销50%。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上述劳保医疗制度,至1985年仍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