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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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烟台地区农村普遍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建立在依靠集体力量,自愿互助的基础
上,其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和生产队、生产大队筹集。凡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交纳基金
2~4元。"五保户"和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困难户的基金由生产大队统一交纳。实行合作医疗后,各生
产大队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尽相同,少数经济条件好的生产大队报销100%,但多数大队在本大队医疗
室看病用药,报销不低于70%;经赤脚医生批准,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报销医药费、手术费、诊疗
费等不低于30%。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治病购药者,一切费用自理;对滋补药、输血、保胎、镶牙、
住院费、取暖费、救护车费、矫正、整形手术及打架致伤、酒醉、服毒等费用一律自理。
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多数生产大队取消合作医疗制度。1985年,全市仅有
1380个村群众看病医药费实行减免,标准极不统一。
农村经营体制变更后,招远县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保留,但进行一系列改革,其具体做法:(一)在
办医体制上,改独家经营为多种形式并存。在坚持集体办医为主的前提下,允许联合办医、自营行医。
1985年,全县有私营医疗单位22处,联办医疗单位3处。(--)在医疗制度上,改单一村办合作医疗为
村乡(镇)都办合作医疗。1985年,全县16处乡镇有15处乡镇办合作医疗。全县723个行政村,村村实
行合作医疗制度。(三)在经费筹集上,改集体一方筹资为多方集资办医。从乡镇企业利润、村集体提
留和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资,其中仍以村集体提留集资为主。(四)在治病报销上,改一律全报为因村
而宜,量力而行,各村根据其经济情况自行决定,不强求一律。(五)在乡村医生的报酬上,改工分制
为工资加补贴。乡村医生工资由集体支付,浮动发放,但不得低于本村人均收入水平。(六)在乡村医
生专业化程度上,改半农半医为专职从医。基本达到专业化,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七)在行医业务上,
改"土法上马"为科学防治。做到预防保健为主、医疗为辅的服务型。为此,该县妇幼保健实现系统化
管理,计划免疫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一般疾病治疗不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