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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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始于1952年1月,初实行面很窄。转业建设军人途中偶得重病者,住院医药费由转业建
设经费报销;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需住院治疗者,其医药、住院、伙食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特等、
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在长期工作中积劳成疾的人员,退休后旧病转重需要住院治疗,本
人又无力负担住院费用,经县(市)政府批准,住院免费治疗。文登、莱阳专署和烟台市政府遵照1952
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在各级政府、党派、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残废军人中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人员实行
公费医疗。同时,对上述单位退休职工也分期实行公费医疗待遇。同年9月又明确规定,凡享受公费
医疗者,不论新病、旧病、急性病、慢性病均应治疗,中西医药费一律报销。
公费医疗实行以后,出现就医、住院、用药不当情况,造成很大浪费。1954年3月,对公费医疗
又规定,除急病外,应到规定诊所诊治,否则不予报销;非特殊情况,一律在工作时间就诊;不得随
意要求医生出诊;在治病中尊重医嘱;出差患病可就近诊治;治慢性病未经批准不予报销。1979年底
规定,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药费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销;
凡退休后由原单位发退休金的,其医药费由原单位报销;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一律在学校所在
地办理公费医疗;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造成残废,其医疗费由肇事单位或个人负责;
旄行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手术后遗症治疗费,在公费医疗中报销;心脏病人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不属公
费医疗范围,不能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
1984年,烟台市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各县市区也都成立公费医疗管理
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