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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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革命根据地时期,省府及胶东解放区政府制定的审计制度是各级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法律依据。1939年以前,财政财务收支预算等均有审核制度,但无统一的审计制度。1940年北海专署规定,各级政府的经费开支,须先造预算,经审计处批准后,始准开支。胶东区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根据地内有了统一的政权机关,审计制度趋于统一。1941年上半年,联合办事处规定,审计代表上级执行财经制度,有随时检查纠正各级政府贪污浪费的权力。胶东审计处审核一切预决算,颁发支付通知书及核销通知书,没有审计的支付通知及核销通知书,任何会计单位无权支领粮款和报销。由办事处审计人员审计各级政府的预算,核准后方可向金库开支。此外,各级政府的收支概算亦须经审核,每月造送计算一次送审。联合办事处对审计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1941年6月联合办事处颁布《粮秣制度的十种决定》,其中包括审计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胶东各部队的粮秣预决算,先由同级审计人员按照粮秣制度审核后,汇交办事处审核,县级由审计员负责审核,专署级由审计科负责审核,办事处由审计处负责审核;粮秣预决算经办事处审核后,送交粮食局,以便照发粮票。是年7月10日,联合办事处公布《十大财政制度》,其中审计制度规定,各级审计部门在接到下一级上报的全年预算书、总决算书、分期预算书及计算书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完竣,按规定逐级上报;最长的时限一个月,最短时限为10天。同时还规定,各审计部门在接到总审计处支付通知书与准销通知书后,必须3日内颁发给各下属单位的会计部门。1942年2月联合办事处颁布《粮秣制度的修正决定》,对原粮秣制度作了修正,其中审计制度修改为:各级政府粮秣预决算,由各级行政委员会审核,交审计员转交上级。同年3月,联合办事处颁发《政府会计工作》文件,其中对各级政府收支预(计)决算的编造送审程序及审计工作的定义、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后,从1942年下半年到1949年,胶东行署和胶东区党委先后就财政财务及粮秣供应等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大都对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其中主要的有《粮秣制度的修正决定》、《管理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胶东区各级政府暂行供给标准》、《关于群众团体的领导与供给问题的决定》、《关于武委会供给问题的决定》、《关于6、7月份财粮工作指示》、《关于供给上几个问题的决定》、《关于各级政府、部队、团体、学校财政粮秣供给和节约标准草案》、《
关于经费粮秣会计工作的指示》、《关于供给工作之新规定》、《胶东区各级政府、团体、学校财政粮秣供给标准》、《修正脱离生产妇女干部产期保健及婴儿保育办法》、《各级支出总会计》、《会计规程》、《各级党委供给标准》等。
建国后,文登专署、莱阳专署和省辖烟台市沿用胶东行署时期审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983年烟台市审计局组建后,重视审计法规的制订和执行,努力向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在执行国务院、审计署和山东省审计局制订的各项有关法规制度的同时,制订了有关适合烟台市具体审计工作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规定。1984年市审计局先后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审计基础建设,其中包括有《烟台市审计局机关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意见》(修改稿)、《烟台市审计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等。1985年在审计业务方面又制订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文件。5月4日审计局与财政局联合向市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发出《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按季定期送达审计的通知》,对审计的范围、报送的资料、报送的时间及处理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说明。5月31日审计局向全市审计机关公布《烟台市审计局关于保密工作试行规定》。7月20日市审计局与财政局、税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向各县(市区)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专业银行支行及办事处和分理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发出《关于实行审计扣款办法的联合通知》,对审计查出的应上缴财政的款项和违纪罚款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各种形式的扣款方式作出说明。8月29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0月4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2月5日公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各地有了统一的、权威性的遵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