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报表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2&rec=320&run=13

制发和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具有很强的纪律性和科学性。建国初期,政务院规定,不经批准乱发统计表格、不按规定填送报表属违反纪律行为。1953年莱阳专署统计部门召开有关部门统计干部工作会议,研究贯彻执行省府制订的《关于审批报表试行办法》和如何制止乱发报表的措施,文登专署统计部门制订出《县直部门颁发报表应报送县统计科核转政府首长批准方能实施的决定》,两个专署清理清查非法报表40多种。文登专署仅1954年下半年就核转省统计局备案的非法报表8种。同年,文登专署制订的《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办法》规定,专署一级的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表由专署统计科制定,报省统计局批准;专署一级业务部门的定期业务报表和一次性调查表由部门统计机构制定,报部门首长批准后再报专署统计科及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这期间,乱发报表现象大大减少。50年代后期,在"大跃进"热潮中,统计报表管理松弛,乱发报表现象严重。1960年专区一级清理非法报表79种,各县清理出200余种。1964年专区统计局根据上级指示,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着手清理精减统计报表,清理的非法报表大多指标设置繁琐,脱离实际。这次清理共查出非法报表20种,其中省统计局下发的有12种,专区各直属部门下发的有8种,一次性调查统计表占清理总数的60%。1980年5月3日烟台地区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关于统计报表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地区性统计报表由地区统计局统一制发,地直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在本单位内执行的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审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同时报地区统计局备案,若发往本部门外单位执行,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地区统计局审批后再联合下发;县级各部门一般不制发统计报表,确需补充制发个别表式或部分指标的,需县统计部门统一审查后报地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同时报地区统计局备案;凡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各种报毒,严加控制,一律由地区以上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订或审批;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审批手续的统计报表,各单位均可拒绝填报,并向上级报告。根据1983年12月自家颁布的《统计法》第8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制发统计调查报表,至此统计调查报表的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