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进口商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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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的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管理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督促
其对所进口的商品进行验收,并监督其验收情况,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
不准投产。当进口货物抵达港口不能及时卸货出现压港、用货部门未能及时报验时,商检部门发出"
进口货物验收催办单",督促收用货单位及时验收;当收用货部门申报后,商检部门派员检验或由用
户自行检验,发现问题,由用户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单",商检部门进行复验,并出具索赔证书。
第二,对重点进口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商检部门派员驻厂跟踪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980年烟台合成革厂从日本进口成套设备,青岛商检局和烟台商检处派出人员成立驻厂检验办公室,
对进口的成套设备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经过1年时间,发现这些成套设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许多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烟台商检处出证索赔,日方赔回了48.3万元人民币。第三,对进口
的机动车辆专门制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收用货部门或个人在收货时必须对外观、数量、规格
及初步运转情况先行验收,并按统一格式做好验收报告,持国外单证及时向商检部门办理审核复验登
记手续,凭商检部门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登记通知单"到交通监理部门申领牌证,无商检部门出
具的"通知单"者,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证,不准行驶。第四,监督管理认可检验机构和实验室。1984
年烟台商检处根据国家商检局制订的《种类表》内进口金属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烟台机床附
件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考核,经过1年多的检验工作实践证明达到规定条件,对其颁发了"检验认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