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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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为进出口商品把关,
非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口或出口。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4种:第一,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
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中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和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种类表》
不定期调整,并在实施前60天公布,各地商检机构根据本地区某些重要进出口商品的实际,申报上级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定检验;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
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
第三,根据有关国家政府的要求,国家规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出口商品;第四,为保障出口
商品的质量和人身健康,对装运出口的粮油食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
件进行检验。因《种类表》的不断修改以及法定检验实施范围的变化,烟台商检处实施法定检验的进
出口商品随之发生变化, 其趋势逐年增多。 自1958年9月1日起烟台商检处实施法定检验的种类表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现行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
口商品检验局实施省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1984年以后烟台商检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
品有花生仁、花生果、苹果、玉米、罐头、非金属矿产品、其他燃料、原油、水产品、其他水产品、
冻猪、冻鸡、冻兔、丝、丝织品、皮鞋、胶鞋、皮衣、草皮、工业用盐、羽毛、羽绒、闹钟、轴承、
柴油机、自行车零件、金属切削机床。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有化肥、钢板、钢管、铜材、原糖、
盘元、型钢、金属制品、制革原料、皮革、木材。
烟台商检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不同内容又各有其具
体规定和要求。检验依据根据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进行,有对外贸易合同规定者,按贸易合同规定实
施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者,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验。烟台市商品检验执行合同的商品
有花生、苹果、罐头、部分矿产品、玉米、小麦、酒类、鱼类、石油焦、化肥等;执行国家标准的商
品有分割猪肉、白厂丝、桑蚕丝;执行部颁标准的商品有花生仁(果),小麦、玉米、粉丝、柞蚕绸、
苹果、家禽肉、猪副产品、罐头、闹钟、部分矿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商品有柞土丝、冻鸡兔、海带、
裙带菜、紫菜、冻鱼、冻虾、冻虾仁、冻虾球、冻鹰爪虾、金奖白兰地、味美思、红白葡萄酒、男
女童皮鞋、革顶皮帽、全裘皮帽、童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