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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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处理 中国海关法规明确规定,确无政治问题而纯系违犯海关法令规章的走私案件,由海关依
法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在未设海
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委托的市、县一级税务机关依照海关法规处理,其他部门均无权处理。凡作出处
分决定的走私案件,除决定免予处分、补税放行的外,均制发《走私案件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
份送交当事人或作公告,一份由海关存查。当事人对所作处理不服时,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海关
缉私的重点在口岸现场,负责查处海关所在地范围的走私贩私案件。在海关所在地查获的走私案件和
发现的线索与内地有联系时,可以到内地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追查。内地市场发现非法倒卖外货,而
外货是走私进口或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经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不得出售的物品应作为走私物
品,由海关或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走私案件和以走私为掩护的政治性案件,需要
对人犯进行起诉时,由公安机关将人犯和全部赃证物证按照法律程序移送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定案后,
即将非构成政治罪行的物品交由海关处理。海关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人犯
移交司法部门究办,其走私物品由海关扣留封存,只向司法部门附送被扣留物品清单。若法院对走私
物品需要查验,可到海关查验。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海关按规定上缴。经法院判决
的走私案件,海关不再制发《走私案件处理通知书》,只凭法院抄送的判决书副本结案。
私货处理 凡查获的走私物品,在结案或法院判决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处理,除易腐和易失时效的物品
之外,一般不得在结案前擅自处理。走私案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按规定50%上缴中央财政,
50%上缴地方财政。海关依法扣留的走私物品,由两名以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当面清点,开具扣留物品
凭单,并由当事人签字,作为扣留物品的合法凭证。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潜逃,海关工作人员在扣留
物品凭单上据实注明情由。各种扣留物品均有健全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两人以上人员分别
管理帐目和钱物。各种扣留、没收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
者从严惩处。自1933年起,东海关把缉获的私货每周拍卖一次,价格为市场批发价的80%。拍卖时采
取抓阉的办法。此种处理方式延续至1938年2月3日。1951年以后,按照《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办
理。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交由国营商业单位收购,收购价格一般按市场零售价七折计算,
残次商品以质论价。海关不准留购没收私货,也不准卖给海关工作人员。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
业经营的财物,交由各自单位收兑或收购。金、银及中外金银质硬币、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交由
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外国纸币、外币票据、外币债券及股票,亦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兑收、托收、保管
或处理。钻石和镶金银的珠宝、饰物交由特种工艺品公司或翠钻收购部门收购。麻醉药品交由国营医
药公司收购。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无线电收发报机、反动书刊及其他政治性破坏物品,移交公安
机关。珍贵文物移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经卫生机关宣布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验证明不合规格并无法
利用的药品,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赌具、彩票、吸毒用具、酷似真枪的玩具手枪、根据规定没收的
空白票据、查扣时已经损坏并失去价值的物品、经银行鉴定已无价值的外汇票据及证券,一律由海关
按期销毁。
查私奖励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海关在各个时期均实行奖励
查私办法。1936年东海关给予揭发走私者高达案值50%的奖励。1979年以来,烟台分关根据外贸部发
布的《海关奖励查私办法》,对检举走私或协助查获走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海关从有关案件的罚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中提出15%作为查私奖金。其他部门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
走私案件,每案奖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有特殊贡献需超额奖励者,上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
告发查获的走私案件,根据告发人贡献大小,发给奖金总额的25~75%。告发人的奖金最高额为人民
币1000元。协助单位查获走私案件的奖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在奖金总额的50%数额之内颁发。其他
部门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海关将该案的全部奖金发给移交部门。免于罚款只需补交关税的
的走私案件,一般不发放查私奖金,给予精神鼓励,必要时,海关发给告发人人民币100元以下的奖
金。对按照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并且免于处罚的走私案件,海关对告发者
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必要时奖励500元以下人民币。居住在境外告发人的奖金酌情发给外币。政法机
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海关处理或协助查获的走私案件,海关对有关机关不发奖励金,只发办案
补助费。按规定,海关、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渔政管理工作人员
不属告发人范围,不得领取告发人奖励金。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
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金。
烟台海关缉获走私案件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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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缉获案件数 │ 私货估值(元) │ 罚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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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2 │ 22606.5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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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6 │ 6601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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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9 │ 52850 │ 4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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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5 │ 333173 │ 44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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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 │ 7219 │ 5起移交,1起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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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41 │ 6040900 │ 4508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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