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关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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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 从1863年起,根据《天津条约》和协定关税的规定,东海关对外国领事馆及工作人员、
家属、外国传教士、外国军队和官员从烟台进口的公用私用物品,一律免征关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德、意3国和中立国的领事馆及军队拥有减免税特权。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人民政府废除上述
特权。1951年5月16日烟台分关根据《暂行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除对55个税目的进口
货物实行法定免税,35个税目的出口货物实行征税外,其他货物出口一律给予免税。关税税额在10元
(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进口物品、因故
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必需燃料及物料和饮料食品、已申报但未实际进口的货物、
暂准进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料件复出口部分均予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口、保证在
6个月内复运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亦免征进出口关税。此外,对在国外运输途中以及起卸时遭受
损失或已经损失的进口货物,起卸后分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进口货物,分关查验
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的货物,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分关酌情
给予减免关税。个人携带的进出口物品,凡属免税限量表规定以内者,亦免于征税。
特定减免 对某些进出口商或经理人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减免关税,需报请中央或总税务司批准后,
海关给予特定减免关税。1893年英国传教士马茂兰夫妇在烟台创办培真贫民女子学校,学校生产的花
边及其他工艺品出口运销世界各地,东海关报请总税务司批准,其出口产品享受慈善机关优惠待遇,
免征出口税。建国后,特别是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关税的特定减免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制
定的减免办法办理,一般包括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教育、科研事业和国民经济的薄弱部门、经济特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进
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的优惠。从1985年始,烟台海关每年减免关税1000余万元。
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减免,又称特案减免或专案减免,一般只对某个单位的某批进
(出)口货物给予临时减免。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办理,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者,海关总署自行审批,
超过50万元则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涉及政策面较广者,由海关总署、财政
部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发货人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申述理由,经海关审查
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