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免 从1863年起,根据《天津条约》和协定关税的规定,东海关对外国领事馆及工作人员、
家属、外国传教士、外国军队和官员从烟台进口的公用私用物品,一律免征关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德、意3国和中立国的领事馆及军队拥有减免税特权。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人民政府废除上述
特权。1951年5月16日烟台分关根据《暂行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除对55个税目的进口
货物实行法定免税,35个税目的出口货物实行征税外,其他货物出口一律给予免税。关税税额在10元
(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进口物品、因故
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必需燃料及物料和饮料食品、已申报但未实际进口的货物、
暂准进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料件复出口部分均予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口、保证在
6个月内复运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亦免征进出口关税。此外,对在国外运输途中以及起卸时遭受
损失或已经损失的进口货物,起卸后分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进口货物,分关查验
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的货物,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分关酌情
给予减免关税。个人携带的进出口物品,凡属免税限量表规定以内者,亦免于征税。
特定减免 对某些进出口商或经理人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减免关税,需报请中央或总税务司批准后,
海关给予特定减免关税。1893年英国传教士马茂兰夫妇在烟台创办培真贫民女子学校,学校生产的花
边及其他工艺品出口运销世界各地,东海关报请总税务司批准,其出口产品享受慈善机关优惠待遇,
免征出口税。建国后,特别是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关税的特定减免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制
定的减免办法办理,一般包括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教育、科研事业和国民经济的薄弱部门、经济特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进
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的优惠。从1985年始,烟台海关每年减免关税1000余万元。
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减免,又称特案减免或专案减免,一般只对某个单位的某批进
(出)口货物给予临时减免。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办理,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者,海关总署自行审批,
超过50万元则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涉及政策面较广者,由海关总署、财政
部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发货人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申述理由,经海关审查
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辑 关税减免
法定减免 从1863年起,根据《天津条约》和协定关税的规定,东海关对外国领事馆及工作人员、
家属、外国传教士、外国军队和官员从烟台进口的公用私用物品,一律免征关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德、意3国和中立国的领事馆及军队拥有减免税特权。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人民政府废除上述
特权。1951年5月16日烟台分关根据《暂行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除对55个税目的进口
货物实行法定免税,35个税目的出口货物实行征税外,其他货物出口一律给予免税。关税税额在10元
(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进口物品、因故
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必需燃料及物料和饮料食品、已申报但未实际进口的货物、
暂准进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料件复出口部分均予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口、保证在
6个月内复运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亦免征进出口关税。此外,对在国外运输途中以及起卸时遭受
损失或已经损失的进口货物,起卸后分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进口货物,分关查验
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的货物,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分关酌情
给予减免关税。个人携带的进出口物品,凡属免税限量表规定以内者,亦免于征税。
特定减免 对某些进出口商或经理人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减免关税,需报请中央或总税务司批准后,
海关给予特定减免关税。1893年英国传教士马茂兰夫妇在烟台创办培真贫民女子学校,学校生产的花
边及其他工艺品出口运销世界各地,东海关报请总税务司批准,其出口产品享受慈善机关优惠待遇,
免征出口税。建国后,特别是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关税的特定减免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制
定的减免办法办理,一般包括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教育、科研事业和国民经济的薄弱部门、经济特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进
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的优惠。从1985年始,烟台海关每年减免关税1000余万元。
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减免,又称特案减免或专案减免,一般只对某个单位的某批进
(出)口货物给予临时减免。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办理,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者,海关总署自行审批,
超过50万元则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涉及政策面较广者,由海关总署、财政
部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发货人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申述理由,经海关审查
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