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关税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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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货物关税计征 自1863年始,在帝国主义的控制下,东海关执行由帝国主义各国制定的"协定
关税",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均按值百抽五的税率计征,称作正税。进口的外国货物转运内地,除缴纳
进口正税外,再缴2.5%的子口半税。沿途其他关卡即不再另行抽收任何捐税或厘金;中国货物出口
外国,运抵烟台港途中,则要遇关纳税,逢卡抽厘。1928年英美等国家先后与中国国民政府签订新约,
表面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实际上仍控制中国自定的税则。自定税则除5%正税之外,另设7级附加税,
税率分为7.5%、10%、12.5%、15%、17.5%、22.5%、27.5%。自定税则将进出口商品共分15类、
720目,从价税约320目,从量税约400目。从1929年起,东海关执行中国政府自定税则,对进出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以当地平均批发市价为第一根据。19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对自定税则进行修订,把税率
分为12级,从5%到50%,意在提高税率,税则分为16类、647个税目。其间,对来自东北三省的货物
一律按国外货物征收关税。193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修订进口税则,税率从5%到80%,共14个税级,
税则分为15类、672个税目,从价税和从量税计征各占一半。1938年日军侵占烟台后,东海关受日本
帝国主义的控制,凡出口到日本的战略物资或进口的转运货物一律停止征税。日军投降后,东海关按
胶东行政公署制定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烟台后,东海关仍执行1934年国定关
税的税则与税率,因物价腾涨,进出口货物一律从价计征关税。1948年烟台第二次解放后,东海关按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商部制订的税则和税率计征关税,对一切出口货物免征关税。1950年11月4日海关
总署规定猪鬃、花生油、桐油、薄荷油、带壳花生、花生仁、薄荷脑等计征出口税,所有进出口货物
完税价格的审定,以当地平均批发价为第一根据。1951年5月16日以后,烟台分关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根据计征关税,进口货物按国外运抵烟台港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即包括该
货物在采购地的批发价格,加上出口税、运抵烟台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包括兵险费)、手
续费等一切费用。若进口货物在采购地未能确定正常批发价格时,完税价格即以申报进口时国内的平
均批发市价减去进口税、营业费后作为计算根据。已经完纳国内税的出口货物,在计算完税价格时应
减去国内税;倘若国内对该货的批发市价未能确定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时,其完税价格由烟台分关估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分关审查确定,其中集中售予国外的离岸价
格,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贸易合同价格为计算根据。
船舶吨税计征 东海关洋关建立后,即对进出烟台港的商业船舶征收税费,称此税为"船钞",每吨
位征收银5钱,每4个月征收一次。民船进港,亦须按上述办法向常关缴纳船钞,上解监督衙门再移交
税务司署。1901年后,烟台港各类船钞统归洋关直接征收。1951年1月,烟台分关把计征中国籍船舶
吨税权移交税务局,以"车船牌照税"名义征收,外国籍和外商租用中国籍船舶的吨税仍由烟台分关计
征。1952年9月25日烟台分关开始实施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
吨税的船舶包括外国籍和外国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海运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中国租用
(包括国外华商所有及租用)航行于国外或兼营沿海的外国籍船舶。船舶吨税分"3个月期"和"30天期"
两种,纳税人申请完税时可自行选择。选用"3个月期"的机动船舶,吨位在50吨以上者,每吨计征3角;
5000吨以上者, 每吨计征1元8角, 共分为11级。非机动船舶吨位在10吨以下者,每吨计征1角5分;
301吨以上者,每吨计征3角5分,共分5级。选用"30天期"缴纳吨税的船舶,各级吨税均按"3个月期"
的税率减半计征。从1979年始,烟台分关对台湾公私企业的船舶按中国籍远洋航行船舶对待,不征吨
税。对外国籍船舶以及台湾与外国合营企业的船舶,若在台湾海关已征收吨税,且在吨税执照有效期
内,烟台分关不再征收,若吨税执照已经满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计征。
船舶吨税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优惠税率适用于同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协定的国家
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按照该船注册的净吨位为准,自该船由
国外首次进入烟台港之日起征收。吨税执照期满时若该船舶仍停泊烟台港,则从期满的次日起续征。
非贸易性物品关税计征 非贸易性物品指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
员携带的应税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口的个人自用物品等。非贸易性物品数量零星,品种繁杂,关税
计征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1862~1945年止东海关对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按《普通货物进出口
税则》对照同类货物的进出口税率计征关税。解放战争时期,东海关仍按上述办法办理。1951年烟台
分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执行,对非贸易性应税物品以最低税率计征。1962年
1月16日起又按对外贸易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
口税办法》执行,此《办法》共有税则号列21个,税率从12%到400%,分为30个税级,对1951年的
税则号列进行了大幅度削减。1973年烟台分关复关后,仍按1962年的《办法》办理国际船舶服务人员
携带自用物品和少量旅居朝鲜、蒙古归侨搬家物品的验放手续,计征关税。1978年8月1日起,为简化
手续,加速验放,烟台分关遵照外贸部重新修订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
税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统称进口税,取销地方附加税,进行一次性计算税款。进
口税款的90%为关税,10%为工商统一税。进口税率共13个号列,除免税物品外,分为20%、50%、
100%、150%、200%共五级。物品的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分关按照物品到岸价格核定。
若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分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同时可依据海关总署编制的《完税价格表》,作
为统一审价标准。
代征其他税款 东海关建关以来,曾先后代地方政府计征厘金、挂花、广仁堂经营费、回收海坝成本
捐、水灾救济附加捐、统税等捐税,至1985年止烟台海关仍代财政部计征工商统一税,包括产品税、
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代交通部计征船舶吨税和进口车辆购置附加税,代地方政府计征财政
附加费等。
代征厘金 自烟台口东海关常关建关始,除征收常税外,代地方厘局征收厘金。1901年常关并
入洋关后,仍由洋关代征,直至1931年全国裁厘止。
代征鸦片厘金 1887年东海关依据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对进口鸦片转运内地,每50
公斤征收税银30两外,另收厘金80两,此外再为烟台地方政府每担加收白银4两。
代征广仁堂经费 1890年胶东第一广仁堂在烟台建成后,其经费靠东海关常关资助。常关除对
进出口商品征收"户部"税外,另加一种"小税",从量征收,按货物贵贱,每担收制钱2~6文。
代征海坝捐 从1913年7月1日始,烟台海坝工程委员会为筹款筑坝,委托海关征收海坝捐,按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10%征收, 至1938年9月10日海坝工程委员会撤销止,共代征海坝捐459.7万多元
(银元)。
代征水灾救济附加捐 从1931年12月始,山东省政府为筹集黄河灾区救济费,决定由东海关代征,
按进出口货物税的10%征收, 1938年11月止。
代征统税 1938年烟台被日军侵占后,日伪北平临时政府财政部统税署在烟台设统税局,专司提
取进口烟、酒、鸦片关税的五分之四作为统税,东海关为之代征, 1945年8月24日止。
代征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进口
货物需交纳工商统一税,委托海关代征。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和税率表按商品自然属性编排,共108个
税目,141个税率。1973年以后,对国内工商企业的进口商品按照197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商税例(草案)》代征工商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外
国人的进口货物和物品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征税。
代征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 从1985年7月始,国家委托海关代征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用作公路
建设专用资金。采用一次性征收办法,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5%。对
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如消防车、环保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沥青洒布等车辆、铲车、
叉车、吊车、军用车等)、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自用车、国际金融组织等自
用车以及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附加费的车辆免征进口附加费。
建国后烟台海关历年征收关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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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金 额 │ 年 度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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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13.84 │ 1976 │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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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290.46 │ 1977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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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302.30 │ 1978 │ 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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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32.93 │ 1979 │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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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66.60 │ 1980 │ 8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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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22.39 │ 1981 │ 4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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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12.00 │ 1982 │ 1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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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3.53 │ 1983 │ 6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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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961 │ 17.69 │ 1984 │ 4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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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3.48 │ 1985 │ 192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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