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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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局税收 清咸丰九年(1859)以前,地方政府未设厘局,登州府所属各海口商船出入,由州、县衙门
临时派人收缴税厘。1859年清政府在烟台海口设立厘局,由县以上官员和绅士负责征收各税,道员督
领各厘局。议定额税1%归地方州县征收,按年列入杂项下奏销;抽取厘金3‰归各厘局征收,按季报
解。在具体执行中,各海口厘局并不统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1861年烟台正式开埠后,北方三口
通商大臣制定了厘局章程,派专人到烟台监督办理通商税钞,所有中外商船税务均由厘金局与地方官
员会同办理。
常关税收 烟台口东海关常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按户部税则值百抽一。此外还征收其他5项费用(俗称"
挂花")。第一项"大加一",按正税的10%征收,原为修筑港内道路专设,后变为关税的一部分;第二
项"小税",每担货物征收制钱2~6文,用以资助城区慈善机关"广仁堂"经费和海关监督传令船"靖海
号"维持费;第三项"注册费",首次来烟台口卸货的木帆船,征收制钱100文;第四项"水饭钱",装载
出口的货物,每石征收制钱5文;第五项"路簿盖印费",路簿盖印表明货物来历正当,装运合法,每
盖一印,按每50石货物收银1两。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烟台口常关并入洋关后,除按原制度征收
税费外,还代福山县衙给兵房、巡检、西厅、二府及武营等衙门收取"挂花"。具体规定帆船运载复出
口货物,不足50石者,每石缴银1分;达到或超过50石者,每50石缴银1两;货物装船,缴制钱100文
领取装船旗;内海轮船运载复出口货物,免缴复出口税,但必须缴验该货进口时在洋关缴纳的进口税
票。因复出口税较轻,船主多希望和帆船一样缴纳复出口税,不愿再缴原税票。根据1901~1906年的
贸易统计,民船台平均每年征收的税额银为115585关平两。
洋关税收 1863年洋关建立后,专司征收国际和国内各通商口岸进出烟台口的船舶吨税、货物关税
以及政府临时增派的各种附加税等。除鸦片税另有规定外,洋关执行全国统一的通商税则,一般货物
均按协定关税率值百抽五。计征的税项包括土货和外国货进出口正税、内地子口税、鸦片税、鸦片厘
金及船舶吨税等。税则税率于1868年、1902年、1918年、1922年作过4次修订,以期真正达到值百抽
五。由于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价格标准、年度标准及货物分类等方面的破坏和阻挠,影响了中国从量税
的制定标准,尽管修订税则税率,其实际收税率只达货值的3~4%。1885年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续
增专条》规定,凡鸦片运进烟台口,由海关验明、封存于海关担保的栈房或趸船内。鸦片出库或改换
包装时,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每箱(50公斤)向海关缴纳正税银30两,厘金80两,然后签发"运货凭单"。
持"凭单"将鸦片运往内地各口,不须重纳税厘。《专条》规定中国各地政府应准许此等货包在行销进
口鸦片的地方开拆,若需再缴纳税捐,不准另立税目,亦不能多于土烟所纳税捐。具体计征时,应把
进口鸦片与土产鸦片的价值平均计算,还应从进口鸦片的市价内减去进口时所缴纳的厘金。1934年5
月"国定关税"正式颁布实施后,进口货物分为16大类,计672个税则号列,除免税者外,最低税率为5
%, 最高税率为80%,共分13个等级,绝大部分货物的进口税率在25%以下。出口货物分为6大类,
213个税则号列,除免税者外,共分5%和7%两个等级。1938年日军侵占烟台后,日本领事禁止东海
关执行1934年制定的"国定关税"税则和税率,命令执行日伪北京临时政府海关税率调整委员会制定的
税则税率。9月16日日伪北京临时政府又指令,凡汽(轮)船和帆船在各通商口岸间转运货物停止征税。
1940年5月日本侵烟特务机关对烟台港进出口货物施行统制,制定《东海关整顿关税办法》和《改订
之进出口新税则》,规定棉花、矿砂、钢铁等战略物资一律免税从烟台港出口,肆意掠夺中国物产。
日军投降后, 人民政府接管东海关, 废弃日伪的税则税率,执行胶东行政公署制定的新税则税率。
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烟台后,东海关又恢复执行1934年"国定关税"税则税率。1948年8月国民政府
修订进口税则,普遍提高进口税率,最高达200%。
东海关洋关征收关税,由纳税人持总务课鉴定台开列的缴税单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再将银行税款
收据递交海关进、出口台查验,领取提货单或装货单。自清同治二年(1863)起,东海关洋关的税款由
大清帝国银行(辛亥革命后改为中国银行)收存。20世纪初,东海关税款作为抵押"庚子赔款"的一部分,
改由"俄华道胜"和英国汇丰银行收存。1911年中国交通银行烟台支行成立后,清政府和海关总税务司
署授权该行准予发行钞票和收存东海关税款。1938年交通银行金库被日军封闭,东海关税款改由汇丰
银行储存。4月28日日本驻烟领事馆又强制东海关将税款存入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自1939年3月1日起,
东海关将税款收存权从交通银行烟台支行转交于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烟台分行储存。1945年8月25日
起,东海关税款由胶东解放区北海银行烟台分行储存。1947年后东海关税款改由中央银行烟台分行储
存,1948年10月起东海关税款重由北海银行烟台分行储存。烟台海关关税 1951年5月1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烟台分关遵照执行。凡与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实行
正常税率(最低税率),凡与中国无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实行普通税率(较高税率),对国内生产的工
农业产品采取鼓励出口政策,实行免税或低税。进出口商品根据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等共分
17类、89组、939个税则号列、1779个税目和子目。税则是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商品不同的需求
情况把进口商品分为4类20个税级, 必需品类税率分为免税、 5%、 7.5%、10%、12.5%、15%、
17.5%、20%共8级;需用品类税率分为25%、30%、35%、40%共4级;非必需品类税率分为50%、
60%、70%、80%、100%共5级;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共3级。税则实行进出口合
一制,进口税率包括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普通税率一般比最低税率高l~2个税级,进口的奢侈
品类则比最低税率高O.5~1倍。普通税率分为免税、7.5%、10%、12.5%、15%、20%、25%、30
%、 35%、40%、45%、50%、60%、70%、80%、90%、100%、120%、150%、180%、200%、
250%、300%、400%共24个税级。出口商品的出口税率中除对花生、花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
薄荷脑油等6种商品按较低税率征税外,其余出口商品全部免税。烟台海关计征的关税税款送缴中国
人民银行烟台支行收存。
建国初期,烟台港办理私商进出口贸易占有较大比重。货物进出口向烟台海关缴纳关税后放行。
从1952年始,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从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进口的货物迅速增加。为简化手续,加
速验放,采取集中纳税的办法,由海关总署在北京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结算货款时征收进出口关税。烟
台分关对国营进出口支公司进出口的货物,查验订货合同副本、银行结汇和货物发票及装货单等有关
单据,验关放行;对私营、公私合营进出口厂商的进出口货物以及个人自用物品,采取查验征税后放
行的办法。1960年后国营对外贸易进出口支公司的全部进出口货物一律实行集中纳税。烟台分关仅办
理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征税。1980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规定对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进出口货物采
取集中纳税和地方纳税两种形式。凡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向国外订 购并负责
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实行集中纳税。集中纳税的货物,由各总公司收理人向海关呈交报关单,
加盖"集中纳税"印章。若总公司负责从国外代为订购货物,受货单位自行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在烟台
港进口,必须在烟台海关办理报关和缴纳关税手续。烟台地区各外贸支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位订
购以及其他单位自行订购的进口货物,须向烟台海关缴纳关税。纳税人持烟台海关开具的缴税单到中
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缴纳税款。非贸易物品的进口关税由烟台海关直接征收,税款亦送缴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