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进出口货物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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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检验和估价,是东海关征收关税的根据。自东海关洋关开办始,即设有监察课
验查台,专门负责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和估价,以确定该货适用的税号和税率。验查台配有验估员,
设有化验室,备有化验仪器和试剂。专职化验人员对各种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成份进行化验,为鉴定
申报商品是否正确无误、商品估价与税则分类提供依据。东海关订有系统的货物验估程序,备有进口
货物价格表,表内列有烟台进口的货物约2000余种,并附有烟台当时的最新批发价格。市场价格由验
估员负责调研,按月或按旬报总务课调整。东海关与胶海关、江海关和津海关按季度交换价格备忘录,
以求估价准确。进口税则规定,关税以当地货币及货物市场批发价格计征,市场批发价格难以确定时,
按货物到岸价格计征;当合同价格是到岸价格加佣金时,按合同价格减去5~7%后为完税价格;当货
物以离岸价格从国外运来时,以离岸价格加10%为到岸价格。1934年海关实行"国定关税"后,东海关
即按此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估价以趸发市价为第一根据,若无趸发价可循,以真正到岸价
格外加5%作为完税价格;若无市价和到岸价格可循,则由海关估定;若同一种货物同时申报进口,
即按同一价格课税。凡应从价完纳出口或转口税的货物,以海关查验该货时的平均趸发市价为完税价
格,若该货在烟台无平均趸发市价作参考,即以国内其他主要口岸的趸发市价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根
据。海关根据需要,有时责令出口商交验出口销售合同或原产地发货单,以核定出口税价格。1945年
8月,东海关根据华东区行政委员会制定的《华东区进出口货物计征暂行办法》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
格进行验估。若烟台市无批发市价可参考,则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商部颁布的《进口外国货物计算
完税价格暂行办法草案》有关条文办理。195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颁布实施
后,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若到岸价格难以确定时,以货物申报进口输入地点的平均批
发市价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根据。出口货物则以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为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
由于货币的统一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为第一根据,海关的估价工作重点由市场调查为主
逐步向价格审定方向转移。从1954年11月起,烟台分关对国营公司对外成交价格的进出口货物,均以
成交价格审价。1957年以后,只有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到岸价
格为唯一根据,海关的货物验估工作随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