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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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申报 东海关常关、洋关和烟台海关的报关制度不同。烟台口常关的报关制度规定,凡民船进出
烟台口,如不在烟台口卸装货物,不需向常关申报,不缴纳任何费用,进出口自由;若运载的货物需
在烟台港卸货,货主需向常关领取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规定手续,经常关查讫后,开具税厘票缴纳
税厘,领取卸船旗挂于船桅,即可卸货。若运载货物到非通商口岸,先将货物运至常关码头,货主填
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规定手续后经常关查验,开具厘税票,货主缴纳厘税,再凭证装货上船。此
制度从1862年7月始执行到1900年,1901年后按洋关报关制度执行。洋关的报关制度始于1863年4月,
凡货物来自或运往外国及通商口岸,货主(或代理人)须向洋关申报,如不申报,按私运论处,一经查
出,船货充公。洋关规定下列货物进出烟台港,不论是否纳税,一律申报。一是外国货物从国外直接
运至烟台港者;二是从国内另一口岸运至烟台港的外国货物和本国货物;三是本国货物径直运往国外
者;四是本国货物运往国内其他口岸者;五是外国货物复出口运往国外者;六是本国货物复出口运往
国外者;七是外国货物复出口至国内别一口岸者;八是本国货物复出口运往国内另一口岸者;九是货
物从另一口岸运抵烟台港后换装另一艘船舶运往其他目的地者。所有进口货物,其收货人须在该船结
关后15天内向海关申报、纳税并提出货物,转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亦为15天,逾期不报者处以罚款,3
个月内不办理报关完税的货物,由海关处理缴公。出口货物须在装船前24小时内申报完税。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复出口货物都必须按洋关规定的报关程序进行,填写规定的单据,办理各自应
办的手续。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继续沿用原来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和单据,海关通用文字由外文
改为中文。建国后,烟台海关修订了报关制度,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载运该货的船舶申报进口
14天内向海关申报,逾期不报,按章征收滞纳金,满3个月不报,或虽已报关但未缴纳关税,海关有
权自行处理货物。私商进口货物报关后,须按海关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办理查验手续,如有违背,按未
报关处理。国营单位进口货物可在运载该货物的船舶申报进口前预先申报。1953年9月15日烟台分关
完全废弃了东海关遗留下来的旧报关单证和报关程序,实行以"进出口许可证"为依据的报关制度,执
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实施办法》,进出口货物从申请许可证到货物放行的整个过程中,所有应向分
关办理的手续都由领证者直接对分关负责,分关监管凭签发的许可证进行。申报进出口货物,除交验
许可证外,还须向分关递交"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包装清单"、"进口货物明细单"、"进口
货物发票"抄本及提单等,必要时还须交验订货合同、产地或购运地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属于应征"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的进口货物,还须填报"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通知单"。根
据青岛海关的部署,从1980年1月1日起,烟台分关废止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免领许
可证验放凭单",停止使用报关的单证"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开始使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
口货物报关单",凡规定必须请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批准单证的进出口货物,应随报关单同时递交分关,
此外还需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减免税或免验证明等文件,
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医药检验和其他受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有关主管
部门签发的证件,必要时分关还可调阅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帐册等。根据海关总署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自1985年5月起烟台海关对报
关单位进行报关登记,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能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货物查验 进口货物查验 东海关自建关时起,进口货物全部卸在海关码头露天堆放,接受海关查验。
1926年8月西防波堤北码头仓库建成投入使用。1937年1月1日海关码头验货仓库建成投入使用。至此
进口货物大部改为入库查验。除星期天和节假日外,海关每天验货,特殊情况需星期天或节假日验货
者,须向监察课办理假日验货准单。验货时海关监察课和验货员遵照验货程序进行。烟台第一次解放
后仍沿用东海关的查验程序。1951年1月1日起,烟台分关对进口货物在普遍查验的基础上,采取有重
点的查验办法,抽验率为4%。重点查验的进口货物,一般采用复验制,以防出现偏差和漏洞。1954
年4月26日起,烟台分关根据青岛海关实行的《对私营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办法》和《对苏联及新民
主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办法》采取计划查验货物的措施。进口货物抵港前,分关根据不同国家
和不同外商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制定查验计划。货物进港后,根据查验计划实施查验。验货时,
对品种单一、单据齐全、数量较多或体积庞大的货物采取边卸、边验、边放行的办法;对规 格复杂、
不便在码头仓库查验的进口货物,先查验其标记唛码及包装质量,清点件数后由受货单位将货物运至
自备仓库,然后分关派员前去验货;零星货物必须卸进码头仓库后方予查验。凡属法定须经商品检验
和其他受管制的进口货物,由商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检验并开具证明,分关不再重验。上述查
验办法执行到1962年烟台分关闭关止。1973年烟台分关复关后,从烟台港进口的货物全部是国营外贸
部门经营的大宗物资,货物运抵烟台港以前,受货单位预先将购货合同、副本、发票等有关单证寄交
烟台分关,俟船舶进港卸货后,受货单位再向分关递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及法定商品检验证
明,分关审查通过后派员到卸货场地核对查验,查验无误后开具放行单证,货主凭单提货。 1985年
以后烟台海关对进口货物采取一般查验与重点查验相结合的办法,抽验率在5%以内,查验重点放在
灵活贸易进口货物及精密仪器散件方面,查验地点一般在码头仓库。凡申报单证能满足监管、征税、
统计需要,一般不拆包查验。如有特殊情况,货主提出申请,海关派员到货主仓库或工程现场查验,
按章征收规费。
出口货物查验 东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程序与进口货物基本相同。出口货船抵港后,发货人将
货物运至海关码头(或仓库)堆放,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单"和装货单,经查验无误后发货人缴纳关
税,准予放行,货物装船时再经驻船关员复核。对复出口货物的查验,海关首先核对复出口货物进口
时的验货册,复出口货物必须和验货册所记各项完全相符,然后填写复出口货物验货册,验货负责人
签署"报单"转送总务课办理退还进口税,准予货物装船出口。复出口货物一般不准改换包装,有"特
准单"者除外。不需完税的出口货物运至码头(仓库)后,海关核对其"出口准单",然后查验,确认没
有应税及违禁货物蒙混其中后,即准予装船出口。烟台海关从1951年1月1日起改变了东海关对出口货
物的查验程序。凡出口货物须在船舶抵港3日前由发货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单",连同有关单据报送分
关登记,分关研究后作出查验计划。对于国营公司的出口货物,只要手续齐全,准确无误,一般不需
拆包或衡量即可放行,或者结合货物入库或装船环节进行查验核对。对于私营厂商的出口货物,有重
点地进行细查细验。1956年以后,对公私合营单位的出口货物与国营单位同样查验,以查验外形为主。
1973年后,采取室内严密审核单证和现场查验货物外包装为主的查验方式。1985年以后,出口商品日
益增多,烟台海关采取一般与重点、外形与拆包相结合的查验方法,抽验率在5%左右。申报单证能
够满足监管、征税、统计需要的大宗出口货物,一般不拆包查验。"灵活贸易"出口商品一般都要细查
细验,防止出少报多,偷漏关税。查验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到场,负责搬移、
开拆和封装货物。查验地点在码头仓库和货场。若有特殊原因货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之外查验,
须向海关申请领取准单,按章缴纳规费。
船舶监管 进口船舶监管 航行于国内非通商口岸间的民船进出烟台口装卸货物,1862年前由厘金局
抽收厘税。1862年后由东海关常关管理。民船进入烟台口,凡不驶入轮船停泊区,可在民船锚地区域
任意择地抛锚,不装卸货物,不须向常关申报,停留时间不受约束,亦不须缴纳任何费用。1901年11
月11日烟台口25公里内常关并入洋关,过往民船由税务司署总务课民船台管理,民船进口,不论装卸
货物与否,均需向民船台递交船牌和进口舱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其他管理方式不变。1951年11月
1日烟台分关对民船的管理移交烟台港务局,往来于国际和国内通商口岸间的大型贸易船舶,1875年
前全是贸易帆船,以后逐渐被轮船代替。从1863年4月起,进口远洋船舶可直接驶入东海关监管区内
停泊。1921年9月14日烟台海坝工程竣工后,船舶进口须先在外港(海坝口外)抛锚,请求海关验关和
检疫,检查后如无疫情,即由引水员引轮进入内港泊位停泊;如发现疫情,则令船舶停在外港施行免
疫处理,或令旅客下地后集中隔离处理疫情。船舶停泊后,船长先向本国领事馆递交"船牌"和"舱单",
领事馆签发"进口货物舱单",交船长或代理人在48小时内向海关申报。中国籍船舶则把"船牌"直接递
交海关报关登记,未与中国签订和约的国家船舶进港,亦准其报关。凡船舶进港后未向本国领事馆呈
报,超过48小时则给予罚款。海关接到领事馆照会后,当即签发"开舱准单",未领"开舱准单"而擅自
卸货,当即罚款,并将所卸货物没收。停泊港内的船舶,不得互相私自拨货,若需相互拨货,须向海
关呈报,领取"准单"后方可动拨,违犯者则将货物没收。建国后,凡计划到烟台港的船舶,由外轮代
理公司烟台分公司先向烟台港务监督递交"船舶进口申请书",经港监核准将签署的副本送交烟台海关。
国际船舶的泊位由港务局确定,然后通知海关。船舶靠泊后,若海关持有疑义需船舶移泊或港务局因
某种原因需船舶移泊,均要双方协商后决定。国际船舶进口,规定在靠泊24小时或在外港锚地停泊48
小时以内由船长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时交验"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船舶吨
税执照"或"使用牌照完税证"等单证,中国籍远洋船舶还需交验"航行签证簿"。1973年以后烟台分关
把国际远洋船舶进口联合检查时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作为船舶进口申报的依据,不再另外办理船舶进口
申报手续。联合检查期间,非有关人员一律不准上下该轮。分关收取的单证有"船舶进口报告书"、"
进口载货清单"、"船员名单"、"进口旅客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若外轮从中国其他口岸驶入烟台港,烟台分关须收取上一口岸海关委托船长带交的"关封",并查验"
关封"内的应有单证。
停港船舶监管 东海关常关规定,民船进港停泊后,若不在港内卸货,不须向常关申报;若卸
货,船长或代理人必须向常关申报,递交"船牌"和"舱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常关查验后领取卸船
旗悬挂于桅杆,准予卸货,缴纳厘税。民船停港期间,船员行动自由,不受约束,若装货,货主须将
货物运至常关码头,填写"出口货物报单",经常关验估、计征税厘和挂花,领取装船旗悬挂于桅杆,
准予装货。洋关规定,船舶进港停泊后,钤字手登轮监督卸货,货物堆放在海关码头或指定监管区域
内,船舶的压载砂石,不准倾倒于港内和外港,违犯者,处以罚银。外籍船员星期日不准登岸,有违
犯者,船长负责,并处以罚银。船舶停靠港内如遇吉庆喜事须鸣放枪炮者,预先报海关批准,如有违
犯,处以罚银。自1950年1月1日起,国际远洋船舶在烟台港停泊期间,海关实行专人专船监管,白天
驻船,夜间码头封闭,禁止船员上下船和出入码头。来自港澳地区的船舶,其物料库在停港期间一律
加封。1953年4月1日起,烟台港昼夜开放,分关随之改为昼夜四班轮流登轮监管。1955年后,分关采
取"包船组"监管制,从接受船舶进口申报到结关放行由"包船组"一包到底,若船舶停港超过一周,则
另换一组继续监管,此制度执行到1962年闭关。1973年复关后仍实行昼夜四班轮流监管制。1979年后
改为三班制,物料库一律不封,船舶若要添装物料,由外轮供应公司向分关填报清单,由分关执勤关
员验放上船。远洋轮之间相互调拨物料须经分关批准,在执勤关员监督下调拨,免征关税。外轮放弃
的废旧物料,分别由外轮供应公司和港务局接收、保管、处理,中国远洋轮船放弃废旧物料由中国远
洋公司物料供应站回收。上述废旧物料若无接收单位,则由海关处理,收入上缴国库。对国际远洋船
舶停港期间携带的外币和人民币,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船舶监管 烟台港自开埠之日起,凡民船抵港卸货后,不论是否再装载货物,出口离港前
均需向常关申报,交还卸、装货物船旗,领回"船牌",并在路簿上盖章结关。据统计,从烟台港开埠
至1901年常关并入洋关止,平均每年有3000只民船在常关结关。1901年后民船进港不论是否装卸货物,
离港出口时均要经洋关结关。洋关规定,凡外国船舶准备结关离港,须在24小时前升起蓝旗,船长或
代理人向洋关申领"红单"(出口准单),同时交验"出口舱单"。洋关按规定程序将各单证一一验讫,并
派钤字手登轮查验货物,检查停港期间遵守关章情况,然后将有关单证退交船长或代理人,由船方持
交东海关监督衙门核对并领取"红单",再到本国领事馆取回"船牌",递交洋关监察课查验后结关离港。
若外轮开往我国其他通商口岸,监察课还需填写"关封",交船长带给开往口岸税务司收启。同年11月
11日以后,外轮出口"红单"不再由东海关监督衙门发给,改由洋关总务课签发。中国籍轮船出口结关
直接在洋关办理手续。1950年11月27日起,烟台海关对国际远洋船舶出口的监管分作4道程序进行,
第一交验单证;第二核对"出口载货清单";第三结关;第四船舶出口联合检查。1951年11月1日起,
烟台分关停止对国内航行船舶出口的监管。1973年烟台分关复关后,结关和联合检查一次办清。联合
检查结束时间即为船舶出口结关时间,联检一经结束,即不准任何人上下该轮,停泊时间亦不得超过
24小时,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出口结关和联检手续。中国籍远洋船舶出口结关时不需经过联合检查,由
分关单独办理。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自1863年始,载运普通旅客的船舶直接驶入港湾停泊,用舢板将旅客运至码头
登岸接受海关检查,旅客携带的应税物品按普通货物税率计征关税,随后放行离开码头。1897年,东
海关旅客检查亭建成,旅客在旅检亭内办理行李物品征免税和验放手续。1917年东海关委任了检疫官,
旅客一律接受疫情检验。1921年9月14日以后,进口船舶一律停泊于外港候检,海关派员登船检验,
如无疫情,准予进入内港,旅客及行李物品均到旅检亭接受查验;若发现疫情,则根据情况或在旅客
下船前给予免疫注射,或在旅客下船后集中隔离观察治疗。出境旅客在登轮前自行注射免疫针,缴验
注射证明,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旅检亭接受查验,办理征免税手续后离境。1945年8月以后,旅检
亭专供军用,普通旅客出境改在原常关码头接受查验和办理征免税手续。1951年11月烟台海关奉命停
止对国内来往船舶和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查验。1980年以后,往来于烟台港的国际旅游船舶逐渐增多,
对国外旅游客人及行李物品的监管与国际货运船舶船员的监管方式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旅游船舶进出
口时,船方要填报"入、出境旅客清单"和"旅客行李物品清单",分关查验旅客本人护照及"旅客行李
物品申报单"。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重点物品进口,须办理征免关税验放手续。国际游客在我国购买
的物品,尤其是文物、金银首饰等限制出口的物品,须查验外汇购物发票。1980~1985年,进、出烟
台港国际旅游船舶累计各为56轮次。其中1985年各为14轮次。进、出烟台港旅客人数累计分别为9412
人次、9409人次,其中1985年进出烟台港旅客人数各为2467人次。
新型贸易监管 1980年以后,国家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新型贸易是指国家在对外开放中与外
国和外商之间开展的来料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及进料加工等贸易方式。自1982年5月起,烟台
分关承接了原由青岛海关担负的烟台地区范围内的新型贸易监管任务。1982年10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
《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海关对该项贸
易报关和核销工作的手续,建立了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制度。《登
记手册》是经营单位报关的主要凭证之一,是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必要证件。经营单位持营业执照、
项目批准书、合同备案证明书和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向海关办理申请,领取《登记手册》,加工
合同或补偿贸易合同执行结束,经营单位必须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产)品出口之日期一个月内,
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邮递物品监管 光绪四年二月二十日(1878年3月23日)东海关洋关开办邮政业务,称作送信官局,
发行以蟠龙为图案的海关邮票。同年7月24日改为关、商合办,改名为华洋书信馆,总馆设在天津,
于烟台设分馆。邮件由海关委托商船免费运送。1882年起,海关总揽全国邮务,名为海关邮政。1897
年3月烟台口东海关邮政改称为国家邮局,税务司兼任邮政司,沿用东海关邮戳,与国家邮局戳记通
用。1911年5月,烟台邮局脱离东海关,由济南邮政总局直接管辖,东海关在烟台邮政副总局设驻邮
局办事处,东海关总务课设立邮包台,对进出境邮包实行监管征税。
出口邮包监管 投寄出口邮包,须经过海关驻邮局验货员查验,确定是否收寄和征、免关税,
同时填写报关单,详列邮寄物品的名称。查验后,在验货员监视下重新装封寄件。免税寄往国内的邮
包,在报关单上加盖"国内免税"戳记;免税寄往国外的邮包,加盖"出口免税"戳记,并在报关单上签
名,加盖海关印章,然后由寄件人交付邮局收寄。应税出口邮包,由验货员查验并开列税单,寄件人
缴纳税款和邮费后,再由海关办理邮寄手续,交邮局托运。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每天的邮包编制清单
(一式两份),于业务结束前交付邮局邮包处,清单内所列"出口税款"归海关当天关税收入额内,记入
邮包税款项下。
进口邮包监管 运抵烟台邮局的全部邮包在投递和转出之前全部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验放。
凡经过前一口岸海关验放的邮件,盖有海关印章且封志完好,并标有"免税"或"税款已征"者免验。邮
局将报单连同邮包、邮包清单一起递交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免税邮包和应税额银不足0.5关平两的邮
包不详列入清单,把总数在清单底部列明即可。邮局将一天内所收的报关单按搬运凭单分理,全部递
交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验货员审核,按以下4种类型处理。第一,免税免验邮包,首先放行,不须填
入包裹清单。第二,虽需征税但可免验放行的邮包,填入包裹清单并照章征税。第三,装有违禁品和
限制进口物品的邮包,非经海关总务课批准,不得放行,批准放行者由总务课征收关税。第四,需要
查验的邮包,验货员依据报关单核对查验,若需征税,即逐项列入当天的包裹清单;若有违禁品和限
制进口物品,报总务课决定是否验放,亦逐项列入包裹清单;经查验可免税放行的包裹,即从清单中
剔除,收件人接到通知到邮局提取包裹时,当面开封,经验货员审核,查验无讹后放行。住址在外埠
的收件人,邮局代办进口查验手续,然后重新包封予以投寄。查验时若发现邮包内物品与报关单不符,
验货员注上扣留标志,提交海关总务课邮包台处置,并通知收件人到海关总务课办理手续。下列4类
邮包一律扣留:第一,枪支、弹药、硝磺等禁运品;第二,吗啡、可卡因及含有此类麻醉剂的药物;
第三,报关严重失实的邮包;第四,需出具护照、领事馆证件及政府许可证明的物品。报关严重失实
的邮包,或处以罚款,或予以没收。禁运品、限制物品和政府证明属于外国领事馆用品都由总务课长
或副税务司亲自处理。进口的部分邮包经海关验放后再转运另一目的地者,转运前邮局在报关单上盖
章,并在邮包上加盖规定标志。若是免税验放的邮包,盖"此项包裹已免应缴税厘,于投递时不得稽
问"戳记;若是应税邮包,盖"此项包裹已完应纳税厘,于投递时不得重征"戳记。
邮包关税计征与解缴 应税邮包的进出口关税一般由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验货员计征,税款由邮局
代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按月向海关汇总解缴;特殊情况者由海关总务课直接向收、寄件人征收。
已征关税而被退运的邮包以及超额征收关税的邮包,海关给予退税。邮局代征的关税,经海关总务课
逐项审核后记入邮包税款项下,列入海关税收额内。每月邮包税款帐册和邮局的账目报表由总务课长
汇总,呈交税务司审阅。1951年2月1日起,烟台分关将检查国内邮包的业务移交给烟台邮局办理,分
关驻邮局办事处负责国际邮件的监管和征税。1954年10月22日以后,对国外邮寄进口非商业性物品应
征的"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改为征收关税,由分关代征,每天汇总解缴国库。应税进口包裹收件人
持分关交给的"税款缴纳证",向邮局缴纳税款,然后领取包裹。应税出口包裹纳税手续与进口包裹相
同。1962年6月始,分关驻邮局办事处与邮局实行联合办公,减少交接环节,取消填写清单手续,邮
局负责拆袋、包缝,分关负责查验、征税、放行。同年10月分关驻邮局办事处撤销。1973年复关后再
未开办邮件监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