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清偿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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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银行,掌握大量储户存款,囤积商品,套购外汇,搞金银投机等生意,大
肥私囊。1947年底,国民党政府公布《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开始清偿储户存款。1937年
存入1元,1947年连同利息偿付1703元,因货币大幅度贬值,多数储户拒绝领取存款。1948年国民党
政府撤离烟台前,将银行全部资金转移到香港、台湾,广大储户对存款已经绝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3年1月9日通过《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
烟台市成立"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清偿办公室"负责清偿工作。到6月20日共登记存款户2163户,
其中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付户2021户,共给付人民币55.8万多元。同时,对移居外地的1049户,委托联
行按规定代为给付人民币29.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