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国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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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建国初期,私营经济比重较大,经济往来多以现金为主,结算方式沿袭旧的办法,同城以
支票结算,异地以汇兑结算。1950年4月,单位经济往来除个别可使用现金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帐户
办理转帐、汇拨。1951年同城内对私结算主要采用支票结算(支票又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
线支票、特种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对公则实行划拨结算。同城内的结算又分结算收支凭证、转帐
支票、专用支票和专用送存簿4种形式;异地结算主要采用信汇、票汇和电汇3种形式,以票汇为主。
也有采用异地划拨结算,异地划拨结算又分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同年,银行与邮电部门订立"汇兑
业务合同",将个人小额汇款转邮局承办,并作为银行汇兑业务的组成部分。1953年3月,全面推行新
的结算办法,同城结算采用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计划结算5种方
式;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4种。1955年同城结算
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办法,未普及。同城结算仍以支票结算为主。1958年银行工作强调服务,忽视监
督作用,把结算制度视为"繁琐哲学"。各行发动群众改革结算办法,导致结算混乱。1959年银行着手
整顿恢复规章制度,下半年规定同城内不得将托收无承付结算用于商品交易结算,恢复使用6种结算
方式,及时组织转帐结算。在异地结算中,紧缩信用证和特种帐户结算,扩大托收承付和汇兑结算。
1962年整顿结算纪律,解决开发空头支票、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和相互拖欠款等问题,恢复使用信用证
结算,推行采购帐户结算,各行转帐结算才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973~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曾两次颁布推行简便、适用、易懂的结算办法,除消计划结算,
开展限额支票结算。1977年3月,烟台在省内率先推行"区内县市之间限额支票结算"办法。此法当年
被省推广试行。1973年推行"省内县外限额支票结算"办法。1980年控制托收承付结算,增加委托收款
结算,扩大使用限额支票结算办法。到1985年底,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
证、省内县外限额支票、票汇和特种票汇结算7种;同城和县内结算方式有存折、支票、托收无承付、
委收付款、定额转帐支票、特种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农村委托付款和保付支票结算10种。
结算原则 转帐结算业务是收款方、付款方和银行三位一体,银行办理结算坚持钱货两清、维护收付
双方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三项原则。单位有权自行支配在银行的存款。银行代单位付款,帐户必
须有足够的资金,并取得单位同意的合法凭证,按凭证到达先后顺序依次支付。银行保障单位的资金
所有权,除代县以上司法机关、经济仲裁机关、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代扣款外,不代任
何单位扣款。
帐户管理 凡申请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必须提供其上级单位的证明。1977年9月,人民银行烟台地
区支行整顿帐户,对18个行处开立的18119个帐户逐个审查。主要审查不应该开立的帐户、长期不动
帐户、与经济性质不符的帐户、借用科目帐户、非法帐户。审查后撤销帐户406个,合并帐户365个,
调整运用科目帐户185个, 共保留帐户17348个。 同时还查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帐户1377个,帐目
13184笔,金额达2141万元。银行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加强帐户管理。一是严把开户关。凡已开户单
位,无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的均补办证明,并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二是一个单位只准在一个银行开立
帐户,撤并基本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三是不准签发空额支票凭证,不准开发远期支付凭证,
不准利用帐户搞违法活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帐户,不准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套购物资;四
是加强柜台监督,检查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揭露和制止利用帐户搞违法活动;五是及时核对帐户,做
到银行与单位帐目相符。
1980年开始,放宽对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帐户的限制。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
有一定自有资金者,均可在银行开立帐户。到1985年底,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共381个。
结算收费 北海银行建立后,收取异地结算费称为"汇费"。1943年规定,由总行向分行汇款每千元收
汇费5元(北海币,下同),东海区内汇款每千元收汇费2元。1946年1月1日北海银行颁布《汇款暂行规
定》,票汇1千元为起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收汇费2‰;信汇50元为起码,最多不超过1万元,收
汇费3‰。1948年秋,将票汇和信汇的汇费统一按里程计收。100公里以内3‰;150公里以内4‰;250
公里以内5‰;250公里以上6‰。每次汇款最多14万元,超过此数要分期付款。1949年10月增开电汇,
并重新调整汇费率。在办理结算汇款时,除按规定的汇费率收取汇费外,还规定机关团体经费调拨免
收汇费;持有证明的合作社汇款按公款办理;电汇外收电报费,信汇外收挂号邮费;银行根据头寸松
紧可减免汇费;1亿元以上汇款汇费需面议决定。
1951年起,实行"存不计息,汇不收费"的办法,直到1985年。但对存款计息者仍按标准收汇费。
1953年国内汇款统按 0.2‰收费。 1963年9月, 汇款300元以下每笔收费2角; 301元以上收费4角;
1000元以上按O.4‰收费;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每笔收费4角。1981年1月,汇兑、限额结算和同
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每笔收费2角;托收承付、信用证、委托收款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收费4角。
1985年,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汇款100元以下按1%收费(不足1角收1角);100元以上
收费2元;1001元以上收费3元;2001元以上收费4元;3001元以上收费5元。

1949年汇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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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别 │ 公 款 │ 私 款 ┃
┃ 金 │ │ ┃
┃汇率(‰) 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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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 程 │ 5000元以下 │ 5000元以上 │ 5000元以下 │ 5000元以上 ┃
┃种 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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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 25公里以上 │ 3 │ 1.5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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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公里以上 │ 6 │ 3 │ 9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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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 │ 300公里以上 │ 9 │ 6 │ 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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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 │ 25公里以上 │ 3 │ 1.5 │ 6 │ 3 ┃
┃ ├────────┼────────┼────────┼────────┼────────┨
┃ │ 150公里以上 │ 6 │ 3 │ 9 │ 6 ┃
┠──┼────────┼────────┼────────┼────────┼────────┨
┃ 汇 │ 300公里以上 │ 9 │ 6 │ 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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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 25公里以上 │ 4 │ 2 │ 8 │ 4 ┃
┃ ├────────┼────────┼────────┼────────┼────────┨
┃ │ 150公里以上 │ 8 │ 4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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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 │ 300公里以上 │ 12 │ 8 │ 1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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