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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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氓国时期,境内常见的民间借贷形式有2类7种。
互助型借贷 请会 又称拔会、标会和吃会。主要流行于农村,分计息和不计息两种。先由用钱户
出面邀约街邻友好,自当会首,共商出资数额和付利若干。议定后,与会户出资凑给会首。定期1年
或半年聚一次,并由会首出资宴请与会户一次。此后,其他与会户如需用钱可出面请会,但已请过会
的户不得再请会。计息的则采用利息投标方式,谁出利多归谁使用。与会户交款时可扣下利息。依次
到最后一户时称"成会",与会户收回所出资本金为止。城镇居民也有请会习俗,方式与农村基本相同,
只是期限一般在1~3个月短期内成会。因用款急,时间短,出利则高一些。
老会、童子会 农村贫困农户为办理婚丧事自愿发起的互助组织。与会者共定每户每次交粮、钱
若干。每逢与会户儿娶女嫁或老人逝世,其他与会户主动送粮、钱到家。一直到与会户约事终了,会
约自行消除。高利型借贷 举钱 民间个人私储由知情者居中撮合并立据出借给用款户的借贷。出借
者多系姑娘的"匣柜钱"、老太太积攒的"箱底钱"、子女的"压岁钱"等。贷期3个月、半年不等,利率
随期限长短而定,一般月息1~2分。分期还款还需立折为凭,每次还款须在折上加盖印章,俗称"印
子钱"。
贷粮 放债人以粮食作为借贷资金贷给贫困农户,约定借粮还粮或借粗粮还细粮。一般春借1斗
秋还1.5~2斗,也有借粮按市价折钱,还款时按市价折粮的。这种形式放债人除获取利息外,还可
从春粮贵秋粮贱中得益。还有以高价赊借粮食约期收钱的,如春赊花生种1石,市价7元,期限10个月,
期满还款,花生按石价10元计算,合月息8分。
放青苗 系放债人将自耕田的黍苗,作价租粮若干转让给无耕田农户,收获时连田及租粮本利
折成粮食一起收回。租者辛劳一年所获极微,如逢荒年即成为借债户。
典借 系急需用款户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经中介人立约典出。典值一般为原值的六、
七成,期限多在3年以上,典期内产权归债务人,产业由债权人支配。期满按原典价加息赎回,逾期
不赎者则产权归债权人所有,许多贫困农民无力赎回的财产被债权人贱价收买去。
利滚利(驴打滚) 放债者多为有权势的商号、店辅和劣绅、豪富等,他们乘人之危放债给有急难
的贫困户。借款1个月,月息4~5分,期满不还者利息要加倍,或将利息加入本金计算变利,如此利
上加利越滚越多,无力归还者只有倾家荡产。1926年,荣成县一杨姓渔民借款4200吊,3年捕鱼4.5
万余公斤,不仅未能付清借款利息,反而增加欠债3000吊。因此,不得不将仅有的2只渔船、5亩薄地
和几间草房用来抵债。1935年,债期10个月,利息就超过本金。贫苦的农、渔民因欠债被逼得家破人
亡者不计其数。
高利贷放款,必须有担保或实物抵押。高利盘剥名目繁多,主要有:"月息借",债期30天为1个
月,每多1天按2个月计息;"大加一",月息10分,借债时先扣本金的10%作当月利息,次月按借债金
额计息;"探头利",借债时,放债人扣收全部利息,期满后足额归还本金;"蹦蹦利",债期短利高,
过期1天利息加倍,展期数日,逾期不还,加利双倍;"放期粮",短期4个月,长期8个月,春借秋还,
借时小秤出,且变质陈粮,还时大秤入,且上等好粮,俗称"包头粮"。招远县一于姓农民借粮50公斤,
2年本利滚到250公斤,被迫卖地还债;"贷实物",放债人贷放农、渔器具给贫苦农、渔民,必须以身
作押,无偿为债主干活。收获的农作物和鱼,债主得7分,借债户分3分,还债时得以债主"水秤"为准,
即50公斤粮、鱼要减重20%左右计算。在这种高利贷重压下,有的终生难赎身,甚至出现"父辈借债
子女还"。
建国初期,个别地方也曾出现过高利贷放款,很快被人民政府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