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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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法币贬值,金银成为万物定价基准。1946年春,胶东行署先在龙口推行"黄金国有制",
金银为专卖品,禁止买卖,一律由北海银行挂牌收兑。收兑数量很少,金银转入黑市交易。8月,在
龙口、朱桥、沙河、石岛、威海、烟台等地建立金银交易所,把混乱的金银交易转为有管理的公开买
卖,成效不大。1947年,胶东行署颁布《金银与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交易所更名为外汇交
易所,金银一律进所交易。购金出境者,须向当地工商局申请,经核准持证入所登记购买,并领取出
境证。私自成交走私出境者,经查获从重处罚。撤并部分内地所,加强沿海口岸和边缘地带交易所。
1948年12月,恢复沿海和内地8处交易所,加强黄金市场管理。1949年,禁止银元在交易所成交,一
律由当地银行挂牌收购。开始银元价格由各海区自定,后改由胶东分行统一定价,保持牌价接近市价,
深受群众拥护,下半年共收兑银元150万枚。后压低收兑牌价,兑进数量减少,银元多流向南方。在
黄金管理上,全面控制招远灵山、罗山矿生产的金,减少外流。采取一系列措施,把握开盘、收尾、
价格, 适时吞吐, 平抑金价, 取得很大成绩。1949年,烟台、龙口、朱桥、沙河4所,共成交黄金
40476两,其中银行抛出5048两,占12.47%,买进1004两,占2.48%。年底,按《华东区金银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撤销交易所。重申金银实行国家统管,禁止计价流通和私商买卖,授权人民银行办
理收兑与配售,结束了金银扰乱经济的历史。1958年,强调方便群众交售金银,部分营业所办理收兑,
出现多次差错。1960年,营业所代收封包寄收兑点银行,约期付款。1962年,国家规定矿产、冶炼副
产金银;金银条、块、锭、粉;铸币、制品、金基、银基合制品及其边角余料和废渣、废液、废料含
金银;一切出土无主和依法没收的金银,统由人民银行办理收购,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需用
金银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严格专项使用,结余不得转让或移作它用。在收
兑金银的同时,重视金银节约使用和回收。烟台市支行协助制镜企业改革工艺,由镀硝酸银改为真空
镀铝, 年节银300公斤。 自1974年起, 支持利废加工部门回收用金银单位的废水、废渣、废料等。
1980年,支持木材工业公司气焊接锯成功,年节约银焊片2万多克。1974~1985年共回收黄金21641克,
白银2165166克。
1962~1985年,全市累计收兑白金31533克、黄金1138848克、矿沙金31455641克;回收金14990
克、包镀金936克、包镀银35422克、白银3525675克、矿银22497173克、冶炼副产银5254133克、回收
银1149261克、银元1491021枚。配售白银213490克、矿银28976克。1985年7月,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
省行批准烟台金银饰品公司、百货大楼、华侨商店、工艺美术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和威海华侨商店、
威海百货大楼、威海东方商场、蓬莱百货商店、黄县工商局批发部为金银饰品经销点。委托乳山工艺
美术厂、招远金陵特艺品厂为金饰品加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