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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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投机倒把是经济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同历史时期打击投机倒把的重点和范围不同。
清末,盐法明文规定,对贩卖私盐者要严加惩治。其时,烟台产盐区规定为自由运销区,盐课纳
入地亩代征,既不设商,亦无领票之民,自由运销区内允许无票运销,原盐一旦流入有商票地,即按
私盐查处。1914年12月22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私盐治罪法》,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烟台盐
区各盐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军警,缉拿走私犯罪分子。1934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缉私条例。烟台沿
海区域由海关负责缉私活动。海关备有汽艇船只车辆,并配有武器,为缉私专用。缉私方法除海关检
查出入口商品物件外,还在海上巡逻缉查。此外还雇用情报员提供情报,海关根据告密人提供的线索
查获走私者,并将查获的物品拍卖后按15%的比例奖励告密人。
胶东解放区内严厉打击扰乱根据地经济秩序的走私贩私者。解放区成立缉私委员会,各县设立分
会,各海口成立缉私队,动员军民一切力量开展群众性的缉私活动,统一印发民兵缉私课本,教育军
民提高警惕,加强群众观念,改善缉私手续。在缉私活动中建立封锁地带,逐渐扩大范围,向前推进,
直至敌人据点。解放区内规定对未完税的货物或禁止出入解放区的货物严加控制和管理,一经查获迅
速送交就近征收关卡照章处理。严格执行贸易统制规定,控制和限制重要商品的随意流通,粮食、油
脂、棉纱布疋等重要物资都在控制之列,缉拿食盐走私者和贩毒者有奖。加强金融管理,对伪造北海
本币者,视数额多寡分别处以极刑、有期徒刑和罚款。根据地内商民,不准私自买卖外汇;凡携带外
汇者,须持有工商管理机关发给的外汇登记证。根据地内禁止伪钞使用,因特殊情况须携带伪钞法币
者,须有县以上工商管理机关发给的特种货币携带证。1943年起,禁止法币流通。根据地内商民出入
口货物及汇票,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随意换回汇票或等价货物;违反规定者,一经查获,不论公
营私营单位,一律参酌缉私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其案情重大或系累犯,除没收外,同时送交政府
依法惩处。不按时换回货物或汇票,故意套用外汇者,除追缴外汇外,同时处以外汇总值10%至30%
的罚金,若有特殊原因可申请批准延期。凡原有的外汇,逾期不登记及私自买卖者,处以外汇总值20
%至50%的罚金。1945年胶东区临时参议会通过《增修胶东区缉私条例草案》,对于缉私任务、权限、
处罚规章、缉私提成奖励、舞弊枉法处理办法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47年3月胶东区行政公署颁布
《缉私暂行条例》,对缉私权限又有新的规定,凡出入口货物须按章由海关及陆地工商事务所、站办
理出入口手续,经验证放行。对海口船只,除海关配带证章的缉私人员及海上公安所外:其他机关团
体不得登船检验。凡陆运无正式手续者,军民团体有权检验,发现走私漏税行为,即将人货同时押送
当地工商机关处理。走私案件一旦涉及刑法问题,除将走私货物适当处理外,人犯及处理货物的单据
备文送交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采取不同的方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0年国民经济刚开
始恢复,一些不法资本家和商人利用手中占有的资本,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从中牟取暴
利。全区加强金融管理,控制主要商品,并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抛售商品,打击不法资本家和商人
的投机行为,同时根据掌握的可靠证据,狠狠打击和处理投机倒把分子。1951~1952年,私营工商企
业中的不法分子在为国家加工订货时,违背合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有的采取"一门两柜"手法,
伪造帐目,偷税漏税;有的利用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破坏经济秩
序。全区开展"反对偷税漏税、反对行贿、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资财、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
报"的五反运动,集中揭发处理上述五个方面有严重问题的不法分子。1953年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购统
销"政策,加强一类物资(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的管理,对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不法分子和转
手倒卖一类物资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重点打击。1955~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时,少数资本家和私营工商业者采用伪造帐目、分散资金、转移财产等手法抗拒和逃避改造,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动和依靠工人、店员揭发检举不法分子的行为,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检查帐目,清产
核资,对其中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3年经济困难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和
票证,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秩序。有的趁牲畜市场暂时关闭之机,大搞牲畜黑市非法交易
和非法宰杀;有的农村投机分子和城市投机商贩相勾结,大量套购倒卖农副产品,牟取暴利;有的本
地投机分子和外地投机分子相勾结,非法从事长途贩运倒卖活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协同
政府采取措施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奖售政策,主要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一些主要商品实行高价
政策,加强物资的管理和控制,堵塞投机倒把商品的来源渠道,扩大货币回笼。另一方面,运用行政
手段,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市场秩序,对投机倒把者进行摸底调查,核实证据后,分别采取批评教育、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投机倒把活动得到有效遏制。1964年11月18日全区召开工商管理工作座
谈会,重点分析研究投机倒把活动在新形势下的活动特点,确定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方针和任务。经
过前一时期有效地打击活动后,投机倒把分子由公开活动转为隐蔽活动,由分散活动转为有组织的团
伙活动,会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斗争艺术,广泛依靠群
众监督,积极管好市场,从细从严进行工作,并规定从上交财政的打击投机倒把罚没收款项中提取10
%,用于对群众密报检举案件的奖励。1965年全区打击投机倒把分子的主要对象是惯犯和要犯,重点
查处从事粮、油、布票、茶叶、木材、牲畜以及贩卖黄金等投机倒把活动,全区成立由公安、检察、
法院、税务、商业、供销、物价和工商管理人员组成的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对屡教不改的惯犯和典
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处理。第一季度召开宣判大会34次,是年11月底全区共查处投机倒把大
案802起,其中判徒刑者50人,判管制者24人,交由群众监督劳动者49人,被没收罚款者433人,没收
罚款金额33万元,追交赃款16.5万元。"文化大革命"前期,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受到干扰和破坏,软
弱无力。"文化大革命"中期,尤期是1970年2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严惩一切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
活动》的布告之后,打击投机倒把出现扩大化倾向,"文化大革命"后期逐渐恢复正常。1977年全区除
长岛县外,各县市区均建立打击投机倒把专案班子,采取小案在工商所里办、大案设立专案办、跨县
区的案件联合办的方法。港口和主要交通要道设立长期或临时性的检查站79处,共有358人参加。是
年全区共查处投机倒把违法案件56860件。罚没金额29万元,其中投机倒把案件3358件,一般违法案
件53502件。上述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7件,查获投机倒卖的主要物资仍以紧缺农业生产资料和城镇
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为多。
1978年以后,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出现工商企业和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购倒卖
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在新形势下采取"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1980年1月18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析投机倒把的主要表现是成帮结伙进行贩卖,封建迷信活动抬头。针对上述情况采取加强集市整顿
治理措施,对贩卖新旧工业品者坚决取缔,对出卖迷信品、行野医卖假药者,变相赌博和江湖卖艺活
动严肃处理,对黑市经纪、转手倒卖者坚决打击。是年全区共查出投机违章案件15794件,其中投机
倒把案件3608件。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放宽工业品上市范围,允许集
体、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凡合法正当的长途贩运及在集市上出售国家允许出售的新旧工业品等,
不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狠狠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违
法犯罪活动,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凡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破坏国家统配统购计划,乱涨
生产资料价格,经营伪劣商品、假冒名牌商标,一律严厉打击严肃处理。1983年全市共查出投机违章
案件14569件, 罚没金额35万元,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308件。查处国营、集体单位投机倒把大案要案
14件,倒卖外货和金银的案件206件。1985年全市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1149件,罚没金额55.14万元,
其中投机倒把案件479件。查处烟台物资回收加工厂、只楚镇西玉树庄和烟台渤海经济开发公司3个单
位倒卖猎潜艇一案,共没收非法所得21.93万元。是年,全市查处的倒卖物资主要有钢材283吨、有
色金属13吨、机床3台、潜艇3艘、汽车52辆、拖拉机2台、柴油机75台、柴油181吨、木材843立方米、
化肥42吨、粮食35500公斤、肉类10096公斤、粮票73559公斤、黄金475.7克、白银4058.6克、银元
131枚以及电视机、手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