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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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朝末期起,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就已存在。1840年以后,帝国主义列强纷纷侵入中国,
掠夺中国资源,破坏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帝国主义国家私自开办或申办的工矿企业,清朝政府能禁止
则禁止,不能禁止则退让妥协。清同治六年(1867),美国在烟台的商人爱德礼、花马太招雇100多名
中国工人,私自开采平度州东涧地方金矿,被清政府禁止。光绪二十四年(1898),英国人在威海卫狼
虎山擅自购买民地40余亩,开设金矿,1902年被山东巡抚周馥发现后制止。后英国驻威海大臣骆任廷
(骆壁)要求山东巡抚批准招集华商会办,也被拒绝。对国内自办企业,有严格的登记、验证和纳税制
度,凡不备证件、抗税不交者,均给予严厉处罚。
民国时期,政府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亦有规定,包括严格的验证制度,纳税制度,度量衡器的
检查规定办法,工商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犯法令行为的制裁处罚规定等。由于局势多变,政令不通,
各地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执行不一。
胶东解放区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督促登记注册,检查营业牌照,按期纳税,控制生产经营
项目等。凡足以资敌、足以影响和减低生产的货物严禁出境,食盐、花生油、蚕丝等大众所需物资为
特种出口,由工商管理部门实行统制,普通商人非经特许,不得经营;严禁奸商囤积操纵人民日常必
需品(粮食、煤炭等);烧酒实行专制专卖,私自制酒者给予没收、收买等处罚;洋布、洋纱、美棉以
及中西新旧成衣等,自1946年10月15日起一律禁止进入解放区,内地前存者,不论公私商号,一律按
期到工商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报请登记,违者按缉私条例惩处。1947年5月,又规定解放区内土产分为
统制品与管理品两种,经营统制品出口的商人,不能自由收购货物,须向工商机关领购;经营管理品
出口的商人,允许自由收购货物,但须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土产品出口许可证,持许可证向起运地关
税机关报税,经检验报税给票后,准其出口。违犯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工商企业加强监督检查,规定更为完备,方法灵活多样,不同时期有不同
的具体做法。新中国成立之初,鉴于公营工商企业存在行政管理放松、随意开歇业状况,烟台市政府
1950年5月召开国营、公营工商业等部门的经理会议,部署对企业的审查登记工作,并成立由工商局
长为首的登记审查组,下设工业、。商业、合作社3个审查小组。通过审查登记,加强了对国营、公
营企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对企业的随意开歇业现象采取普遍调查与个别抽查的办法,重点检查企业
的经营范围、资金状况、营业地点和营业负责人的行为等。烟台市工商局公布《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
通告》,规定各市场摊商及各街道分散摊商,应按原指定地点各就其位设摊经营,不准乱行摆摊,营
业时须将营业证摆在摊前,无证不准设摊。门市坐商,门面要整洁,不准将货物乱摆门前或马路边。
5月28日公布《关于加强市内行贩管理的通告》,规定行贩要随身携带营业证,证章要佩带胸前,以
便检查,经营中要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妨碍交通秩序,服从警察指挥,要公平交易。同年12月,又发
布通告,将摊商市场的新五金、胶皮、烟卷3个行业限期一律转为门市营业,同时要办理新营业证明。
1951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对公、私营企业的工业产品进行质量、规格的检查鉴定,防止生产厂家
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检查发现丝织行业存在滞销劣质产品,化工行业生产的农药有的使用无效,有
的有害于农作物生长,有的卫生用品有害于人身健康。1952年5月23日烟台市工商局规定禁止在牌匾、
商标、包装纸上使用外国文字,限期办理旧存标贴登记。
"一五"期间,莱阳、文登专区和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
改造的政策,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清产核资的目的是防止资
本家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改造。1953年烟台市政府工商科对私商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投机取巧、
套购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有重点的严格检查和严肃处理,并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烟台市泰生行和个
体私商森林严重违法经营,受到吊销营业执照与罚款处罚。1954年7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制
定《对私商安排与改造方案》,对由政府包下来的私营批发商业户资金采取分别处理办法。凡是由政
府接收其职工和安置从业人员者,职工垫款准其退出,高级职员的生活来源主要不是依靠其现有工资,
而是依靠投资盈利者,则一律不准抽出,资本家的股金可分户存入银行,利息归其本人支配;资金的
动支,必须服从工商部门的指导,有计划地转投生产和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经查实确有特殊
困难须提用存款者,可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动支一部分;对借机分散,抽逃资金者,视情节给予适当
处理。是年,莱阳专署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和花纱布疋的管理,防止个体商贩投机倒把,规定不准
私营商贩经营粮食,农村布贩由所在县花纱布机构或百货机构供应布疋,外地经商者概不供应。烟台
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商贩经营的商品进行价格检查,检举惩罚不法商贩公开抬高物价,混淆商品名
称,以假充真,牟取暴利等投机行为。烟台天然电料行经营的82种商品中毛利超过成本200%者占12
种;斯美百货店所售自来火、汽油的毛利占300%。为保证副食品供应价格稳定合理,对猪肉、鸡蛋
进行核价,鲜鱼、水果实行议价,同时对饮食、服装、照像业进行核价。严格管理国家规定管理的物
资,禁止私商贩运和自由成交,小商贩零星收购的铜、锡等改由国家统一收购。在粮食、棉布、油料
油脂的统购统销中,严厉打击个体投机奸商的破坏活动,通过司法手续,处理了烟台瑞祥布店、大生
布厂、隆成布厂和违法粮贩。1955年莱阳专署工商科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视矿业政策执
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克服、制止乱采乱掘现象。监督检查中,以上半年颁发的采矿与探矿执照为依据,
详细审查申请,并前往现场实地勘察,以防止差错和不适当的批准采户矿权,达到有利于工农业生产
和保护矿床的目的。1957年10月4日莱阳专署工商科贯彻省商业会议精神,对个体商贩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品种进行控制,实行定点凭证进货。经营范围核定后,未经归口公司批准,不许随意变动。凭证
供货办法在地区间、行业间普遍实行,以求上下左右相互配合,防止无证商贩投机取巧和盲目增加。
严格价格管理,凡国营公司主管的商品有市场牌价者,个体商贩应执行此价格,从外地以零售价进货
者亦必须服从当地牌价。对不能掌握进货货源的收入偏高的个体商业户,采取税收调节的办法限制过
高收入;对代购代销的收入偏高个体商业户,在销售旺季适当调低代销手续费。调节个体商业户经营
时,采取全年计算营业收入与以旺(季)养淡(季)相结合的办法,防止旺季控制过紧造成全年收入大幅
度减少。对少数困难户和收入较少的业户,给予适当安排以维持其正常的收入水平。
60年代初期,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不准无证经营,不准贩卖粮油棉及猪肉、牲畜肉。1963
年全区个体商业建立进销货手续制度,进货有进货手册,销售有销售帐本,以便监督检查个体商贩经
营商品品种和执行价格情况。1963年10月24日专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已
发证个体商业者进行归口管理改造,妥善安排其经营业务。对准备取缔的无证商贩,事先作好调查,
然后再行取缔。经调查,1963年底,全区无证工商业者6494人。1964年全区在清理整顿工商企业登记
过程中,又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是年6月底,全区共有无证工商业者2383人。烟台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无证商业户的取缔工作,根据各人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安排力所能
及的工作,有的进入服务站,有的参加劳动就业,有的上山下乡,有的转入其他行业。是年11月18日,
专署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经常不断地清理整顿自发工商业户。第四季度是自发工商业户最有条件
增多的季节,应积极主动早做工作,制止在萌芽状态中。在自发工商业户较多的街道或生产队,应选
择一些屡教不改的业户当众处理, 以教育多数, 制止随意开、并、撤、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1964年末,全区无证工商业者减少到1809人。是年,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市内的商业零
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少企业存在牌匾、公章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超出经营范围、不经
申请登记擅自开歇业现象。经核准登记的"中国石油公司烟台分公司门市部",其公章是"中国石油公
司烟台批发站"。一些旧货委托行,核准登记兼营皮袄和戏装,实际上经营新制服装,旧货委托营业
额仅占其总营业额的8%至19.6%。兴隆街服务站未经核准登记便大量生产石膏像和塑料雨衣等。检
查中还发现有些商业零售企业不仅存在短秤、提价现象,而且有掺假现象。1965年12月15日专署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通知,纠正前一时期不合政策地撤销、合并和改变经营性
质的公私合营企业,要求已撤销的公私合营企业、已与国营企业合并或改变性质的公私合营企业应重
新恢复;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及其资金随店进行改造和定息,不得随意调动;今后对公私合营
企业进行撤、并、改,须由县人委请示省人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两个公私合营企业合并,也须经县委
统战部同意和县人委批准。1977年上半年,全区集中力量对私自外流的建筑队、运输队、包工队和副
业单干者进行清查整顿,收回劳动力,同时采取措施取缔黑市交易和长途贩运。是年取缔"地下"包工
队180余个,收回外流劳动力13900余人。1979年下半年,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7个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开始对旅馆、
饭店、浴室、修理、印刷、废品收购、委托商店等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烟台市区
成立特种行业企业整顿登记办公室,专职负责。经过清理整顿,全市区182户特种行业企业,有181户
符合管理规定,分别颁发了营业执照,1户违反国家政策的企业限期整顿。
进入80年代,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指导思想到方式方法都发生深
刻变化。1980年6月烟台地区工商管理局与卫生局、化工局、药材采购供应站联合对全区8处专业制药
厂和5处兼办制药厂(车间)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上级分别提出保留、限制发展和
限期撤销的处理意见。1982年4月12日烟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局、标准计量局、卫生局、物
价局共同组成食品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县属企业生产的酱油、面酱以及部分县市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
质量、卫生及物价方面的检查,在被检查的5种食品共61个样品中,各项指标达到质量要求的有9个,
占14.75%,未全部达到质量要求的有52个,占85.25%。其中属于糕点感官指标和酱油、面酱含盐超
标的轻度不合格品有9个,占14.75%属于食品杂菌指标超标的严重不合格品有40个,占65.57%;属
于致病菌直接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有3个,占4.92%。1983年7月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
局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游医药贩管理的通知》,对外地来烟的游医药贩加强管理,规定凡
出售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失效变质药品以及化学农药品者,一律取缔,情节严重者依法
惩处。 8月, 全市普遍开展对工商企业的验证,至年底共验证17000多户企业,查出无证经营的企业
172户,超出经营范围的企业793户,无厂房无设备的企业14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业33
户,擅自涂改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企业的名称牌匾印章不一致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2832户。
匕述有问题的企业经批评教育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别进行了处理。是年,全市对企业建立了
年检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对照核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行检查,如实填报《工商企业登记
事项年检报告书》,送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验,年检报告书存入企业档案。是年,全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法经营。共检查3700多个企业,查出套购和转
手高价倒卖国家紧缺物资、出售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和擅自提价等违法经营者620个,其中受批
评教育者279个,被处以罚款者270个,责令停业整顿者24个,吊销营业执照者18个,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者29个。1985年7~8月份,全市15命县市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卫生局、商业局、供
销合作社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城乡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在被检查的120个
个体商户中,出售商品存在突出问题的有威海4个个体售货亭经营冒牌香烟,福山区兜余镇望远六村
一摊贩出售的烤肠,细菌总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92.8倍,并含有致病变形杆菌。9月,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营业性录相放映市场秩序。经清查,全市共有492处,其中个体户193处,
整顿后个体营业户全部停止放映。1985年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
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对市直党政机关、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
办企业的现象进行检查纠正。按规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能移交的则移交给非党政部门经营,党政
机关经商办企业的人员撤回,机关干部职工向企业入股的资金抽回,党政机关领导在企业兼职的现象
得到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所得利润等资金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据统计,全市各
级党政机关所办企业共撤销233个。同年下半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2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1985)102号文件规定,对全市各类公司、中心进行清理整顿。据统计,全市各类
公司、中心共5338户,清理整顿后,符合规定条件的1705户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而变更为商店或服
务部的1422户,实际没有开业而被注销营业执照的594户,自愿申请歇业的1038户,因从事非法经营
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63户,待调查处理的216户。进入80年代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和积极
支持个体商业的发展,搞活市场,个体商业者收入提高,为限制其过高收入,政府采取适当提高税收
的办法进行调节。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重视对无证个体工商业者的监督检查,凡未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者,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有照经营的个体商贩,不准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
围,严禁个体商贩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等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群众监督制度日趋完善,
在个体市场上,配备群众监督检查员,设立群众举报箱和黑板报,对不正当经营者进行公开批评教育
或检举揭发。个体工商业者积极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984年烟台辟为沿海开放城市后,外资企业开始兴办。1985年2月1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烟台
市工商管理局代行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责。到1985年底,对外资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资企业实行局长办公会审批制度,首先由外资科审核,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第二,
制定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须知,让外资企业中的中外各方人员了解政策、企业登记办法和程序;第三,
加强与审批机关的联系,对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事先进行调查了解,摸清有关情况,为企业登记时打
下基础;第四,建立企业登记实地考察制度,检查核实开办企业经济条件的落实情况,是否具备合法
开业条件,为外资企业今后正常经营打下基础;第五,外资企业登记后,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回访,检
查企业的出资情况,合同、章程的履行情况以及登记注册事项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