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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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年间,舶来品和外商在华工厂生产的商品充斥境内市场,外国商标比比皆是。其时,
民族工商业亦使用商标。民国初期,烟台民族工商业有"马枪"、"九星"牌火柴、"三猫"、"蜜蜂"牌肥
皂等商标经注册使用。由于外商在中国享有商标特权,民族工商业的商标权益经常受到外国企业的侵
犯。对于商标纠纷,除官府予以受理外,商人的团体组织(行、帮、公会、商会等)也进行调解处理。
中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发生的商标纠纷,按照清政府1904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通过外
国领事裁判权处理。民国时期,商标注册由国民党政府商标局直接负责办理。
1938年日军入侵胶东后,敌占区内日本货及其商标充斥市场。解放区内人民政府为保护、促进工
商业发展,实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由各县实业部门办理商标登记注册手续,呈请胶东区行政公署批
准,发给注册证明,其时注册费100元到1000元(北海币)。1947年5月7日北海专署在《关于整顿工商
工作的指示》中指出,解放区已有多种多样的工业产品,大部分没有正规的商标和牌印,有商标的也
未正式登记注册,常被人冒充、影射、毁坏产品信誉,妨碍发展。要求各生产厂家根据生产需要,积
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加强商标管理,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批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政
务院财经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各地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商标填写申请书两份,
一份连同注册费直接寄交中央私营企业局,并附图样10张,印版1枚。另一份连同图样2张,送当地商
业行政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当地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审查,如发现填报不实,
或图样与实际使用不符时,应提出意见,申报中央私营企业局。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商标管
理条例》,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申请书应当先送经企业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均应报所在市、
县工商行政机关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6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
商标管理工作的报告》,对商标注册作了某些改进,规定属于内销商品的商标,划归直辖市、省辖市
(包括委托专署管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注册。1979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恢
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实行两级核转,即先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复审, 经初申、 复审同意申请注册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办理注册。
1983年3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境 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积极做好商标管理工作,其管理办法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宣传使用商标的作用和意义,增
强企业依法使用商标的观念。1950年8月国家《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颁布后,烟台市工商局在贯彻执
行过程中,积极宣传商标注册的意义,受到工业生产部门的重视,促进了商标注册的开展。当年就有
公营企业烟台贫民肥皂厂、私营企业新隆火柴厂、德顺兴造钟厂、程明造锁厂、瑞丰面粉公司等向中
央私营企业局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其中德顺兴造钟厂和瑞丰面粉公司的商标已于建国前经国民政府商
标局注册,此次依据新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注册手续。1964年11
月5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和手
工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商标清理整顿工作的联合通知》,向企业宣传商标注册的意义以
及加强商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不需要或不可能使用商标的,也要
在商品或商品的装潢上标明厂名、 地址或简单的记号, 以便于用户进行识别与监督。198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执行《商标法》,通过各种渠道,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提高企业对商标法规的正确认识,增强企业依法使用商标的观念。
是年,全市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新注册的商标163件,累计实有注册商标506件。第二,督
促企业按规定办理商标注册。1953~1955年,烟台市、莱阳专署和文登专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发展
国营经济和开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未注册商标暂
行管理办法》,要求所属各地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和私营的大中型企业已使用的商标,凡未注
册的均应办理注册手续。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对物资供应实行计
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一些企业不重视市场和商标注册。全区商标申请注册一时大为减少。
从1957年下半年起,全区贯彻国家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商标注册,未经
注册不准使用,全区商标注册又呈活跃局面。是年末,烟台市区使用商标的42户厂商已全部向中央工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申请手续,其中有8户厂商的12件商标已被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1979年末,
全区实有注册商标111件,到1981年末,全区注册商标增加到253件,其后每年均有增加,到1985年末,
全市累计实有注册商标1162件,当年新核准注册商标413件。第三,监督检查已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常用的管理办法有个别抽查、普查和重点检查。1973年检查发现,烟台无线电一厂生产的二级管与其
它生产单位的产品型号和表面装潢均一模一样,虽与用户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因产品没有商标,造成
退货,损失15000余元。有的单位单纯追求产品数量,忽视质量,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烟台电池厂
生产的电池,部分不符合商标规定质量,即贴商标出厂,用户反映强烈,经查17940节作退货处理。
烟台罐头厂一批不符合商标规定质量的水果罐头,即贴商标出厂,发往全国各地,信誉受到影响,经
济损失17000多元。第四,保护商标专用权,检查清理商标,处理假冒、盗用商标案件。建国初期,
境内假冒商标普遍存在,如车辆器件制造业中冒牌美国、瑞典的滚珠瓦,假冒日本制造的自行车零件,
针织行业中假冒商标更为普遍。1951年烟台市工商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取缔。1979年全区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境内所有工商企业使用的商标进行清理,摸清商标底数,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1981年烟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出23个混同商标,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均作了妥善处理。1982
年海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该县皮鞋厂仿冒上海某皮鞋厂"金鹤"牌注册商标生产皮鞋, 给予罚款
1000元的处罚。1985年检查发现文登县宋村镇大宋村村办联合企业用大油、火碱生产出售假冒烟台第
二化工厂"洁美"牌肥皂10万条,该县界石市场上查获莱西县姜山镇姜山六村个体糖果厂假冒徐州市糖
果冷食厂"黑狮"牌糖果2000多公斤,此外还查出冒牌自行车492辆,冒牌香烟60条。60年代中期,对
带有所谓"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修正主义"名称的商标给予撤销注册,督促厂家或更名、或合并、或
改变图形,重新办理商标变更注册手续。"文化大革命"中对一些商标名称,图案作为"四旧"、"毒草"
进行批判和扫除,商标档案大部分被销毁,商标只准使用带有明显政治含义的名称,至使混同商标增
多,仿冒、滥用商标的现象亦随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