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鉴证 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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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至民国时期,境内群众签订合同大多由当事者双方聘请中间人或商号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证明作保。商号作保俗称"铺保"。合同的履行由签订双方按当地俗规办理,无统一管理措施。
建国初期,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均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监督履行。有
特殊情况者,由其他机关、国营企业单位或合作社作担保者监督合同、契约的履行。国营工商业机构
同私营工商业户订立的重要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合同也实行鉴定、审批制度。1957年后,全区签订经
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监督检查履约情况,协助基
层单位解决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979年后,全区逐步开展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工
作。1982年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各类经济合同达6876份,总值8929万元,通过鉴证发现无
效经济合同4份,查处违法合同2份。1983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管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为工作重
点,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0291份,总值17181万元,通过鉴证发现无效经济合同60份,查处违法合同
5份。1984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鉴证经济合同(含生猪合同)165656份,总值23518万元,通过鉴
证确认无效经济合同3份,查处违法合同2份。1985年5月8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各县(市、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及市直有关部门转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凭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自6月1日起,在全区推行"两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1985年下半
年,全市工商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公司(中心),清查出利用经济合同形式,以紧俏商品为诱饵,进行
空买空卖等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11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