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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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前,境内无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经济活动中使用合同的历史较长,土地买卖、
借贷抵押、遗产继承、雇工卖身等一般都有契约、文书、字据等。清代,合同在涉外领域也有应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品交易、实业开发、市政建设等各个方面,合同被广泛采用。1950~1957
年,境内一些企业内部设有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经营成为国营商业的主要业务方式。1958年后,一些
基层合同管理机构被撤销。1962年始,经济合同逐渐被采用。"文化大革命"初期,经济合同制一度废
止,行政干预代替科学的经济管理。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全区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仲裁条例》,全区又陆续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5年8月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
管理科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至年底,全市15个县市区均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4个
县市区成立经济合同管理科(股),4个县市区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相继成立合同
管理机构,全市有3442个工商企业成立合同管理组织,一些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亦建立合同管理小组或
配备合同管理人员,经济合同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