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税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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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1962年9月,对小型业户的定额纳税实行发证。1963年初,对所有工商户进行全面审查登
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对原发纳税证进行整顿。1966~1976年税务登记停顿。1982年底开始,
对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服务性业务
及其他有经营收入、收益,依法有连续性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颁发税务登记证。并规
定,对开业或停业单位,须提前30天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证;对变更企业名称、改变
生产经营范围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15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金;
对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商贩和出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固定工商业户除外),进入市场后,应向税
务征收点办理登记手续。
纳税鉴定 1955年10月,莱阳专署开始纳税鉴定工作。在莱阳城关选有代表性的国营、合作社企业
20个,进行纳税鉴定工作试点,12月结束。对私营纳税业户不进行纳税鉴定,用内部排队方法控制纳
税户的纳税情况。1957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农业社的副业生产进行纳税鉴定。如掖县兼营副业的农业
社434处,到4月已鉴定318处。1962年9月20日,烟台专署税务局通知,对企业纳税鉴定进行检查、修
正和补充,并强调坚持纳税申报、报告等制度。1982年,在重新进行税务登记中,对所有单位的纳税
重新进行鉴定或修订、补充工作,使各单位做到依法纳税。
纳税申报 1982年11月,烟台地区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纳税单位和个人,遵守纳税申报制度,
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报表。对不按时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
缴纳。纳税人申报减税、免税未获批准前,仍须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
税务检查 建国初期,个体经济成份较多,偷漏税情况时有发生。莱阳、文登专署和烟台市各级税务
部门均配备专职检查员。如龙口设4人检查站,沙河、朱桥、桃村、栾家口、水沟头等海口要道设1名
检查员,从事专业检查工作。同时,还设密报员,建立缉私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突出检查。1950年,
烟台市税务局查获偷漏税147户,税额达6689万元(旧人民币)。1951年7~12月,莱阳专署税务局查获
税务案4300件,其中补税1962件,罚没和移送法院2338件。1966~1976年,税收检查工作停滞。1978
年后,恢复税务检查工作。1982年底,烟台地区税务局规定,基层税务专管员要每季进行一次检查,
半年组织专管员互查一次,各县(市)税务局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纳税普查。对检查
中有争执的问题,纳税业户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但必须先执行检查机关的意见。对检查出来的问
题,要填写《税收检查定案单》,纳税户据此调整帐务,补缴税款。
违章处理 1957年3月,莱阳专署税务局规定:对行商违章情节较轻者,只补税不罚款,对违章情
节较重的,除补税外,课以罚款(罚款10元以下,由征收单位商请区、乡领导决定;罚款10元以上,
报县(市)税务局批准;罚款50元以上,由县(市)政府批准);对国营、公私合营、集体企业和单位,
税款逾期应交滞纳金,由征收单位自行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报县(市)税务局处理。其中对情节较
重者,除加征滞纳金外,报县(市)政府批准课以罚款;对小商小贩及单干农民违章,以教育为主,处
理从宽。屡教不改者,参照对行商的规定酌情处罚。1982年,山东省税务局对违犯税法的纳税单位和
个人的处理重新规定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期限纳税的,均加收滞纳金;纳税单位和个人偷
漏税行为,需罚款的,由县(市)税务局批准执行;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案件,按法津程序办理;
凡处以罚款或依法惩处的案件,都必须建立档案,要有询问笔录、证言材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补税罚款凭证、领导审批签字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装订存档,长期保管。对拖欠税款、滞纳
金和罚金,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吊销其税
务登记证,限期缴税;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烟台地区税务局在贯彻上述规定中,还要求各县(市)税务局在税务检查和税源登记时,整理好
户管资料,存档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