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根据地税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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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征收进出口货物税,建立报验完税、违章罚款等制度。1946年3月13日颁布的《胶东区暂行关
税税则》规定,出入口货物,必须向出入口地海关或工商所、站机关报请检验。征税后,由税务机关
在征税的货物上粘贴验讫证,加盖验讫戳记,填发税票。商人在有效期内分运时,持原税票向就近税
务机关换领分运证,不再征税。对偷运禁止出入口及统一管理的物品者,一经查获,或没收其一部分
至全部货物,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报验纳税的货物,查出后,除补税款外,处税额1~10倍
罚金,罚金最高不能超过货物总值的60%。
征收营业税,采取营业者报税,评委会评议的办法。农村营业税每年评议一次。评议时先确定典
型户等次,通告各厂商,限期自报等次。村评委会根据厂商的报告进行评议,区、镇评委会复议确定
后,通告各厂商按期缴税。厂商如不同意,可声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再声请县、市政府复
查确定。城镇营业税按资本在200万元(北海币,下同)以上,或每季纯利额在55万元以上的营业者,
由厂商按季申报其纯利额及应缴税额,交市镇评议委员会评议,确定其纳税额,经县、市政府批准后
征收。资本额不满200万元,或每季纯利额不满15万元,并且帐簿与核算不完备的营业者,由税收机
关分别不同行业,参考税率,估定应纳税额,再召开各行业代表会,公布总负担额和行业应负担额;
代表讨论后,市镇评委会评议报政府批准,分别通知各行业,各行业厂商民主讨论,自报公议,确定
各户应纳税额,再提交市、镇评委会评议后,经政府批准公布征收。对盈余较大的摊商,有组织者,
在其组织内成立资本审查小组,根据其营业情况自报公议,确定其应纳税额。无组织的摊商,可按街
道划分小组自报公议,确定纳税额。不管那种情况,均要呈报市、镇评委会复议后,经政府批准公布
征收。
征收产销税,初期是售出时征税,后改为出厂前征税。由厂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报税,
按件发给税证,自行粘贴,控制发生偷漏税现象。1947年规定,不论公、私、合营和合作社,均要办
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登记证,每年更换一次。产品纳税后,按纳税货品数量发给验讫证、税证,
并加盖验讫戳,方准出厂销售。对规模较大厂商,派具驻厂征收。厂商分散的地方设代办员代征。对
偷漏税的厂商,查出后除补缴税款外,处税额的0.5~5倍罚金。罚金最多不能超过物品价值的80%。
征收屠宰税,凡经营屠宰业者要办理登记,宰杀的牲畜须报告税收人员查验,征收税款,扯发货
票,加盖验讫印,方准出售。对私自宰杀、出售者,除追补税款外,处税款的O.5~5倍的罚金。宰杀
老、废、残牛、驴、骡、马,经检验批准免征屠宰税,城市设有屠宰场的,要集中宰杀。无屠宰场的
城、集镇,划定肉市,集中买卖,便利收税管理。乡、镇、村、集分散地方,设代征员代为征税。
交易税包括牲畜交易税和海产品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的征收:买卖成交后,报告税务人员,实行
市场检查、登记、核算征收税款,并填发税票。1947年3月规定,对偷漏牲畜交易税者,除追补税款
外,处税款的 O.5~5倍的罚金。海产品交易税的征收:对集中在交易所出售的海产品,由税务机关
派员驻交易所征收。渔行、代理店及渔业合作社经营的海产品,直接向税收机关扯票完税。对偷漏税
者,除追补税款外,处税额的1~3倍罚金。
征收盐税, 自开征起即设有关卡。 抗日战争时期,食盐未实行专卖,盐税由盐民合作社征收。
1945年10月,胶东区工商管理局成立,食盐实行专卖,盐税由当地事务所或检查站征收。1949年山东
省盐务局成立,按盐区设分局,分局下设盐务所。盐税征收管理,由盐务部门负责。盐税征收机关设
填票、会计、检验人员。填表员将购盐人购盐数量及用途填写盐票,核算税款并盖章,将缴查和收执
两联交会计员。会计员审查无误,收取税款,加盖会计及机关章,交购盐人。购盐人到盐滩交查验员,
查验员盖章后,照数付盐。对偷运食盐者,初犯给予补税教育;再犯除补税外,处税额的0.5~2倍
罚金;屡犯者,除没收盐外,并酌处罚金。
征收营业牌照税,开业前填登记申报表,经检查属实后,发给营业牌照。营业牌照税按营业性质、
范围分等征收。各厂商自报等次,由县、市政府协同商会评议委员会评定。完税后,开给纳税收据。
对不领牌照不纳税或拖欠税款不缴的厂商,除令其补领牌照、补缴税款外,处税额的O.5~5倍罚金。
罚金最多不能超过物品价值的80%。
缉私 在武装斗争和经济斗争并存的特殊情况下, 胶东革命根据地加强税收缉私工作。 武装缉私。
1939年北海专署成立40余人的税收武装,1941年东海专署建立30余人的税收武装,到1942年胶东区税
收武装发展到849人,枪支381支。l943年5月,胶东行署组织一个团的税收武装,分驻各地,实行武
装缉私,保护税收。群众缉私。1945年11月,开展群众性的反走私活动。1948年2月23日《胶东区缉
私暂行章则》规定.凡解放区内群众、机关、部队及一切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对走私偷税者,均有查
缉的责任和权利。1948年10月烟台市第二次解放后,税务机关对不法商人的偷漏税活动,除进行公开
检查外,还在职工店员中建立密报员,揭发不法商人偷漏税活动,打击不法商人,维护税收的严肃性。
1949年烟台市查获缉私案45起。
胶东行署在开展缉私工作中,实行奖励政策。1941年,胶东行署公布的《货物缉私暂行规则》规
定,凡没收私货变价后和漏税货物罚款,均提5%作查获团体公费。1943年4月公布的《胶东区缉私暂
行条例》规定,政府机关、税收机关和武装部队,缉私奖励按5%提取(但一次不得超过20元);民众
团体和民兵缉私小组,缉私奖励按20%提取(但每次不得超过100元)。1945年11月,胶东行署《关于
缉私人奖励的决定》规定,除工商机关外,凡缉获走私或偷税的货物,以没收变价(或估价)或罚款,
提取30%奖励缉私人员。1946年10月《胶东区缉私暂行条例》规定,经群众告发或密报而缉获的,提
取20%奖励报告人。缉获解放区不法分子私酿烧酒或区外购入烧酒者,按没收价款提取50%作奖励金。
1948年2月,胶东行署修定缉私条例和奖励办法,机关、部队、团体人员缉私,提取没收变价款或罚
款的50%奖励其机关;税务人员缉私,一律不提奖,对特殊人员,报上级批准给予政治表扬或物质奖
励;群众举报缉获的,提50%作奖金,其中70%奖励报告人,30%奖励缉获人(缉获者为税务人员,
奖金要交公)。1949年4月18日,胶东行署《关于违法漏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地方税中,告发
或查获偷漏迷信品税和屠宰税,除税务人员外,提奖80%;告发或查获偷漏牲畜交易税罚金,包括税
务人员在内,提奖60%。查获偷漏统税的,直接缉获者,变价款按50%提奖,罚金按80%提奖;检举
并协助查获者,变价款按40%提奖,罚金按70%提奖;检举由税务机关查获的,变价款按30%提奖,
罚金按60%提奖。查获走私、偷漏进出口税,除税务人员外,估价款按30%提奖,罚金按50%提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