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契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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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凡置买田房,按价银每两纳税3分。光绪初年,典卖田房,均按契价每两银征税2分。后经
几次调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价银每两征税6分。宣统元年(1909),卖契税率9%,典契税率6
%。
民国初年,仍沿袭清末办法征收契税。并增加契纸费,每张5角。1914年,卖契税率调为6%,典
契税率调为3%。1915年,卖契税率5%,典契税率2%。1927年起,契税之外又增加附加税,到1934
年,卖契税率6%,典契税率3%,附加税最高为正税的50%。
40年代,胶东解放区也征收契税。1940年《胶东区田房契税暂行章程》规定,买契税率6%,典
契税率3%,买典契纸每张6角(北海币,下同)。1944年10月,《胶东区田房契税暂行办法》规定,契
税改按土地等级征收,特种地每官亩征税1元;每官亩1~3级地、4~6级地、7~8级地、10~12级地、
13~15级地、16~17级地分别征税5元、10元、17元、25元、34元、44元;上等地每官亩征税25元,
中等地征税13元,下等地征税5元。游击区和敌占区的契税则减征40%。1946年10月,胶东行署颁布
《胶东区田房契税暂行条例》,对契税进行修正补充。买契税,评定土地等级区,每级每官亩征税4
元;划分3等地区,上等地每官亩征税70元,中等地50元,下等地30元;山岚、草场,每官亩征税3元;
新垦荒地、河滩地的契税减半征收。承典不动产(田房),须领买典契,不收契税,契纸费一律每张10
元。
建国后,仍征收契税。买卖,按卖价6%征收;典当,按典价3%征收,增送,按现价6%征收,
交换,价值相等不征税,不等按差价6%征收。1967年停征。1971年恢复征收,征收办法和标准同前。
1976年契税业务日趋减少,到1979年财政决算无此项收入。1953~1978年,全区共收契税4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