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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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正课)和"杂课"3种。灶课,向生产盐民征收;引课,向运销盐
商征收;杂课,各项附加税的统称。灶课,以灶丁、灶地和盐锅计算征税。每灶丁征银1钱4分7厘3毫,
每亩盐池征银6厘,每口盐锅征银1钱2分。同时向盐民征鱼盐课钞、食盐折价等杂费。引课,按"票"
征税,每票运盐112.5公斤,征银1钱6分7厘7毫。票税之外还有领票公费银、缮书银、缴销残票解费
银等杂费10多项,杂费占总收费的33%。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为筹"庚子赔款",登、莱、清3府
所属滨海18县盐税,除照征正、杂税外,每张盐票加征银1两,沿海18县共加征银30900余两,其中莱
阳县年加征银2960两。
民国建立后,盐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1914年3月,生产盐每担(50公斤)征税 0.70元;运销盐每
票(50公斤)征税O.60元。1919年5月1日起,食盐每担征大洋0.40元,鱼盐每担征大洋0.20元。1923
年9月,鱼盐每担加征税0.10元。1926年5月,食盐每担加征O.20元。此后,多次加税。到1933年11
月,食盐每担征税2.60元,鱼盐每担征税1.00元。各县历来称盐用司马秤,每担50公斤,改用新秤
后,每担仅39.375公斤,盐量减少,但税额不减。
1938年, 蓬、 黄、掖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将盐税作为产销税征收,实行从量定额税率,每担
(50公斤)税额1元(北海币,下同)。后经多次调整,每担税额增至3元。1943年,对盐实行专卖制度,
在交易环节征税,不分食盐和渔盐,内销和外销,一律每担征税2元。1945年后,物价不断上涨,胶
东行署曾多次调整盐税,到1947年每担征税500元,1948年底,盐税从产销税中分出成为独立税种。
1949年2月,盐税采用定额税,按地区和盐种分别规定不等的税额。莱州盐区产的盐每担征税600
元;威宁石盐区产的盐每担征税500元。同年7月,胶东行署规定,内销盐每担征税lOOO元,渔业用盐
每担征税500元。11月省盐务局规定,内销盐每担征税16500元,渔业用盐减半征收。
建国后,盐税以吨为计税单位,按地区规定差别税额,在生产环节征税,行销全国,不再重征。
莱阳专区每吨食用盐征税140元(新人民币,下同),渔业用盐每吨征税42元,工业用盐免税。1957年7
月1日起,食盐每吨税额调为172元,农牧业用盐按食盐税额的40%征收,每吨68.8元。1958年7月1
日起,盐税由盐业供销单位征收改由税务部门征收。1959年12月18日,烟台专署财政局规定,调高食
盐出场价(零售价不变),每吨税额由172元降至159元,农、渔业用盐税额仍然不变。1973年税制改革
时,盐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因盐税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和计征办法,实际上仍单独征收。1980年10月
1日起, 每吨食盐减税12元,国营盐场每吨征税147元,集体盐场每吨征税138元,直至1985年未变。
1984年9月,又将盐税定为独立税种。
货物税 1929年,烟台对卷烟、面粉开征货物统税。1931年1月,征收范围扩大到棉纱、火柴、水
泥等产品。1935年,对火酒也开征统税。1941年,征收范围又扩大到烟叶、棉织品、啤酒、汽水等产
品。每担(50公斤,下同)熏烟叶征税600元(法币,下同);每担棉纱甲种征税7.59元、乙种8.63元、
丙种11.25元、丁种15元;每包面粉征税20元;安全火柴甲级每箱征税23.40元、乙级30.15元、丙
级36元;水泥每包(170公斤)征税320元;每箱啤酒征税480元;普通火酒每公斤征税30元。1945年停
征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
1938年秋,蓬、黄、掖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对进出境的货物征收进出口货物税(又称出入境税、
进出口税、过境税、关税等)。当时货物税有两种:一种是统治关税。龙口海关隶属东海关管辖,东
海关被日本人把持,经民主政府与龙口海关谈判,同意将海关收入60%作为抗战经费。为此,设龙口
海关办事处,4个月收款约20万元。1939年春,抗日民主政府撤离县城,停征统治关税;另一种货物
是救国捐。1938年开始征收,1939年春暂停征收。同年7月,蓬莱县和黄县恢复征收,8月,掖县也恢
复征收。货物救国捐税率最低5%(国产工业品及农产品等),最高80%(迷信品等)。凡出境国产手工
业品及农产品,须经民主政府批准。入境原材料和工具,救国捐可部分或全部免征。1941年,将货物
救国捐改为货物税。1943年6月开始,侵华日军对根据地推行倾销政策,破坏根据地的金融业和纺织
业,为此,将进出境货物固定比例税率改为"弹性税率"。1945年1月9日胶东行署规定,出口生油税率
5~30%,豆油5~40%,皮硝40%。同年10月,胶东行署发布布告,将货物分为"禁止出境免税入境
货物"、"征税出境货物"、"征税入境货物"和"禁止入境货物"。禁止出境货物有粮食、牲畜、皮革、
五金和现金。免税入境货物有军火材料、电话材料、五金、粮食、木料、文化用品、牲畜、电料、棉
纱制品和石油。征税入境货物有肥料、颜料:化学用品、纸、火柴及毛巾、肥皂等生活日用品,税率
5%;瓷器、色布,税率10%;烟叶,税率15%;丝织品、糖、果品、钟表、毛织品、山货、海产品,
税率20%;国产烟、咖啡、茶叶、税率40%;油漆、糕点、罐头,税率50%;火油、人造丝织品、化
妆品、装饰品、国产酒及各种调味香料,税率60%;外国烟、外国酒,税率80%;迷信品,税率100
%。征税出境货物有猪肉,税率10%;木材、食油、花生米及花生果,税率20%;猪小肠,税率50%。
严禁入境货物有毒品和赌具。1949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货物税作出统一规定,从价计征,最低
税率2.5%,最高税率100%.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纳税货物品种1136个,实行从价计征,税率最
低3%,最高120%。莱阳、文登专署及烟台市征收货物税主要品种有酒、植物油、水产品、橡胶制品、
皮毛、矿产品、土布等。文登专署酒税收入占货物税总收入的50%以上,植物油和水产品税收各占20
%以上,其它货物税收入不到10%。1950年6月,国家将纳税品目减并为358个,并调减部分品目税率。
1953年1月,纳税品目又调减为172个,同时将工厂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货物税征
收。将卷烟、棉纱、酒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营业税 1931年,烟台(今芝罘区)开征营业税。征收办法分为3种:按营业额征税,税率分0.2%、O
.3%、O.5%和l%4级,其中经营衣、食品税率0.2%,经营奢侈品税率1%;按资本额征税,税率
分0.4%、0.6%、1%和2%4级,其中工业生产税率0.4%,银店和钱业税率2%;按纯益额征税。税
率一律1%。凡营业额不足1000元,资本额不足500元,销往外国的花边、发网、绣花、丝绸等免征营
业税。营业税分四季征收,1934年,烟台全年营业税收入16万多元。1936年修定税率,按资本额征税,
税率改为0.5%、1%和1.5%3级;按纯益额征税,税率改为0.3%、O.6%和1%3级。并改四季征
税为按月征税。改定税率后,烟台年增加营业税收入15万元。1938年12月,增开油类营业税,征收范
围包括烟台、威海、龙口及福山4地。凡从事榨豆油、花生油、麻籽油、棉籽油及芝麻油者均要缴纳
营业税。一昼夜榨油25公斤、40公斤、60公斤、100公斤以上,其税额分别为年税10元、16元、24元、
30元。同年,对当业也开征营业税,采用定额税率,资本额5000元、1万元、2万元以下者,年税分别
为100元、200元、400元;2万元以上者,每增加5000元 (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算) 增加税款50元。
1947年,国民政府修正的《营业税法》规定,按营业额征税,税率3%;按纯益额征税,税率6%。
1938年,蓬、黄、掖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按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额在原基础上减征三成。同
年8月,制定新税则,通令施行。1939年春停征。1942年1月,胶东区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胶东区战
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开征属于营业税性质的战时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营利事业所得和
存款利息所得,纯利满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税率分别为1%、2%、3%、5%;5000元以
上者,每增1000元,增税1%,税率达25%后,不再增加。1944年,征收秋季战役前解放区营业税,
以纯利1000元为起征点,税率0.3%。再每增加500元,税率递增O.02%,税率达到20%为最高税率。
秋季战役后到年底的新解放区的营业税,减半征收。1948年11月,胶东行署公布《胶东区营业负担暂
行办 法》,将营业税改按营业状况分等征收。共设130个等级,1等年负担税额200元,130等年负担
税额59.6万元。超过130等者,酌情分配负担税额。各营业单位负担等次每年评定一次,税额分两次
缴纳。对新解放区营业税负担视情况可减征或免征。1949年1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营业
税暂行条例》,一律按营业者每季纯利额征收,税率5~35%,共分12等。不满1万元免征,满1万元,
税率5%,100万元以上者,税率35%。
1950年1月,营业税作为工商业税中一个税种征收。营业税分行业实行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
税率1~3%;按收益额计征,税率1.5~6%;按佣金收益额计征,税率6~15%。1951年7月,烟台
市税务局决定,对合作社的营业税减征20%。1953年1月,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也并
入营业税征收,税率为1.5~15%。1958年改革税制后,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1984年9月,烟台市又开征营业税。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
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商品销售收入、商品
购销差价、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按行业共划分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税率。
每个比例税率又分3%、5%、10%、15%4种。凡临时经营者,实行幅度税率,贩卖粮食税率3%;贩
卖农、林、牧、水产品和旧工业品及安装、服务业,税率5%;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的,税率8%。
贩卖品种在营业税中已规定税率10%的,按10%征收,对有些临时经营者,还可加征一到十成的营业
税。
烟酒税 清光绪十四年(1888),莱阳县有领帖的烧酒锅8家,每锅年纳税制钱10贯。1902年增加到40
贯,经营黄酒者,年纳税4贯。
民国建立后,于1914年将烟酒税分为制造税和公卖费两项,按季征收。烟草每50公斤征税1.20
元,烧酒每50公斤征税2.80元,黄酒每50公斤征税O.88元。税费之外,还年征门牌凭单费1元,烧
锅特许费16元,黄酒馆费8元,零售烟、酒暂许牌照费均2元。1936年规定,旱烟丝和水烟丝每50公斤
征税5.60元(银元,下同);烟叶和碎烟丝每50公斤征税2.40元;烟末和烟梗每50公斤征税0.60元;
烧酒每50公斤征税5.60元;黄酒每50公斤征税1.78元。
1938年, 蓬、 黄、掖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在解放区内将烟酒税作为产销税中一个税种征收。
1939年春停止征收,同年8月恢复征收。1944年12月,规定纸烟出厂从量征税,每支5厘(北海币)。生
产厂家需购买税证贴于烟的封口处,方准出厂。1945年12月,胶东行署修改税率,将烟酒税分等征收。
甲等酒税率25%,乙等酒20%,丙等酒15%;甲等烟每支征税3分,乙等烟2分,丙等烟1分。1946年9
月,胶东行署对烟酒税率又进行修改,酒的税率分别按估价的20%、15%、10%和5%计征;烟的税
率分别按估价的10%、7%计征。同年10月将机制纸烟税率提高到15%。
建国后,停征烟酒税,改征货物税。
屠宰税 1916年,征收屠宰税,牛每头1元,猪每头O.30元,羊每头O.20元。1918年,猪、羊每头
征收制钱250文,牛每头征1贯。1938年12月,《烟台市屠宰税征收章程》规定,牛每头征收国币1元,
猪每头0.30元,羊每头O.20元。1947年屠宰税改为从价征收,税率10%。
1945年10月,胶东革命根据地开征屠宰税,猪每头20元(北海币,下同),羊每头5元,禁止宰杀
牛。1946年9月,屠宰税改为从价计征,按市价90%作征税标准,税率3%。1947年3月,屠宰税按估
价(以县为单位,按市价的90%作为估价)征收,猪、羊税率15%,大牲畜10%。1947年7月,猪、羊
屠宰税改按重量征收。猪不足50公斤者,征税600元;50公斤以上者,征税900元;75公斤以上者,征
税1200元,羊不足10公斤者,征税100元;10公斤以上者,征税150元。1948年8月,胶东区工商局规
定,猪每头征税4500元,羊每头征税700元,为照顾群众习惯,春节期向停征屠宰税。
1951年,屠宰税按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对自养、自宰、自食的,免征屠宰税。
1958年1月,将屠宰商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征收,税率调为13%。对
农民宰杀牲畜,仍按10%征税。1957年,屠宰税税率调为8%。1969年11月,屠宰税改按头数征收。
每头猪征税2元,每头绵羊0.40元,每头山羊0.20元。春节前半月内宰杀的牲畜减半征税。1973年,
将经营屠宰业务的工商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但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仍征收屠
宰税。1983年9月规定,猪每头征税2元,菜牛及大牲畜每头4元。凡经乡(镇)政府或兽医部门批准宰
杀的老、弱、病、残大牲畜,免征屠宰税。农民在春节前半月内宰杀自养的猪,不分自食或出售,一
律免征屠宰税。上述标准,直至1985年未变。
印花税 1912年,烟台开征印花税。1914年,凡财、物成交的所有契约簿据凭证,均须贴用印花方
为合法凭证。印花税票分赭(1分)、绿(2分)、红(1角)、紫(5角)、蓝(1元)5色。将契约簿据分为两类:
一类是价值10元(银元,下同)以上贴花1分的有发货票、寄存货物凭据、当票等;价值10元以上贴花2
分的有货物凭单、预定买卖货物单据、租赁土地房屋字据、银钱收据、各种贸易所用帐簿等。二类是
提货单、承揽字据、保险单、存款凭证、公用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字据、借款字据及合资营业合
同,纸面金额10元以上贴印花2分;100元以上贴印花4分;500元以上贴印花1角;1000元以上贴印花2
角,5000元以上贴印花5角;1万元以上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50元。印花税由各县政府征
收。1916年2月,海阳、荣成、福山、招远、栖霞、掖县、黄县、莱阳、蓬莱、牟平和文登11县共销
售印花5196.88元。1930年起,由印花税局专销。1932年,对船舶执照开征印花税,每照贴印花1元。
1933年,对营业执照也开征印花税。1934年11月,印花税局撤销,印花由邮局代售。印花税改按每件
票据单金额计算,满3元贴印花1分,满10元贴2分,满100元贴3分。1947年9月,对劳务报酬收据贴印
花税票,员工月收入不满40万元免贴印花,超过40万元部分,每干元贴印花税票1元。
胶东革命根据地,于1947年3月开征印花税。征税对象为商事凭证,包括营业用帐簿、折、取款
簿及照帐簿、金融业支存款簿折、清单收据及汇票等。实行分级比例税率,交易额满5000元贴印花5
元,满6000元贴印花6元,满7000元再每增加1000元,增贴印花1元。1948年2月,停征印花税,烟台
市于1949年9月又开征印花税。
建国初期,按财政部规定的30个税目征收印花税。1950年6月,减掉职工领薪金等5个税目,余者
除发货票按3%贴花外,其它均按件贴印花。1951年1月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实
行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O.1‰、O.3‰、和3‰3种。凡凭证金额不满1.5万元的则免征印花税,但
电影、 戏剧及娱乐票券除外;实行按件定额贴花的税额分别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4种。
1953年1月,将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保险费收据、货物收据、汇兑储蓄存支款单据、提货单据、
寄存单据、电影戏票等12个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1958年9月,
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牌照税 烟酒营业牌照税 中华民国建立后,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烟酒营业牌照税采取招商投
标办法征收。中标人被称为"委派烟酒营业牌照税承办员",有权照章征税。1935年,烟台烟酒营业牌
照税包额为9205元。烟酒营业牌照税分整卖和零售两种。烟整卖:卷烟厂商经营的分公司和特约经销
处,每季纳税100元;整批买卖烟草行,每季纳税40元;烟类批发站,每季纳税20元。烟零售:开店
营售,每季纳税12元;为主兼营店,每季纳税8元;少量兼营店,每季纳税4元;设摊零售者,每季纳
税2元;零售小商贩,每季纳税5角。酒整卖:年批发满12万公斤,每季纳税32元;年批发满6万公斤,
每季纳税24元;年批发满1.2万公斤,每季纳税16元。酒零卖:专卖各种酒店,每季纳税8元;兼卖
酒店,每季纳税4元;设摊零售酒者,每季纳税2元;零售小商贩,每季纳税5角。1947年1月,烟酒营
业牌照税改按资本总额计征,由各县自定,税率最高3%。
1938年,蓬、黄、掖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1939年改革税率,按经营规模
大小划分为16个等级征收。1942年1月,将烟酒列为奢侈品禁止入境,同时停止征收烟酒营业牌照税。
1947年3月恢复征收, 采用定额税率,分甲、乙两种。甲种又分50个等级,1等税额3万元,50等税额
200元;乙种分30个等级,1等税额5000元,30等税额100元。1948年8月,停止征收烟酒营业牌照税。
车船牌照税 民国时期, 称车船牌照税为使用牌照税。1947年乘人小汽车年税50~100万元、
(国币,下同);乘人大汽车和载货汽车80~160万元;摩托车20~40万元;人力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轮车在人力车基础上加收50%;畜力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牲畜驮运最高不超过5万元;肩担运输
最高不超过2万元;机动船每吨年税1~2万元;人力船年税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运输自用货物者,
纳税额为营业税额的50%。各县市征收标准,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由县市政府拟订报县市参议会议
决后实施。使用牌照每年要更换一次,同时征收税款。
解放区于1947年3月开征车照费。车照费每年分4期缴纳,胶轮大车每期3000元(北海币,下同);
铁轮大车1500元;脚踏车、胶轮小车、双轮小车300元;机关、部队等自用大车,免征车照费。同年7
月停止征收。1949年,烟台市又开征车船牌照税。乘人小汽车年税8000元;乘人大汽车和载货大汽车
1.2万元;摩托车4000元;脚踏车1000元;胶轮大车4000元;非机动船载重不足1.5吨者免税,1.5
吨以上者年税3000元。
1951年3月,省政府决定,烟台市征收车船牌照税,石岛、威海、龙口征收船牌照税,莱阳、文
登专署停征车辆牌照税。此年,车船牌照税税率为:乘人汽车7座以下,自用每辆每季纳税70万元(旧
人民币,下同),营业每辆每季纳税45万元;8座以上的每辆每季纳税40万元;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
每吨每季纳税14万元;二轮摩托车每季纳税12万元;三轮摩托车每季纳税15万元;胶轮大车半年纳税
6万元;乘人马车半年纳税5万元;大地排车半年纳税3万元;小地排车半年纳税1.5万元;人力三轮
车半年纳税1万元;脚踏车年税3.2万元;机动船分50吨以下和50吨、151吨、301吨、501吨、1001吨、
1501吨、2001吨、3001吨、4001吨、5001吨以上11等,其税额分别为每吨每季0.30万元、0.35万元、
O.40万元、O.45万元、0.60万元、 O.75万元、0.90万元、1.10万元、1.30万元、1.50万元
和1.80万元;非机动船分为10吨以下和11吨、51吨、151吨、301吨以上5等,其税额分别为每吨每半
年0.30万元、O.40万元、O.50万元、O.60万元和 0.70万元。同年9月,车船牌照税采用定额税
率,机动车船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和农民自用车船、
消仿车、救护车船、运送垃圾车船等,免征牌照税。1953年6月,车辆牌照税税率调为:乘人汽车7座
以下,烧汽油每季纳税35万元,烧木炭的28万元;8座以上,烧汽油每季纳税40万元,烧木炭的32万
元;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烧汽油的每吨每季纳税12万元,烧木炭的9.6万元;三轮摩托车烧汽油的
每季纳税10万元,烧木炭的8万元;畜力大车、乘人马车、大地排车、小地排车、人力三轮车、人力
二轮车和脚踏车年税分别为6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O.80万元和4万元。1955年5
月,威海市开征车辆牌照税,1957年4月起,莱阳专区开征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1962年1月,全区全
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其税率基本与前相同,唯非机动车年征税额增加1倍,501吨以上机动船季征
税额适当下调。1963年春,开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67年1月停征。1970年1月,烟台市和威海市恢
复征收自行车牌照税,每辆年征税2.40元(新人民币)。1973年税制改革时,凡缴纳工商税单位的车
船牌照税均并入工商税征收,私人用车辆继续征收牌照税。1978年1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莱阳县开征城厢铺捐。各商号注册后,均须缴纳铺捐,月
征制钱30余贯。
民国建立后,莱阳县继续征收城厢铺房捐。开始按季征收,1924年后则按年征收,年征制钱300
余贯。1932年停征。1930年6月,烟台西南河某街征收房捐,每间征大钱100文。1934年,烟台特区房
捐按租价由7.8%提高到10 %征收。1935年,烟台特区铺房捐按租价的10%征收,主客各承担50%;
住房捐按租价的3%征收,由房主缴纳。此年起,房屋不分新旧和地点,一律每间年加收房捐1元。日
伪统治时期,仍征收房捐,按租金课税,按季征收。
1946年3月,胶东行署决定,开征城市田房税,房屋按租赁收入的5%征收,田地按一般年景收入
的10%征收。
1950年1月,烟台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征收1%;地产税按标
准地价征收1.5%。军属、烈属、居民及学校、慈善事业、庙宇、机关、部队等住房免征。此年秋,
烟台市共有房152982间,应征房税2.6亿多元(旧人民币),实征2.3亿多元,差额为免征部分。1953
年1月,房产税率调为1.2%,地产税率调为1.8%。1955年,威海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7年,
对集体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税改按帐面价格计征。1973年,将企业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一起征
收,只对房管部门和私房继续征收房地产税。1978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
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仍征收房产税)。
交易税 清末、民国时期,凡在集市买卖牲畜,有牙商(牙经人)从中撮合,成交时牙商收取一定佣金,
再按规定缴纳牙税。民国期间,在牙税之外还附征牙捐。1941年,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40年代,胶东解放区征收牲畜交易税和海产品交易税。1947年3月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按买价3
%征收,由买主缴纳。同年11月,将税率减为2%。凡到敌占区购买的牲畜,免征交易税。1949年3月,
开征鱼、虾海产品交易税,按价计征,税率4%。凡以贩卖鱼虾营利者,不分私营、公私合营和合作
社,一律照章纳税。渔业合作社减征30%。
建国初期,征收交易税品种有粮食、土布、牛、驴、骡、马等。1951年3月,文登专署将牲畜交
易税税率提高到5%。同年11月,停征土布交易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粮食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征
收,交易税征收项目只剩牲畜一项,至此,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牛、马、驴、骡、猪、羊等,
税率均为5%。1954年7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8月,暂免征收大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
恢复征收牛、驴、骡、马交易税,税率仍为5%。1962年1月起,牲畜交易税改由卖方缴纳。同年11月
又改为买方缴纳。
1962年7月25日起,对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及家庭手工业品等开征集市
交易税。采用差额比例税率,起征点为10元,多数产品税率为10%,少数价格高的产品和国家不需要
掌握的产品,其税率为5%。同年11月调减税目和税率,停征牛肉、驴肉、骡肉、马肉、鸡肉、鹅肉
和梨、柿、山楂等13种产品集市交易税;除旧表、旧自行车、猪肉、羊肉税率仍为10%外,其它产品
税率一律降为5%;农民自己生产的产品凭自产证只缴纳集市交易税,商贩除缴纳集市交易税外,还
要缴纳临时商业税。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但税种仍保留。至此,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直
至1985年。
文化娱乐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七月,莱阳县政府开征戏捐。京戏班月纳制钱20贯;梆柳戏班月
纳制钱10贯;各村每演一天戏,抽收制钱1贯,1913年6月增至2贯,1925年改收银元2元。1928年停征。
这期间,烟台(今芝罘区)也征戏捐,年收5000余元,1934年7月停征。
1938年12月,伪烟台市公署征收娱乐捐和娱乐附捐。凡市区内各种娱乐场均为课税对象,按日征
收,标准有1角、2角、3角、4角和临时规定5个等级。附捐则按票价征收10%。1947年将娱乐捐改称
娱乐税,各县市均开始征收。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剧场、书场、球房、溜冰场等均征收娱乐税。
税率最高不超过收入的25%,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决定。1948年3月,将标准提为最高不超过
收入的30 %。
1949年,胶东行署决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戏院、电影院征收娱乐捐,其税率按门票从价征收15
%,卖票较少者,可按10%征收。
建国初期,娱乐捐并入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1953年1月,将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娱乐税目划出
单列文化娱乐税,只在烟台市(今芝罘区)征收,税率10%。此后,至1963年,全区各县市均先后开征
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全部停征。
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 民国建立后,于1937年1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凡公司、商号、行栈、工
厂及个人资本额在2000元(法币,下同)以上的营利所得均要照章纳税。采取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和
按所得额两种办法征收。所得额占资本额达5%、10%、15%、20%、25%税率分别为3%、4%、6%、
8%和10%;所得额达100元、1000元、1500元、25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税率分
别为3%、4%、5%、6%、7%、8%、9%和10%。
建国初期,将工商所得税列工商业税中征收。工商所得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5~30
%。对机器制造业减征lO~40%。1950年12月,累进级数由14级增加到21级,起征点由100万元(旧人
民币,下同),提到300万元,最高累进点由3000万元提到1亿元,税率仍为5~30%。1953年1月,将
工商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一起征收,税率提为7.5~34.5%。1958年9月,工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
析出,成为独立税种。凡从事工商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要缴纳工商所得税。1963年,
在"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政策中,对个体工商业户按14级全额累进办法征收所得税,最低税
率7%(全年所得120元以下),最高税率62%(全年所得满1320元),全年所得满1800元(新人民币,下
同),除按最高税率征收外,再加征1~4成;对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所得税,最低税率7
%(全年所得250元以下),最高税率60%(全年所得满2万元)。全年所得满5万元,除按最高税率征收
外,再加征1~4成;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所得税,最低税率7%(全年
所得300元以下),最高税率55%(全年所得满8万元)。对交通运输合作社在上述标准内,再减征25%;
对新成立的交通运输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免征所得税1年;对个体手工业者,除生产焚化品、化
妆品、鞭炮、烟丝、首饰5种产品外,余者均减征20%。1966年1月,对合作盐场停征所得税。1972年
2月,对公社、城市街道、部队、厂矿职工家属新办的集体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月起,免征一年所得
税。1979年,取消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规定。1980年12月,除基层供销社和部分农村社队企业外,
征收所得税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包括个体经济),全年所得300元以下和300元、600元、1000元、
2000元、3500元、5000元、1万元以上。税率分别为7%、10%、20%、30%、40%、50%、60%和65
%。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
险业、饮食服务业及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行业的国营企业,均要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利润为计税依据,按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
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饮食服务行业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企业和县以上的供销社仍按8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300元以下和300元、600元、1000元、2500元、1万元、3万元、8万元
以上,税率分另0为7%、10%、20%、30%、35%、40%、50%和55%。1984年9月,集体企业工商
所得税改称集体企业所得税。凡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均要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收入总
额减去成本、费用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以后的余额为计算征税依据,仍按
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利息所得税 民国建立后,于1936年10月开征证券存款所得税。凡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
利息所得都要缴纳利息所得税,税率均为5%。1942年6月,将税率提高到7.5%。
建国后,于1950年12月开征利息所得税。凡存款、证券利息所得及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
得均要缴纳利息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一律为5%。银钱业放款及往来款项利息,投资于企业的股
息,购买国家公债利息;工农个人间借款利息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旧人民币),均免征利息所得
税。1959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民国期间,于1936年10月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公务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为纳税人,
按月平均收入计征,月收入不满30元,免征;满30元,每增加10元,征税5分;满60元,每增加10元,
征税1角;满100元,每增加10元,征税2角;满200元,每增加10元,征税3角;满300元,每增加10元,
征税4角。
建国后,于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所得、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
率,月收入额800元以下者,免征;801元、1501元、3001元、6001元、9001元、12001元以上者税率
分别为5%、10%、20%、30%、40%和45%。劳务报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
比例税率,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20%;每次收入满4000元,减除20
%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20%。利息、股息、红利及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的2%征收。
产销税 矿产品产销税 1938年,北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金矿管理委员会,派员到招远县九曲、
玲珑等地办理矿务,征收矿税。1939年春停征。1940年恢复征收。1941年4月,东海专署开辟水道金
矿,也征收矿税。1942年,征收矿税,解放区采用公开投标办法,敌占区采用协商办法,争夺区则采
用秘密投标办法,税率一般在3%,最高不超过10%。1946年9月,胶东行署关于《胶东区征收矿税暂
行办法》规定,矿税一律按产量征收5%。黄金矿征收实物,其它矿征收北海币,每季征收1次,由矿
商自报缴纳,对抗税不缴和逃税者,课以半倍至3倍的罚金。
迷信品产销税 1945年9月,胶东行署规定,对生产烧纸、香、锡箔等迷信品征收产销税。从
价计征,烧纸和香税率为20%,纸扎品税率为30%。1947年4月,烧纸税率提为30%,香和纸扎品税
率提为50%。1947年8月,烧纸税率也提为50%。
1947年4月,胶东行署决定,扩大产销税征收范围。土线布、绸子、皮革和皮毛,税率1%;半土
线布和火柴,税率2%;线布、油类、粉丝和海产品,税率3%。同年6月,停征海产品产销税。同年8
月,又停征皮革、皮毛和粉丝产销税。增征肥皂产销税,税率3%。此后,对产销税税率曾作过适当
调整。1948年底,省政府对全省产销税作出统一规定。建国后,产销税并入货物税征收。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起,对从事工商营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4种(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见前文所记)。
临时商业税 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者,在其销售地征收临时商业税。以营业额15万元(旧人
民币)为起征点,按累进税率征收,税率4~6%。1951年9月改为比例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等,
税率4%,其它为6%;出售自产品者,免征。1952年3月,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税率提为6%,其
它提为8%。1958年,征收临时商业税,不分经营品种,税率均为10%。同年9月,将临时商业税同工
商统一税一起征收,税率改为8%。1962年,临时商业税起征点由15元(新人民币)改为10元,并实行
加成征收,加成幅度5~50成。1973年,临时商业税归工商税征收。
摊贩业税 1950年1月起,对从事固定经营和流动经营的零售商贩征收摊贩业税,按其营业额征
收营业税,按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每日营业额不满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者免征。1953年1月,将营
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月销售额不满90万元或收益额不满60万元者免征。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
时,对摊贩业改征工商统一税。
棉纱统销税 1951年4月1日起, 对商业部门统购统销的棉纱,按照销售牌价征收统销税,税率6%。
1953年1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征收。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将货物税、印花税、棉纱统销税等合并一起征收商品流通税。时莱阳、
文登专署及烟台市对卷烟、烟叶、酒、面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肥皂、盘纸、报纸、
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矿物油等征收商品流通税。除
啤酒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外,其它商品均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5~65%。1958年9月,商品
流通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征收。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将商品流通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等合并征收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共104个产品税目、
140个税率,最低税率1.5%,最高税率66 %。1962年12月,烟台地区规定,对生产队及个人从事生
产、加工、修理及服务业等,月销售额不满12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则免征工商统一税。1963年4
月起,取消起征点的照顾规定。1973年6月,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对外资企业仍征收工商
统一税。
工商税 1973年6月,改革税制,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企业部分)、
车船使用牌照税(单位部分)、屠宰税(国营部分)等合并征收工商税。合并之后,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
税,集体企业除缴纳工商税外,还要缴纳工商所得税。工商税共有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低3%,
最高66%。对临时经营者,税率均为10%。在改革税制中,降低农药、农机、化肥、水泥产品税率,
提高印染、缝纫机、自行车、手表产品税率。1983年5月,对临时经营者,规定销售额20元为起征点,
税率降为5~8%。凡贩卖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税率8%;贩卖农、林、牧、水产品及运输、安装、服
务业等, 税率为5%。农村个体户月销售额200元,收益额100元,作为起征点;城市个体户月销售额
250元,收益额120元,作为起征点。
增值税 1983年1月起,对从事生产机械机器及零部件、农用机具及零部件和生产自行车、缝纫机、
电风扇产品的企业,试行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农用机具及零部件的税率6 %;机器机
械及零部件的税率10%;缝纫机税率12%;自行车税率16%;电风扇税率25%。1984年10月,扩大增
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分甲乙两大类,共12个税目,13个税率。
产品税 1984年10月,全市开征产品税。产品税分工业品和农业品两大类,共270个税目,其中工
业品260个税目,农业品10个。征收产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农药及部分矿产品),最高
为60%(甲乙级卷烟)。大型电厂在发电环节采用定额税率,每千度征税10元。
调节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9月,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凡大中型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它所得均应缴纳调节税。税率由税务部门商得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先要核定
企业基期利润。核定企业基期利润,要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
期利润的比例,即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起,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均要
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
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
┏━━━━━━┯━━━━━━━━━━━━━━━━━━━━┯━━━━━━━┯━━━━━━━┓
┃ 级 次 │ 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 │ 税率% │ 连算扣除率% ┃
┠──────┼────────────────────┼───────┼───────┨
┃ 1 │ 7以下 │ 0 │ 0 ┃
┠──────┼────────────────────┼───────┼───────┨
┃ 2 │ 7~12 │ 30 │ 2.1 ┃
┠──────┼────────────────────┼───────┼───────┨
┃ 3 │ 13~20 │ 100 │ 10.5 ┃
┠──────┼────────────────────┼───────┼───────┨
┃ 4 │ 21以上 │ 300 │ 50.5 ┃
┗━━━━━━┷━━━━━━━━━━━━━━━━━━━━┷━━━━━━━┷━━━━━━━┛

建筑税 1983年10月,对利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搞建设项目,开征建筑税。建筑税按投资额实行
比例税率,税率为10%。1985年1月起,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项目,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
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部分,再加征10%的建筑税。
奖金税 1984年,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的奖金开征奖金税。奖金税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超过4个月
标准工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部分,税率300%。1985年,扩大
奖金税征收范围,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也开征奖金税。集体企业单位奖金税征收标准与
国营企业相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
奖金税;凡需国家核拨部分事业经费、并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
过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对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
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上述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凡超过免税
限额部分,则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对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全年
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也要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纳税
单位驻在市区的,税率7%;驻在县城或镇的,税率5%;其它均为1 %。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凡国营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征税对象。税率为
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同年7月,将征收比例提高到15%。